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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七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錦樑范清銘段景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七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正

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八頁第七行有關審判長法官「葉麗霞」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有關審判長法官係記載為「李錦樑」,惟經製作判決正本誤植為「葉麗霞」,有該判決原本及正本可憑,顯見判決正本因誤寫致與原本不符,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范 清 銘

法 官 段 景 榕

書記官 黃 嬿 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七六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