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0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分別訊問後,均認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均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四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分別訊問被告二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分別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八日起,各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