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九九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九九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二次裁定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其二個月羈押期間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