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四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四一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 李采霓 被 告 壬○○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 一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八七一號及函送併辦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一四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戊○○處有期 徒刑陸月,壬○○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 如附表一、二及如事實欄一之(二)所示國際商業發票上偽造之英文署押均應予沒收 。 事 實 一、戊○○係集英社服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MODE FASHISO -N INFORMATION SERVICES,下稱集英社)之負責人, 經營書籍之買賣,壬○○係誌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誌晟報關行)之實際負責人 ,從事報關之業務。(一)、自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止,集英社自各國進口時裝雜誌,均委由誌晟報關行報關,為爭取時效,竟共同 基於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摡括之犯意,連續一百零九次於集英社自各國進口之 時裝雜誌空運至台灣中正國際機場時,由壬○○在座落於台北市○○○路一六七 號三樓之誌晟報關行辦公室內,與財政部台北關稅局連線之電腦上,依據到貨通 知輸入進口報單資料,取得免審免驗放行通知後,利用他件國際商業發票(IN -VOICE)以複印方式偽造該出口商名銜為抬頭,或偽簽不詳姓名負責人之 英文簽名,再以打字方式填上金額等不實內容,以偽造該公司國際商業發票一紙 後,再將前揭偽造之國際商業發票以複印方式偽造二份完成後,蓋用集英社之公 司章及盜蓋集英社前留置之集英社業已離職前負責人癸○○之印章於偽造之國際 商業發票,用以表示癸○○係集英社之負責人身分,證明該國際商業發票之真正 ,辦理進口圖書之報關手續,繼向航空公司提領雜誌,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外國公 司、癸○○及我國關務管理之正確性,其發票日期(部分無發票日期)、公司名 稱、發票票號(部分無發票票號)及偽造之署押(部分無偽造之署押)詳如附表 一、二所示,共一百一十五次(有無盜蓋癸○○印章偽造報關委託書,因已逾存 期限而不可考);(二)、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飛訊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英文 名稱:FASHION MAGAZINE CO.,下稱飛訊公司,負責人 乙○○)向英國R.D.FRANKS LTD. 訂購價格為四百八十三、三五 英鎊折合新台幣(下同)二0、四三六元,時裝雜誌二百零一本,嗣因英國R. D.FRANKS LTD或英國空運公司DAVIES TURNER A- IR CARGO公司(臺灣漢陽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漢陽公司)之作 業疏失(年代已久,何公司疏失無從查),將提單受貨人誤載為集英社,國內承 攬空運進口之漢陽公司,據此誤載之提單循過去作業慣例,於同年月十一日分別 傳真包含大小提單號碼、飛機班次時間、數量及「星期二(指八十二年十二月十 四日)早上機場放單」等內容之到貨通知(SHIPPING ADVICE) 予集英社及誌晟報關行,誌晟報關行壬○○收受前揭到貨通知後即通知集英社, 並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由壬○○在前開誌晟報關行辦公室內,與財政部台北 關稅局連線之電腦上,依據前揭到貨通知輸入進口報單資料,取得免審免驗放行 通知後,利用他件國際商業發票以複印方式偽造該英國出口商R.D.FRA- NKS LTD名銜為抬頭及不詳姓名負責人之簽名,再以打字方式填上包含「 FASHION CATALOGUES,140 PCS, USD2、10 0.00」等不實內容之偽造國際商業發票一紙後,再將前揭偽造之國際商業發 以複印方式偽造二份完成後,蓋用集英社之公司章及盜蓋前開集英社業已離職前 負責人癸○○之印章於偽造之國際商業發票及報關委任書上用以表示癸○○係集 英社之負責人身分,證明該國際商業發票之真正及委任壬○○辦理本件進口圖書 之報關手續,繼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壬○○再委由不知情之誌晟報關 行職員張林元向漢陽公司領取提單提領前揭二0一本雜誌,嗣連同偽造之國際商 業發票、委任書及進口報單、小提單等向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提出行使報關,完成 領取該二百零一本進口圖書雜誌之報關手續及領取該二百零一本進口圖書雜誌, 並將該批二0一本雜誌當日運交集英社收取。足以生損害於英國R.D.FR- ANKS LTD出口商、癸○○及我國關務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同年月二十日 飛訊公司向英國R.D.FRANKS LTD公司查詢,同年月二十二日漢陽 公司收到英國方面通知,始得知上情。 二、案經飛訊公司代表人乙○○告發(公訴人誤為告訴)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函送本院前審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固坦承前揭時裝雜誌二百零一本係飛訊公司所購買及集 英社有領取該批雜誌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法院判決與事實不符 ,因為高等法院判決一再提出我們沒有向英國進口是錯誤的,其實我們每個月至 少二批向英國進口雜誌。我曾經提供十二份的經製成變造的發票,這可以證明, 集英社每個月有向英國進口雜誌,既然如此,又何須變造發票,飛訊公司的外包 裝是他們自己變造的,因為我們貨到了以後,我們就拆裝丟掉,飛訊公司不可能 看得到,因此可以證明楊淑玉所說的外包裝應該有寫飛訊公司云云,這是亂猜測 的,與事實不符等語。又辯稱:伊係集英社負責人,集英社內部組織分設各業務 部門,其中國外部負責與國外出版商、供應商聯繫、訂購雜誌進口事宜,外國雜 誌進口乃係日常例行性作業,由各部門自行配合辦理,並不須伊之參與與督導。 英國R.D.FRANKS LTD公司乃集英社關於英國地區雜誌之主要供應 商,集英社每年向英國英國R.D.FRANKS LTD公司訂購之雜誌多達 兩百多種,冊數達數千冊,且發行時間不同,故運送的時間不固定,又因配合航 空貨運託運貨物未滿五十公斤者,以五十公斤計價,故各國雜誌供應商均累積達 五十公斤或一百公斤時再一併交運,因此英國英國R.D.FRANKS LT -D公司運送雜誌予集英社時間並不確定,伊亦不能明知集英社未向英國英國R .D.FRANKS LTD公司訂購系爭雜誌。關於系爭經偽造之國際商業發 票仍係誌晟報關行提出於海關,誌晟報關行自七十六年間起即受集英社委託辦理 進口雜誌之報關事宜,故誌晟報關行可由過去辦理英國R.D.FRANKS LTD公司供應商之報關資料輕易影印取得公司發票之抬頭,顯見誌晟報關行偽 造該張發票根本不需集英社提供任何資料,本件經偽造之發票,其形式與其上之 簽名和集英社曾向海關提出報關中之十一紙發票(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號)完 全一致,且係同一份發票之複印證明該紙發票全係誌晟報關行所偽造,而係一種 慣常行為。誌晟報關行為節省人力及成本,於中正機場航空貨運站未設立聯絡人 又為避免因專程前往領取提單,發票以製作報單,再據以前往機場報關故為節省 通關手續之人力與時效,故憑空偽造商業發票據以報關因此偽造國際商業發票全 是誌晟報關行壬○○一人單獨所為,本件系爭錯誤送交集英社之雜誌,共計二十 六種,一百九十一冊,其中集英社向英國R.D.FRANKS LTD公司訂 購之雜誌計有八種,共二十六冊,系爭雜誌總價值不過過四百八十三、三五英鎊 折合新台幣二0、四三六元,轉售該批雜誌之利潤亦不過三、一三0元,以集英 社年營業額高達一億八千萬元,殊無為打擊飛訊公司商譽而冒領系爭雜誌之必要 ,又癸○○原係集英社之負責人,為辦理報關之便,由癸○○留存一印章於誌晟 報關行,由癸○○同意及授權使用,癸○○離職時並未通知誌晟報關行,癸○○ 亦未撤銷對誌晟報關行之委託,依一般作業流程伊亦不知誌晟報關行使用系爭印 章之情形,伊亦未授權壬○○盜用或盜蓋其印章云云。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 (一)、被告戊○○接獲漢陽公司之到貨通知時,主觀上即認定應係集英社每月 向英國R.D.FRANKS LTD公司訂購之雜誌,且事先根本無法知悉系 爭雜誌之受貨人為飛訊公司,故無可能係為打擊飛訊公司商譽而領取系爭雜誌: 1、查八十一、二年間,集英社每月營業額高達一千多萬元,進口雜誌包含服裝 、服裝材料、皮包、皮鞋、家具、運動器材等一千五百多種雜誌,每年按月(每 月至少二次)向英國R.D.FRANKS LTD公司訂購服裝雜誌近二十餘 種,英國R.D.FRANKS LTD公司每次均俟訂購之雜誌累積至一、二 十本才一起寄送予集英社,故每月出貨予集英社兩批、三批不等。是以集英社收 到漢陽公司系爭雜誌到貨通知時,主觀上即認為應係集英社每月向英國R.D. F-RANKS LTD公司訂購之雜誌而領取之。2、查我國從事外國雜誌之 進口銷售業者眾,其中除集英社與飛訊公司外,尚有新時代、引導者等多家公司 亦向英國R.D.FRANKS LTD公司進口雜誌。而一般個人、大型連鎖 書店,如誠品、新學友及其他供應商均得循英國R.D.FRANKS LTD 公司之經銷廣告向該公司訂購(進口)雜誌。準此,集英社於漢陽公司通知到貨 時,乃認定應係每月訂購之雜誌到達,且無法預知系爭雜誌係其他之何一公司( 如飛訊公司)所訂購,從而自無可能為打擊飛訊公司商譽而偽造發票領取系爭雜 誌。3、況查,集英社八十一、二年間每年營業額高達一億三千萬餘元(每個月 一千餘萬元),而飛訊公司年營業額僅約三千六百萬元,不及集英社之三分之一 ,飛訊公司根本不屬集英社之競爭對手。又集英社當時組織龐大、分層負責,被 告戊○○身為集英社之負責人,司經營決策並積極擴展海外市場,根本不可能親 自確認貨物之訂購等瑣碎事宜。原審徒以集英社誤領雜誌之結果,即據之臆測被 告戊○○係為打擊飛訊公司之商譽而有偽造文書之犯行,殊嫌率斷。(二)、飛 訊公司之商譽不可能因集英社誤領系爭雜誌致受有任何損害:1、按雜誌訂購為 繼續長期關係,訂購戶絕不至於因進口商一次三延送貨,即不再訂購。況系爭雜 誌之總價值折合約僅一、二萬元,故縱遭集英社誤領,飛訊公司亦得向其他雜誌 進口商或大型連鎖書店購買以交付客戶,其商譽不可能因之受損。2、再者,設 如(假設語)告訴人所稱系爭雜誌具時效性,因集英社之盜領致飛訊公司商譽受 損為真,則何以告訴人於漢陽公司通知其前往集英社領系爭雜誌時,遲不前往領 取,致迄今仍置於集英社之倉庫?(參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偵訊時,證人漢陽 公司經理丁○○結證稱:「二十一日英國通知我們被告領錯,二十二日就跟集英 社講,二十三、四日集英社通知我們確有錯,我就通知公司楊小姐告訴飛訊去領 ,楊小姐連絡飛訊,楊小姐稱飛訊不去領。」及偵訊同日告訴人亦稱:「楊小姐 有與秘書聯絡。」)。尤有甚者,系爭二百零一本雜誌其中MARIE CLA -IREF(DEC)、W/U.S.A.(COT)等多種雜誌均為合併數期 寄送,並非當期雜誌,並無任何時效之問題。此益證告訴人稱系爭雜誌具時效性 ,集英社為打擊飛訊公司商譽故為冒領之說詞並不足採。(三)、被告戊○○並 無偽造系爭發票之必要,亦未授意或傳真予壬○○偽造:1、本件並無任何證據 證明系爭發票為被告戊○○所偽造或傳真:被告壬○○稱系爭偽造之發票係依集 英社(或被告戊○○)傳真之發票製作置辯。惟查,本件偵審中壬○○始終無法 提出「任何」集英社(或被告戊○○)傳真予誌晟報關行之英國R.D.FRA -NKS LTD公司發票供其偽造之資料或證據。徵之壬○○提呈之集英社進 貨明細上既有集英社之抬頭及傳真號碼,何以系爭偽造之發票(偵卷第二十一、 七十七、七十八頁),其上卻無任何集英社抬頭或傳真號碼之記載,益證壬○○ 偽稱系爭雜誌之發票係集英社所傳真云云,悉為其卸責之飾詞,適與事實相違。 2、系爭發票非被告所授意偽造,且被告戊○○並無偽造發票之必要,(1)、 詳閱原審法院向台北關稅局調閱之十一紙發票所載可知,若系爭發票為被告戊○ ○所授意或傳真予壬○○偽造,則偽造之格式及內容,絕無可能如卷附其他十一 紙發票所示,重複使用同一發票之抬頭影印,集英社更不可能明知英國R.D. FRANKS LTD公司係以英磅計價,卻仍在發票上以美金計價,甚且反於 真正發票之記載,擅自於發票上加簽姓名。(2)、查集英社如確有向外國雜誌 代理商進口雜誌,則外國雜誌代理商即於貨到時隨同提單交付發票,是集英社( 或戊○○)實無再偽造發票報關之必要。且觀諸被告於本院前審(八十六年上更 一字第七九七號)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提呈之答辯(四)狀之證十、證十三偽 造之DG MEDIA SERVICE發票、證十四偽造之KAIHAI,I -N發票及台北關留存壬○○先前報關使用之英國R.D.FRANKS LT D公司國際商業發票十一紙,上開偽造之發票於集英社與外國雜誌代理商間均有 真正之交易存在,故被告戊○○誠無偽造發票以「冒領」自己進口雜誌之必要, 惟該等發票卻均有明顯經偽造之痕跡,且偽造之方式手法與系爭英國R.D.F -RANKS LTD公司發票如出一轍,此足證系爭發票為誌晟報關行為節省 報關之時間及成本自行偽造,與被告戊○○無涉。3、被告壬○○有偽造發票之 動機及行為:按報關業務流程複雜難明,非一般人所詳知,是以方有報關行業之 存在。準此,關於報關提領雜誌相關事宜,集英社僅有聽任壬○○指示辦理,原 審判決所謂授意偽造云云,已與社會常情不符。再查,誌晟報關行因未於桃園中 正機場設聯絡處,然若須由專人往返桃園中正機場及台北,以遞送提單、發票及 報單等,於報關提貨之時效方面,必與於中正機場設有聯絡處之報關行無法競爭 ,且增加成本。是被告壬○○為增進報關之效率、節省成本,即以偽造之發票虛 填報單以為變通。再者,關於國外雜誌之報關,除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外,誌晟報 關行尚向集英社額外收取九百元之「特別照料費」以保證其報關之效率。以集英 社每年進口外國雜誌數量多達十餘萬冊,平均每月到貨之雜誌四十批左右計算, 每年誌晟報關行可向集英社收取近五十萬元之特別照料費,被告壬○○辯稱無須 為幾百元之蠅頭小利偽造系爭發票云云,已顯與事實不符。4、被告壬○○亦有 偽造其他雜誌進口商報關發票之紀錄:查誌晟報關行亦偽造他雜誌進口商「日盛 圖書有限公司」報關發票,其偽造手法亦與本件相同(詳本院前審向台北關稅局 調閱之日盛公司報關發票)(前審卷第一六一頁)。(四)、被告戊○○並無向 壬○○確認系爭漢陽公司之「到貨通知」無誤之情事:1、查雜誌進口對集英社 言,係每日日常例行性作業,故各部門本於分層負責自會自行配合辦理,不須被 告戊○○之參與或督導。原審判決認定誌晟報關行係向被告戊○○確認系爭雜誌 到貨云云,顯有重大違誤。系爭貨物之到貨,誌晟報關行係直接與集英社國外部 之丙○○小姐聯繫確認等情,亦經丙○○八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於原審到庭結證屬 實。2、集英社前國外部秘書甲○○亦於原審九十年八月三日庭訊時,結證稱: 「(戊○○那時候是總經理,你在確認貨物的時候是否都要跟他報告?)我只是 跟總經理說大概有哪些貨於什麼時候到。」;「(是否需要他跟英國R.D.F -RANKS LTD公司確認?)這不是他的事情,他只告訴我們要下那些訂 單,貨到的時候,我就口頭跟他報告,但有時候他不在公司,就可能沒有跟他報 告。」(五)、系爭雜誌提單上之受貨人為集英社,包裝外箱之收件人亦為集英 社。被告戊○○並不知道系爭雜誌非為集英社向英國R.D.FRANKS L -TD公司訂購之雜誌,原審據之認定戊○○偽造文書所指之裝箱照片三幀,並 非系爭雜誌之外箱包箱照片:1、被告戊○○於漢陽公司通知到貨時,無法知悉 系爭雜誌係告訴人所訂購,業如前述。按雜誌送到集英社營業部門簽收後,即由 庫存部門人員立即開拆歸類,從未保留外箱,飛訊公司無從得悉系爭雜誌包裝外 箱之記載,遑論得於訴訟中取得並加以拍照存留。上開事實,原集英社業務部經 理古連相於本院更一審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庭訊時結證綦詳:「當時我們每天進 口書很多,各國都有,司機載來,我們就拆封、批發。至於是不是別人的貨,我 們也不知道」等語、「因為每天工作量非常大,我們都未核對就直接拆裝了」等 語、「(領貨之事他(戊○○)知不知道?)不知道,連我也不知道,都是承辦 人員在辦的」等語。2、再觀之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照片三幀可知係拍自「八十 三年四月十九日」寄至飛訊公司之貨物包裝外箱,與英國R.D.FRANKS LTD公司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寄送之系爭雜誌一事無涉。原審判決不查 ,率以告訴人飛訊公司乙○○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裝貨單、三幀照片即認系爭雜誌 包裝之「收件人」為告訴人飛訊公司,被告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交 貨時」明知系爭雜誌係飛訊公司所購買云云,顯與事實相違。查本件並無任何直 接或間接證據足資證明系爭發票為被告戊○○所偽造,或授意、傳真予壬○○偽 造。(五)、復查,關於癸○○自集英社離職時,被告戊○○疏未主動通知誌晟 報關行變更負責人印章、癸○○之小章,致留在誌晟報關行沿用至本案偵查時方 使發現一節,被告戊○○深感自責懊悔。然查,本案除系爭經偽造之一張發票外 ,其餘發票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共蓋用癸○○印章九十六次) 所示之交易,確為集英社所進口之雜誌無誤。倘如告訴人癸○○所指稱被告偽造 發票之目的係為嫁禍予伊,則被告僅須於系爭雜誌之發票上蓋用癸○○之印章即 可,何必另於其餘有真正交易之九十六張發票上,亦連續蓋用告訴人印章?是癸 ○○指稱被告戊○○是為意圖嫁禍而盜用印章云云,誠屬誤會。(六)、末查, 系爭雜誌之所有權人為集英社,飛訊公司非本案之被害人,是其請求究辦本案祇 係告發,並非告訴人。1、按交付提單(載貨證券)於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時, 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海商法第一百 零四條準用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2、本件提單之受貨人為集英社(詳 偵卷第三十二頁),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意旨,本件既以移轉系爭雜誌所有權之目 的而交付提單於集英社,則系爭雜誌之所有權人為集英社非飛訊公司,飛訊公司 既非被害人,則其提起本案請求究辦應屬告發性質。(七)、按被告戊○○因誤 領系爭雜誌事件而纏訟八年有餘,身心俱疲,又訴訟期間飛訊公司履將有罪判決 書傳真予與集英社有生意往來之國內外公司廠商,並於其上記載如下字語:「戊 ○○已因偽造文書一案經法院有罪判決,隨時均有可能入監服刑,如您繼續與之 交易往來,將面臨隨時斷貨違約之風險::」,致集英社客戶大量流失、供應商 除現金外絕不交貨,是以集英社於被告戊○○本案官司纏訟三年後即結束經營。 綜右呈述,請查明真相,依法逕為無罪判決。退萬步言,如法院仍認定被告涉有 偽造文書罪嫌,亦請審酌被告素行良好,並無前科,實因疏失方始沿用癸○○印 章,犯罪情節輕徵,且經此慘痛教訓,被告必知所警惕,絕不再犯,賜予被告緩 刑之宣告,以勵自新。被告壬○○亦否認有何犯行,則以:當初伊不上訴的理由 是因為被牽扯到告訴(發)人跟被告是同行,今天他們將伊捲入本案,伊脫不了 身,所以才決定不上訴,本案其實金額只有二萬元而已,我要說明一下,今天, 告訴(發)人告我們偽造的發票,其實集英社每個月向全世界有七個國家購買書 籍,所有用的發票都是用同一格式的,所以不單單這一件是我們偽造的,像這種 情形已經持續有好幾年,因為這一批的提單,貨是告訴(發)人的,可是收貨人 是集英社,所以我們無從知道這批貨是屬於告訴(發)人的,我們憑這張提單向 台北關申報提貨,至於向海關申報提貨的發票,因為提單是沒有跟上來的,都是 按照以前的方式,所以我們並不知道我們是偽造文書來冒領這一批貨。::因為 這家公司是只賣給台灣二家公司,因為這兩家都不願意讓人家知道們的買價,所 以都要求不要附發票,所以才會變成我們報關的時候,發票集英社會另外提供給 我們,並不是針對這一批才提供發票的。集英社向其他公司買也是用這種方式來 作業,因為怕其他公司來競爭,所以一個月有四十幾批貨都是這樣作業云云,及 該國際商業發票,係伊根據戊○○傳真來之國際商業發票影印而製作,領取提單 並交予送貨員前往機場倉庫領貨,伊每次報關僅領取每次僅八百元之手續費,何 須為此繩頭小利而甘冒偽造文書刑責,亦全然不知集英社利用偽造之發票持往報 關取貨及系爭貨物提單受貨人發生誤載情事,本件完全係因集英社與飛訊公司同 行競爭激烈,集英社為打擊同行,戊○○可能蓄意收受空運公司誤載之提單,偽 造發票,利用不知情之報關行向台北關詐領飛訊公司進口圖書云云置辯。 二、惟查: 1、集英社前長期向英國R.D.FRANKS LTD公司訂購時裝雜誌,八 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漢陽公司分別傳真英國R.D.FRANKS LT -D公司交由空運公司運抵之二0一本時裝雜誌到貨通知(SHIPPIN -G ADVICE)予集英社及誌晟報關行,然該批時裝雜誌係飛訊公司 向英國R.D.FRANKS LTD公司所訂購,因英國R.D.FRA -NKS LTD公司或英國空運公司DAVIES TURNER AI -R CARGO公司(臺灣漢陽公司英國之代理)之作業疏失(英國R. D.FRANKS LTD公司或英國空運公司DAVIES TURNE -R AIR CARGO公司之疏失不詳),致英國空運將提單受貨人誤 載為集英社,漢陽公司據誤載之提單循過去作業慣例分別傳真大小提單號碼 ,飛機班次、時間、數量及星期二(指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早上機場放 單等內容之到貨通知予集英社及誌晟報關行,而集英社實未向英國R.D. FRANKS LTD公司訂購前揭二0一本雜誌,惟集英社則確認該到貨 通知內容無誤,遂由誌晟報關行負責人壬○○代理集英社,取得進口報單( 報單號碼CZ0000000000號)後,於前開誌晟報關行辦公室內, 與財政部台北關稅局連線之電腦上,依據前揭到貨通知輸入進口報單資料, 取得免審免驗放行通知後,利用他件國際商業發票以複印方式偽造該英國出 口商R.D.FRANKS LTD名銜為抬頭及不詳姓名負責人之簽名, 再以打字方式填上包含「FASHION CATALOGUES,140 PCS, USD2、100.00」等不實內容之偽造國際商業發票一紙 後,再將前揭偽造之國際商業發以複印方式偽造二份完成,蓋用集英社之公 司章及盜蓋前開集英社業已離職前負責人癸○○之印章於偽造之國際商業發 票及報關委任書上用以表示癸○○係集英社之負責人身分,證明該國際商業 發票之真正及委任壬○○辦理本件進口圖書之報關手續,繼於八十二年十二 月十四日上午,壬○○再委由不知情之誌晟報關行職員張林元向漢陽公司領 取提單提領前揭二0一本雜誌等事實,業據被告戊○○、壬○○供明在卷, 並分別經證人集英社承辦職員丙○○、漢陽空運公司職員丁○○證述屬實, 復有到貨通知書、進口報單、真正國際商業發票及偽造之國際商業發票、委 任書影本附卷可證(見偵查卷第五頁、二十-廿二頁、六九頁反面、七三頁 反面、七五至七九頁、第八二頁,第一審卷第五六頁至五八頁、第一八四、 一八五頁、第一九四-一九六頁、第三四二頁)。足見系爭二0一本雜誌係 飛訊公司向英國R.D.FRANKS LTD公司訂購進口,因英國R. D.FRANKS LTD公司或英國空運公司DAVIES TURNE -R AIR CARGO公司之作業疏失,誤將提單與到貨通知通知集英 社,而集英社竟予確認,由誌晟報關行負責人即被告壬○○於報關取書交集 英社後,於報關三日內檢附進口報單正本及國際商業發票票影本兩份暨前開 委任書一份補送至台北關完成報關手續,等情無訛。 2、又自八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止,集英社自各國進口時裝 雜誌,均委由誌晟報關行報關,為爭取時效,竟共同基於偽造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摡括之犯意,連續一百十五次於集英社自各國進口之時裝雜誌空運至台 灣中正國際機場時,由壬○○在座落於台北市○○○路一六七號三樓之誌晟 報關行辦公室內,與財政部台北關稅局連線之電腦上,依據到貨通知輸入進 口報單資料,取得免審免驗放行通知後,利用他件國際商業發票(INVO -ICE)以複印方式偽造該出口商名銜為抬頭,或偽簽不詳姓名負責人之 英文簽名,再以打字方式填上金額等不實內容,以偽造該公司國際商業發票 一紙後,再將前揭偽造之國際商業發票以複印方式偽造二份完成後,蓋用集 英社之公司章及盜蓋集英社前留置之集英社業已離職前負責人癸○○之印章 於偽造之國際商業發票,用以表示癸○○係集英社之負責人身分,證明該國 際商業發票之真正,辦理進口圖書之報關手續,繼向航空公司提領雜誌等情 ,業據被害人癸○○指陳在卷,復為被告戊○○及壬○○所不爭執,並有偽 造之國際商業發票一百十五紙如附表一、二所示在卷可按。 3、又提單(載貨證券)為物品運送權利之表彰,交付提單(載貨證券)於有受 領物品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物品之交付,有同 一之效力;提單填發後,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間,關於運送事項,依其提單 之記載,提單縱為記名式,仍得以背書移轉於他人,但提單上有禁止背書之 記載者,不在此限,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六百二 十八條、六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本件書籍進口,漢陽是併裝公司,其大 提單(MASTER)是華航公司出具,小提單(HOUSE)是由漢陽公 司英國之代理DAVIES TURNER AIR CARGO公司所開 立,大提單的託運人是DAVIES TURNER AIR CARGO 公司,受貨人是漢陽公司,小提單的受貨人是飛訊公司或是集英社,此經證 人即漢陽公司之進口部經理丁○○於本院調查時證述屬實(見本院九十年十 月二十六日),從而本件提單初毋論係英國R.D.FRANKS LTD 公司或英國空運公司DAVIES TURNER AIR CARGO公 司之作業疏失,其提單載記之受貨人既為集英社,集英社領取該批書籍,即 無不法之詐欺意圖,要之其純屬民事糾葛,告發人飛訊公司是否受損(於本 院調查時告發人飛訊公司始終無法提出已支付該筆書籍款項之證明或其他事 證),為其與英國R.D.FRANKS LTD公司間或空運公司間之問 題,尚與被告戊○○及集英社無涉,應予敘明。 4、經檢視本件誌晟報關行於進口國外圖書雜誌事先以電腦連線申請報關取得審 核免驗放行及到關提貨放單後三日內補具各項正式文件影本以完成報關手續 ,所提出之國際商業發票影本,其抬頭右側有直列「R.D.FRANKS .DEC.16」之字樣,右下角有不詳姓名之人之英文署名,其形式與原 審卷外放之十三紙國際商業發票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三號所示(號碼: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其中一紙無號碼)等上之「R.D.F -RANKS.DEC.12」及英文簽名形式完全一致,以肉眼辨識,即 知係複印自同一份國際商業發票,有原審法院外放國際商業發票在卷可證( 見第一審卷外放證物),顯誌晟報關行為爭取時效,盡速通關領取系爭進口 圖書雜誌,而由過去為集英社辦理英國R.D.FRANKS LTD公司 供應之雜誌之報關資料,影印取得英國R.D.FRANKS LTD公司 國際商業發票之抬頭而偽造,參以被告戊○○於原審所提出誌晟報關行為集 英社辦理報關進口貨品後定期向集英社請領各項費用之申請資料,其中退回 請款所附之國際商業發票,有誌晟報關行使用其他報廢之國際商業發票所影 印者,且所載內容與提單不符(見第一審外放書證)等情觀之,顯見以影印 方式偽造國際商業發票以申請報關手續,應是被告壬○○為配合集英社爭取 時效盡速通關領取系爭進口圖書雜誌之所為,該國際商業發票為偽造應無疑 義。 5、末按:系爭申請該二0一本雜誌進口報關資料所附之相關文件其中偽造之國 際商業發票及委任書上,及前開原審自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報關調取之十一紙 國際商業發票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三號所示(號碼: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其中一紙無號碼)又如附表一編號十四至十九號所示六紙 上面,暨移送併辦之進口報關資料所附之相關文件其中偽造之國際商業發票 九十六紙,均有集英社業已離職之前負責人「癸○○」之印文,業據被告壬 ○○、戊○○供明在卷,且有前揭偽造之國際商業發票影本及委任書影本附 卷足憑(見外放國際商業發票影本一百十五紙),而癸○○係集英社之前負 責人,業於七十九年間因與被告戊○○經營理念不合離開集英社,離職後仍 其私章一枚放在誌晟報關行作為辦理報關之用未經取回,此經癸○○證述無 訛。而癸○○業已七十九年間離職一節亦為被告戊○○所不否認(見本院前 審卷第一八五至一八八頁筆錄)。而被告戊○○於七十九年間癸○○離職後 ,雖未實際登記為負責人,嗣後才登記為負責人,惟始終實際掌控集英社之 業務,事隔多年,猶謂均不知誌晟報關行蓋用癸○○之印章辦理報關手續云 云,實難令人置信。本件集英社前負責人癸○○既早於七十九年間離職,其 負責人身分消滅,留在誌晟報關行之私章,其授權使用關係應隨之終止,自 屬當然,乃被告壬○○、戊○○知情盜用其印章蓋於偽造之國際商業發票上 ,以為證明各該國際商業發票為真正,及蓋在「委任書」上證明授權由誌晟 報關行申請辦理系爭二0一本雜誌之進口報關手續,雖不知其係為便宜之計 ,亦有其他目的,其足以生損害於英國R.D.FRANKS LTD公司 、癸○○及我國關務管理之正確性,自不待言。 6、本件進口圖書之商業發票並未隨貨品抵達海關,而係由英國R.D.FRA -NKS LTD公司傳真予飛訊公司,於機場放單時並無商業發票,固據 飛訊公司負責人乙○○指陳在卷(見第一審卷第一0七頁反面、第一九三頁 、第一九五頁、第二二二頁筆錄),雖告發人於偵查中提出發票影本乙紙( 見偵查卷第四頁),然遍查全卷,並無原本比對之資料,或告發人公司與英 國R.D.FRANKS LTD公司往來之其他書信文件,致無從證明為 與前揭提單相符合而為同一筆交易,其真實性已堪懷疑;從而:(1)、認 系爭偽造之國際商業發票與英國R.D.FRANKS LTD公司所簽發 之真正商業發票之上方,雖均為英國R.D.FRANKS LTD公司之 抬頭,惟其形式與內容則有極大差異,真正之發票係以手寫,偽造之發票則 係打字,偽造之發票有不詳人士之英文署押,真正發票則無云云,因不知本 件買賣真正發票之樣態而無從比對,其即非的論;(2)、證人即漢陽空運 公司職員辛○○亦證稱:「::領貨要提單與商業發票,另發票正確是打給 告訴(發)人但提單是錯誤的打成被告(指集英社)::」云云(見偵查卷 第五一頁反面筆錄),然本件小提單(HOUSE)是由漢陽公司英國之代 理DAVIES TURNER AIR CARGO公司所開立,卻未見 其提出任何相關之證明,且果如是,錯誤果係由漢陽公司英國之代理DAV -IES TURNER AIR CARGO公司所造成,則何以漢陽公 司或其英國之代理DAVIES TURNER AIR CARGO公司 未因此事而理賠?足見證人所述為其個人之判斷或為卸責之詞,並無所據, 難以遽信。(3)、另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結果,經其復稱:「( 一)、本局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實施通關自動化,其流程為報關行以電腦 連線傳輸報關資料,經海關核定通關方式有1(免審免驗)、2(文件審核 )、3(貨物查驗)等三種,經核定其中一種後,依程序辦理徵稅放行。所 需報關文件為提單(可用影本或副本替代正本)、發票、委任書(進口廠商 委託報關行報關之書面文件)。經核定1通關方式案件,業者於通關時可免 提供上述書面報單等文件,海關如認為有需要,於貨物通關後再通知業者提 供。實施通關自動化前後所需文件差異,僅前者提單需正本,後者可以影本 或副本代替。報關行須輸入電腦之資料詳如報單::。如輸入之資料與發票 、提單等報關文件不同,因報關行係以電腦連線傳輸申報,故海關仍然可接 受電腦報關,惟事後抽核比對書面報單及其相關件時,仍可發現。(二)八 十二年進口之雜誌市否免驗乙節,查實施通關自動化後,進口物品是否查驗 ,悉由電腦決定,八十二年報單及其相關文件均已依法銷燬(::),故本 案物品是否免驗已無法查明。又進口貨物無論應否查驗,在完成通關程序前 ,均置於海關監管之貨棧,完成報關繳稅放行等通關程序後,報關行方可憑 提單(正本)向貨棧提領貨物。(三)、通關自動化,報關行係以電腦連線 傳輸報關,故經海關核定為1通關案件,如無發票,仍可報關,且不影響通 關速度」,有該局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北普進字第九0一0四九七四號函在 卷可稽。是飛訊公司負責人乙○○指訴進口貨物之通關及提領手續依台北關 稅局規定提貨人須備妥提單(BILL)、國際商業發票(INVOICE )及包裝明細(PACKING LIST)等文件辦理,經核對提單及發 票人上受貨人名義相符無誤後始准提貨,顯亦與實情出入而非實在(按押匯 須包裝明細PACKING LIST,並非通關提貨時)。(4)、再者 系爭貨品係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早上九時放單取貨,並於同日運交集英社 ,報關手續,繼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壬○○再委由不知情之誌晟 報關行職員張林元向漢陽公司領取提單提領前揭二0一本雜誌,嗣連同偽造 之國際商業發票、委任書及進口報單、小提單等向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提出行 使,完成領取該二百零一本進口圖書雜誌之報關手續及領取該二百零一本進 口圖書雜誌,並將該批二0一本雜誌當日運交集英社收取。足以生損害於英 國R.D.FRANKS LTD出口商及癸○○。嗣於同年月二十日飛訊 公司向英國R.D.FRANKS LTD公司查詢,同年月二十二日漢陽 公司收到英國R.D.FRANKS LTD公司查詢,同年月二十二日漢 陽公司收到英國方面通知,始得知上情。業據證人丁○○證述在卷及為乙○ ○所不爭執(見第一審卷第一九四至一九六頁筆錄),而雜誌送到集英社營 業部門簽收後,即由庫存部門人員立即開拆歸類,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至同年月二十二日知悉送達錯誤為止,已隔八日,如何仍保有該筆書籍外箱 ,尤其如被告戊○○明知該批書籍為誤送之書籍,且外包裝有飛訊公司為受 貨人之記載或標記,如乙○○之指訴被告戊○○欲打擊飛訊公司之情節屬實 ,保有該包裝外箱,雖至愚不為。飛訊公司負責人乙○○告訴代理人庚○○ 律師竟指訴系爭二0一本雜誌之包裝有收件人即飛訊公司之英文名稱FAS -HION MAGAZINE CO,包裝內二0一本雜誌之種類係飛訊 公司向英國R.D.FRANKS.LTD公司所訂購,並於八十年八月十 七日提出有系爭二0一本雜誌之裝箱單及照片三幀可證(見第一審卷第五六 頁反面、第一二八頁),該證物顯非本件書籍之外包裝,其或為飛訊公司向 英國R.D.FRANKS LTD公司所購其他書籍之外包裝箱,冒充為 本件書籍之外包裝,應可認定。 7、末按證人甲○○、己○○、子○○於本院調查時,雖均到庭作證,然無助於 事實之釐清,併此敘明。 8、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等偽造文書之犯行,洵堪認定,被告等否認犯罪,無非 卸責之詞,均不能採信。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堪以認定。 五、查上訴人即被告戊○○與壬○○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戊○○、壬○○之間,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 告等盜用癸○○印章,或偽造實際姓名不詳者之英文署押,或偽造委任書,或偽 造國際商業發票,其盜用印章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偽 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按將偽造證書複印或影印,與抄寫或打字不同,其於吾人實際生活上 可替代原本使用,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信用性,故在一般情況下可予以通用 ,應認其為與原本作成名義人直接所表示意思之文書無異,自非不得為犯刑法上 偽造證書罪之客體(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十月十三日七五台上字第五四九八號判例 參照),固被告等以影印方式偽造實際姓名不詳者之英文署押,亦係刑法上之偽 造署押,應予敘明。被告戊○○、壬○○利用不知情之誌晟報關行職員,持偽造 之委任書或國際商業發票持以行使,為間接正犯。又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四十 一條業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並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布,自九十年一 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 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 ,執行顯有困難,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之規定,已修正 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 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 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是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業已擴大得易科罰金之範圍,比較新舊法,應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 因併均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本院前審併辦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一四號 偽造上開國際商業發票九十六紙如附表所示二之部分及原審卷外放之十九紙國際 商業發票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被告等偽造部分,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具連續犯罪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加以審酌,併此敘明。又被告戊○○所犯詐欺取財 罪,因提單(載貨證券)為物品運送權利之表彰,交付提單(載貨證券)於有受 領物品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 效力;提單填發後,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間,關於運送事項,依其提單之記載, 提單縱為記名式,仍得以背書移轉於他人,但提單上有禁止背書之記載者,不在 此限,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法第六百二十七條、六百二十八條、六百二十 九條定有明文。又本件書籍進口,提單載記之受貨人既為集英社,集英社領取該 批書籍,即無不法之詐欺意圖,要之,此部分純屬民事糾葛,惟公訴人認該部分 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應予敘明。 六、原審據以對被告戊○○與壬○○二人論罪科刑,並就被告壬○○宣告緩刑二年, 固非無見。惟查:(一)、本件不能證明被告戊○○有詐欺之犯行如前所述,原 審認定被告戊○○犯詐欺罪,該部分與偽造文書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已 有未洽;(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本院前審併辦之八十四年度偵字 第二四一一四號偽造上開國際商業發票九十六紙如附表所示二之部分及原審卷外 放之十九紙國際商業發票如附表一所示部分,原審就國際商業發票九十六紙部分 ,認為被告戊○○否認犯行,且無證據足證其有偽造上開國際商業發票九十六紙 ,自不能以告訴人癸○○之指訴遽斷被告戊○○有此犯行,認被告戊○○併辦事 實之犯行,不能證明犯罪,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已起訴論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就原審卷外放之十九紙國際商業發票如附 表一所示部分,根本未予以審酌,而各該部分均已構成犯罪如前述,原判決此部 分自有未當;(三)、本件被告盜用癸○○之印章以偽造委任書或國際商業發票 ,為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原審論盜用印章與偽造文書罪間有方 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亦有未合。(四)、又系爭偽造完成後之委任書或國際商業發 票,業已由不知情誌晟報關行職員提出行使交付予台北關存檔完成報關手續,其 中偽造之國際商業發票原本一紙,原判決竟予宣告沒收亦難謂適法(偽造署押部 分應予沒收,詳後述)。被告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檢察官依告訴(發 )人飛訊公司具狀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及宣告緩刑為不當云云,亦無理由, 然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之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戊○○、壬○○之犯 罪情節,其所生危害及二人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之刑。惟查被告二人均無前科,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各乙件在卷可憑,經此逾八年偵審程序之進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宣告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促自新 。又如附表一、二及如事實欄一之(二)所示國際商業發票上偽造之英文署押均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 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黃 國 忠 法 官 江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附表一: ┌───┬────────────┬────────┬────────┐ │編 號 │ 公 司 名 稱 │ 票 號 │ 盜 蓋 之 印 文 │ ├───┼────────────┼────────┼────────┤ │ │ │ │盜蓋癸○○印文一│ │ 一 │ R.D.FRANKS LTD., │ 00000000 │枚及偽造不詳姓名│ │ │ │ │之人之英文簽名 │ ├───┼────────────┼────────┼────────┤ │ 二 │ 同 右 │ 00000000 │ 同 右 │ ├───┼────────────┼────────┼────────┤ │ 三 │ 同 右 │ 00000000 │ 同 右 │ ├───┼────────────┼────────┼────────┤ │ 四 │ 同 右 │ │ 同 右 │ ├───┼────────────┼────────┼────────┤ │ 五 │ 同 右 │ 00000000 │ 同 右 │ ├───┼────────────┼────────┼────────┤ │ 六 │ 同 右 │ 00000000 │ 同 右 │ ├───┼────────────┼────────┼────────┤ │ 七 │ 同 右 │ 00000000 │ 同 右 │ ├───┼────────────┼────────┼────────┤ │ 八 │同 右 │ 00000000 │ 同 右 │ ├───┼────────────┼────────┼────────┤ │ 九 │ 同 右 │ 00000000 │ 同 右 │ ├───┼────────────┼────────┼────────┤ │ 十 │ 同 右 │ 00000000 │ 同 右 │ ├───┼────────────┼────────┼────────┤ │ 十一 │ 同 右 │ 00000000 │ 同 右 │ ├───┼────────────┼────────┼────────┤ │ 十二 │ 同 右 │ 00000000 │ 同 右 │ ├───┼────────────┼────────┼────────┤ │ 十三 │ 同 右 │ 00000000 │ 同 右 │ ├───┼────────────┼────────┼────────┤ │ 十四 │ PANTONE ASIA LIMITED │ 00000000 │盜蓋癸○○印文一│ │ │ │ │枚 │ ├───┼────────────┼────────┼────────┤ │ │ │ │盜蓋癸○○印文一│ │ 十五 │ Btentano's PARIS │ 00000000 │枚及偽造不詳姓名│ │ │ │ │之英文簽名 │ ├───┼────────────┼────────┼────────┤ │ 十六 │ Btentano's PARIS │ 00000000 │ 同 右 │ ├───┼────────────┼────────┼────────┤ │ 十七 │ CARGO SPEED BARCELONA │ 00000000 │盜蓋癸○○印文一│ │ │ │ │枚 │ ├───┼────────────┼────────┼────────┤ │ │ D&G(Dieter Guckes) │ 00000000 │盜蓋癸○○印文一│ │ 十八 │ MEDIA SERVICE │ │枚及偽造不詳姓名│ │ │ │ │之人之英文簽名 │ ├───┼────────────┼────────┼────────┤ │ 十九 │ KAIGAI,INC.JAPAN │ 00000000 │盜蓋癸○○印文一│ │ │ │ │枚 │ └───┴────────────┴────────┴────────┘ 附表二: ┌──┬────┬────────────┬─────┬────────┐ │編號│日 期│ 公 司 名 稱 │票 號│ 盜 蓋 之 印 文 │ ├──┼────┼────────────┼─────┼────────┤ │一 │30/05/93│PANTONE ASIA LIMITED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押一枚 │ ├──┼────┼────────────┼─────┼────────┤ │二 │17/11/93│PANTONE ASIA LIMITED │ 00000000 │同右 │ ├──┼────┼────────────┼─────┼────────┤ │ │ │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盜蓋「癸○○」印│ │三 │ │MEDIA SERVICE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明 │ ├──┼────┼────────────┼─────┼────────┤ │四 │31/05/93│KAIGAI,INC.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 │ ├──┼────┼────────────┼─────┼────────┤ │五 │05/05/93│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MEDIA SERVICE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六 │28/05/93│CARGO SPEED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 │ ├──┼────┼────────────┼─────┼────────┤ │七 │28/05/93│Btentano's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八 │ │Btentano's │ 00000000 │同右 │ ├──┼────┼────────────┼─────┼────────┤ │九 │04/06/93│KAIGAI,INC. │ 000000000│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 │ ├──┼────┼────────────┼─────┼────────┤ │十 │04/06/93│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MEDIA SERVICE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十一│ │ITBD(International │ 00000000 │同右 │ │ │ │Textiles Benjamin Dent) │ │ │ ├──┼────┼────────────┼─────┼────────┤ │十二│ │AMPERSAND MEDIA LIMITED │ 00000000 │同右 │ ├──┼────┼────────────┼─────┼────────┤ │十三│ │MODEFASHION INTERNATIONA│ 00000000 │同右 │ │ │ │L(U.S.A.)CO,INC │ │ │ ├──┼────┼────────────┼─────┼────────┤ │十四│21/09/93│KAIGAI,INC.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 │ ├──┼────┼────────────┼─────┼────────┤ │十五│10/09/93│KAIGAI,INC. │ 00000000 │同右 │ ├──┼────┼────────────┼─────┼────────┤ │十六│ │STUDIO COLLECTIONS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十七│ │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同右 │ │ │ │MEDIA SERVICE │ │ │ ├──┼────┼────────────┼─────┼────────┤ │十八│05/09/93│Imago Productions(Far Ea│ 00000000 │同右 │ │ │ │st)Pte.Ltd. │ │ │ ├──┼────┼────────────┼─────┼────────┤ │十九│ │AMPERSAND MEDIA LIMITED │ 00000000 │同右 │ ├──┼────┼────────────┼─────┼────────┤ │二十│ │MIYAKAWA COMPANY,LTD., │ 00000000 │同右 │ ├──┼────┼────────────┼─────┼────────┤ │二一│ │From HONG KONG Company │ 00000000 │同右 │ ├──┼────┼────────────┼─────┼────────┤ │二二│ │PANTONE ASIA LIMITED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 │ ├──┼────┼────────────┼─────┼────────┤ │二三│ │ROCKPORT DUBLISHERS,INC.│ 00000000 │同右 │ ├──┼────┼────────────┼─────┼────────┤ │二四│17/06/93│PANTONE ASIA LIMITED │ 00000000 │同右 │ ├──┼────┼────────────┼─────┼────────┤ │二五│09/08/93│PANTONE ASIA LIMITED │ 00000000 │同右 │ ├──┼────┼────────────┼─────┼────────┤ │二六│ │CARGO SPEED │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二七│12/01/93│KAIGAI,INC.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 │ ├──┼────┼────────────┼─────┼────────┤ │二八│ │tissus monde GMBH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二九│ │KAIGAI,INC. │ 00000000 │同右 │ ├──┼────┼────────────┼─────┼────────┤ │三十│ │Duplex Grealivos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 │ ├──┼────┼────────────┼─────┼────────┤ │三一│11/05/93│KAIGAI,INC. │ 00000000 │同右 │ ├──┼────┼────────────┼─────┼────────┤ │三二│10/30/93│PANTONE ASIA LIMITED │ 00000000 │同右 │ ├──┼────┼────────────┼─────┼────────┤ │三三│ │AMPERSAND MEDIA LIMITED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三四│21/10/93│PANTONE ASIA LIMITED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 │ ├──┼────┼────────────┼─────┼────────┤ │三五│21/10/93│KAIGAI,INC. │ 00000000 │同右 │ ├──┼────┼────────────┼─────┼────────┤ │三六│ │INFORMATION ITALIA S.R.L│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三七│15/10/93│PANTONE ASIA LIMITED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 │ ├──┼────┼────────────┼─────┼────────┤ │三八│ │MODEFASHION INTERNATIONA│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L(U.S.A.)CO,INC.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三九│ │KOCH,NEFF&OETINGER&CO.GM│ 00000000 │同右 │ │ │ │BH │ │ │ ├──┼────┼────────────┼─────┼────────┤ │四十│ │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同右 │ │ │ │MEDIA SERVICE │ │ │ ├──┼────┼────────────┼─────┼────────┤ │四一│28/09/93│EDICIONESY SERVICIOS │ 00000000 │同右 │ │ │ │SECTORIALES,SDAD.ANMA │ │ │ ├──┼────┼────────────┼─────┼────────┤ │四二│ │STUDIO COLLECTIONS │ 00000000 │同右 │ ├──┼────┼────────────┼─────┼────────┤ │四三│ │MODEFASHION INTERNATIONA│ 00000000 │同右 │ │ │ │L(U.S.A.)CO,INC. │ │ │ ├──┼────┼────────────┼─────┼────────┤ │四四│28/10/93│FOTO SHOE │ 00000000 │同右 │ ├──┼────┼────────────┼─────┼────────┤ │四五│ │BARCELONA │ 00000000 │同右 │ ├──┼────┼────────────┼─────┼────────┤ │四六│ │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同右 │ │ │ │MEDIA SERVICE │ │ │ ├──┼────┼────────────┼─────┼────────┤ │四七│10/27/93│MODEFASHION INTERNATIONA│ 00000000 │同右 │ │ │ │L(U.S.A.)CO,INC │ │ │ ├──┼────┼────────────┼─────┼────────┤ │四八│ │Duplex Grealivos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二枚 │ ├──┼────┼────────────┼─────┼────────┤ │四九│22/10/93│INTERNATIONAL SERVICES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AGENCY │ │文一枚 │ ├──┼────┼────────────┼─────┼────────┤ │五十│21/10/93│PARIS │ 00000000 │同右 │ ├──┼────┼────────────┼─────┼────────┤ │五一│ │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MEDIA SERVICE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名 │ ├──┼────┼────────────┼─────┼────────┤ │五二│ │EXCLUSIV │ 00000000 │同右 │ ├──┼────┼────────────┼─────┼────────┤ │五三│ │MODEFASHION INTERNATIONA│ 00000000 │同右 │ │ │ │L(U.S.A.)CO,INC │ │ │ ├──┼────┼────────────┼─────┼────────┤ │五四│ │International Services │ 00000000 │同右 │ │ │ │Agency │ │ │ ├──┼────┼────────────┼─────┼────────┤ │五五│ │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同右 │ │ │ │MEDIA SERVICE │ │ │ ├──┼────┼────────────┼─────┼────────┤ │五六│16/10/93│KAIGAI,INC.│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 │ ├──┼────┼────────────┼─────┼────────┤ │五七│ │JAPAN COLOR ENTERPRISE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CO.,LTD. │ │文一枚 │ ├──┼────┼────────────┼─────┼────────┤ │五八│10/08/93│PEG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EDITORIALE PEG SPA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五九│07/10/93│PEG │ 00000000 │同右 │ │ │ │PARIS FRANCE │ │ │ ├──┼────┼────────────┼─────┼────────┤ │六十│ │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同右 │ │ │ │MEDIA SERVICE │ │ │ ├──┼────┼────────────┼─────┼────────┤ │六一│08/10/93│PEG │ 00000000 │同右 │ │ │ │TOKYO JAPAN │ │ │ ├──┼────┼────────────┼─────┼────────┤ │六二│07/10/93│Services Agency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 │ ├──┼────┼────────────┼─────┼────────┤ │六三│ │MODEFASHION INTERNATIONA│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L(U.S.A.)CO,INC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六四│03/10/93│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同右 │ │ │ │MEDIA SERVICE │ │ │ ├──┼────┼────────────┼─────┼────────┤ │六五│02/10/93│TOKTO JAPAN │ 00000000 │同右 │ ├──┼────┼────────────┼─────┼────────┤ │六六│ │MODE INFORMATION ITALIA │ │同右 │ │ │ │S.R.L. │ │ │ ├──┼────┼────────────┼─────┼────────┤ │六七│24/09/93│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MEDIA SERVICE │ │文一枚 │ ├──┼────┼────────────┼─────┼────────┤ │六八│ │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同右 │ │ │ │MEDIA SERVICE │ │ │ ├──┼────┼────────────┼─────┼────────┤ │六九│20/09/93│T.A.CARGO LTD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七十│ │MODEFASHION INTERNATIONA│ 299045** │同右 │ │ │ │L(U.S.A.)CO,INC │ │ │ ├──┼────┼────────────┼─────┼────────┤ │七一│ │DESSOUS MODE internation│ 00000000 │同右 │ │ │ │al MEREAU │ │ │ ├──┼────┼────────────┼─────┼────────┤ │七二│ │C.T.O. │ 00000000 │同右 │ │ │ │MILANO,ITALY │ │ │ ├──┼────┼────────────┼─────┼────────┤ │七三│ │International Services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Agency │ │文一枚 │ ├──┼────┼────────────┼─────┼────────┤ │七四│ │Btentano's PARIS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七五│ │MODEFASHION INTERNATIONA│ 00000000 │同右 │ │ │ │L(U.S.A.)CO,INC │ │ │ ├──┼────┼────────────┼─────┼────────┤ │七六│ │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同右 │ │ │ │MEDIA SERVICE │ │ │ ├──┼────┼────────────┼─────┼────────┤ │七七│ │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同右 │ │ │ │MEDIA SERVICE │ │ │ ├──┼────┼────────────┼─────┼────────┤ │七八│11/09/93│EDITORIALE SPORT ITALIA │ 00000000 │同右 │ │ │ │SRL │ │ │ ├──┼────┼────────────┼─────┼────────┤ │七九│ │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同右 │ │ │ │MEDIA SERVICE │ │ │ ├──┼────┼────────────┼─────┼────────┤ │八十│ │International Services │ 00000000 │同右 │ │ │ │Agency │ │ │ ├──┼────┼────────────┼─────┼────────┤ │八一│ │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 │ ├──┼────┼────────────┼─────┼────────┤ │八二│ │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MEDIA SERVICE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八三│07/24/93│PARIS │ 00000000 │同右 │ ├──┼────┼────────────┼─────┼────────┤ │八四│ │Services Agency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 │ ├──┼────┼────────────┼─────┼────────┤ │八五│ │JAPAN COLOR ENTERPRISE │ 00000000 │同右 │ │ │ │CO.,LTD. TOKYO JAPAN │ │ │ ├──┼────┼────────────┼─────┼────────┤ │八六│ │MODEFASHION INTERNATIONA│ 00000000 │同右 │ │ │ │L(U.S.A.)CO,INC │ │ │ ├──┼────┼────────────┼─────┼────────┤ │八七│21/07/93│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同右 │ │ │ │MEDIA SERVICE │ │ │ ├──┼────┼────────────┼─────┼────────┤ │八八│ │ITALY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八九│07/15/93│International Services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Agency │ │文一枚 │ ├──┼────┼────────────┼─────┼────────┤ │九十│ │MASSACHUSETTS │ 00000000 │同右 │ │ │ │ │ │ │ ├──┼────┼────────────┼─────┼────────┤ │九一│ │ITBD(International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Textiles Benjamin Dent) │ │文一枚及偽造不詳│ │ │ │ │ │姓名之人之英文簽│ │ │ │ │ │名 │ ├──┼────┼────────────┼─────┼────────┤ │九二│07/04/93│International Services │ 00000000 │同右 │ │ │ │Agency │ │ │ ├──┼────┼────────────┼─────┼────────┤ │九三│07/08/93│Btentano's PARIS │ 00000000 │同右 │ ├──┼────┼────────────┼─────┼────────┤ │九四│07/09/93│DG(Dietor Guckos) │ 00000000 │同右 │ │ │ │MEDIA SERVICE │ │ │ ├──┼────┼────────────┼─────┼────────┤ │九五│23/09/93│AMPERSAND MEDIA LIMITED │ 00000000 │同右 │ ├──┼────┼────────────┼─────┼────────┤ │九六│ │IMAGO PRODUCTIONS(FAR │ 00000000 │盜蓋「癸○○」印│ │ │ │EAST)PTE LTD., │ │文一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