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二О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二О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乙○○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間二個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起,均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