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0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0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劉志忠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吳玲華
- 選任辯護人
- 林士祺
- 選任辯護人
- 葉春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邱創舜
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乙○○、甲○○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執行押,其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年十月一日屆滿,茲本院認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有繼續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