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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0六七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李文成官有明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0六七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林信和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憲明 律師
被告
壬○○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瀅雅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文生 律師
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瀅雅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文生 律師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張炳煌 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丁○○ 律師
被告
子○○
選任辯護人
劉明鏡 律師
被告
卯○○ (更名為戴煜)
選任辯護人
吳姝叡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振榮 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信和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憲明 律師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劉明鏡 律師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明廣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 律師
被告
癸○○
選任辯護人
楊明廣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 律師
被告
寅○○
選任辯護人
林鴻鵬 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鴻鵬 律師
被告
辰○○
選任辯護人
林鴻鵬 律師
被告
巳○○
選任辯護人
劉緒倫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東昇 律師
被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林凱倫 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瀆職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四0五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

度偵字第一八九五六、一九一三三、一九六六0、一九六六一、一九六六二、一九六

六三、一九六六四、一九六六五、一九八五七、一九八七八、一九九九二、一九九九

三、二六0一八、二六0二0號;併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庚○○、壬○○、卯○○(更名為戴煜)、乙○○、戊○○、丙○○、癸○○、寅○○、甲○○、辰○○、巳○○、丑○○部分撤銷。

卯○○(更名為戴煜)、乙○○、戊○○、丙○○、丑○○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卯○○(更名為戴煜)、戊○○各處有期徒刑伍年,均褫奪公權肆年;乙○○、丙○○、丑○○各處有期徒刑陸年,均褫奪公權伍年。

癸○○、寅○○、甲○○、巳○○,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癸○○、寅○○、巳○○各處有期徒刑肆年,均褫奪公權參年;甲○○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庚○○、壬○○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各處有期徒刑肆年,均褫奪公權參年。

辰○○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之財物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予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之財物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予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一、庚○○、壬○○分別於民國(下同)七十一年至八十一年間及自七十二年起擔任台灣省水利局所屬石岡壩管理委員會(下稱石岡壩委員會)工程員,己○○自七十七年起擔任台灣省花蓮農田水利會(以下各農田水利會均簡稱某地區水利會)工務股股長,卯○○(更名戴煜)於七十九年八月至八十三年六月間擔任石門水利會管理組灌溉股股長,乙○○於七十七年十二月至八十三年七月間擔任北基水利會助理管理員,戊○○於八十年二月至八十二年十二月間擔任屏東水利會管理師兼管理組灌溉股股長,癸○○自七十八年起擔任彰化水利會灌溉股工程員,丙○○自八十年六月起擔任南投水利會人事室主任,寅○○自八十年一月起擔任台中水利會管理師兼管理組灌溉股股長,甲○○自七十六年七月起擔任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嘉義給水廠(下稱嘉義給水廠)技術士,辰○○自七十六年起擔任苗栗水利會管理組灌溉股股長,自八十二年十二月起升任該會管理組組長,巳○○自七十八年起擔任苗栗水利會管理組灌溉股管理員,丑○○自八十年底擔任雲林水利會副管理師,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分別於其所屬水利單位如附表一所示之工程招標作業中,或逕委由得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得昱公司,以從事販賣水文儀器及承攬水利工程為主要業務)負責人辛○○代為設計製作各該工程之預算書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等資料,再指示各該工程之承辦人依辛○○所擬製作預算書陳報上級核准;或於承辦各該工程製作工程預算書時,完全依據得昱公司所提供之工程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等資料,將其中之工程項目及金額完全照抄或僅稍作修改,陳報上級核准;而由各水利會會長作象徵性刪減以訂定工程底價,憑以發包招標。渠等復明知辛○○為標取全省各水利會等單位之水利工程,先以其妻王全儀(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義為公司負責人設立台禹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台禹公司)及儀全永業有限公司(下稱儀全公司),再向同行借得松興儀器有限公司(下稱松興公司)、巨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騰公司)之公司執照等證件,自行刻製該二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而辛○○每次投標時,除以其經營之得昱公司參與投標外,另並以台禹、儀全、松興、巨騰等公司其中之二家公司名義參與陪標,使表面上合於三家以上公司競標之規定;如遇其他公司參與競標時,上開部分承辦人即通知得昱公司將投標價打折;使得昱公司每次均得知悉各該工程之大致底價而順利得標(僅一次辛○○以儀全公司名義得標),而洩漏此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並對於渠等主管之事務或與主管事務之人員共同直接圖利於得昱公司或辛○○,其中卯○○(更名為戴煜)、乙○○、戊○○、丙○○、丑○○並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另辰○○因知悉苗栗水利會附表一編號二十一至二十四之四項工程(合約金額五百十三萬零三百元)已內定由得昱公司得標,於得昱公司得標前,已與辛○○談妥賄款為總工程款之一成左右,嗣於八十二年二月三日,即得昱公司就附表一編號二十一至二十四之四項工程得標後,收受辛○○所致贈之現金二十五萬元,而對於其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其中壬○○、庚○○、卯○○(改名為戴煜)、戊○○、癸○○、寅○○、辰○○、巳○○等人,曾於偵查中自白犯行。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組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被告等之在調查局北機組及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之效力問題:

一、本件被告辛○○、壬○○、庚○○、卯○○(改名為戴煜)、乙○○、戊○○、丙○○、癸○○、寅○○、甲○○、辰○○、巳○○、丑○○等均一致否認犯罪,被告辛○○、陳志光、庚○○、卯○○(改名為戴煜)、戊○○、癸○○、寅○○、辰○○、巳○○等並表示其等在調查局北機組所為供述並非實情,因其等之自白並非出於本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致欠缺證據能力,自不得執為認定其等犯罪之證據云云。

二、然查:被告辛○○等人均未能說明以不正當方式要求自白之調查員係何人,是否即係製做筆錄者,或係其他人員?本院無從據以傳訊相承辦人員查證;另查,被告辛○○亦未能具體說明其等究如何遭不正取供之情形;況且,被告辛○○於每回經調查員借訊後,均由檢察官進行複訊,此有偵訊筆錄足憑,經查被告辛○○均未曾向進行複訊之檢察官提及其在調查單位有遭不當訊問情節(見偵一卷第三二九頁、三五三頁、四九五頁、五一五頁),其中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調查員借訊時,尚且有律師在室外(見審六卷第一五六頁)。本院無從僅憑上述被告空泛辯解,即認為調查員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右列犯罪自白。次查,經原審向法務部調查局索取訊問錄影帶等資料,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0)電廉字第一0五七號函回覆:「因逾時已久,未予留存」(見審八卷第八四頁)。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並無強制錄音、錄影之規定。再按,刑事訴訟之目的固重在發見實體真實,其手段則應合法正當,以保障人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司法警察(官)有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職權,得詢問犯罪嫌疑人。依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後之現行同法第一百條之二準用同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然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詢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故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如違背上開規定,其所取得之供述筆錄,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原應審酌司法警察(官)違背該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客觀情節、侵害犯罪嫌疑人權益之輕重、對犯罪嫌疑人在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以及該犯罪所生之危害,暨禁止使用該證據對於抑制違法蒐證之效果,及司法警察(官)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等情形,本於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之均衡維護精神,依比例原則,具體認定之。但如犯罪嫌疑人之陳述係屬自白,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已特別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則被告在警詢之自白如係出於自由意思而非不正之方法,且其自白之陳述與事實相符,縱令司法警察(官)對其詢問時未經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致詢問程序不無瑕疵,仍難謂其於警詢自白之筆錄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六二號判決可資參照)。因此,雖本案調查局北機組對被告辛○○進行訊問時之錄音帶等資料未被留存,但不得因此遽謂被告辛○○等在該單位訊問所為之自白不具證據能力。因被告辛○○等迄無法明確說明其等於北機組或且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有非出於己意之情形,已如前述。即此,本件被告辛○○等,於北機組或且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應認定基於自由意識而為。

三、經查被告辛○○等餘調查或且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摘錄如附表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從而,被告辛○○等於北機組或檢察官偵查中之各項自白,茍其等之自白內容具體明確,並與其他共同被告之自白一致,又與相關事證(如單價分析表、預算書等資料原稿)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貳、被告庚○○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圖利之犯行,辯稱:預算書、單價分析表皆由其自行製作,其於製作單價分析表之前,曾請得昱等各家廠商提供報價單並去詢價,其不知底價,亦未參與招標,更不知有陪標的問題云云。

二、惟查:

(一)被告庚○○於七十七年十月間,擔任石岡壩管理委員會工程員,為附表一編號二之工程承辦人,負責工程設計預算書之製作、招標等業務,明知委託民間廠商代為製作工程預算書,再據以作為招標資料所用,會違反台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等相關規定,猶委託得昱公司辛○○代為製作工程設計預算書,並將上開資料以手繕寫方式重行謄寫,而工程項目、單價、總價皆不作變更,再循系統上報陳核,終使被告辛○○以稍低於工程底價之價款得標前述工程,業經其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參見偵一九六六四卷附八十三年九月二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檢察官偵查中(同上卷附八十三年九月二日訊問筆錄)供陳明確,核與被告辛○○於調查局北機組所供相符。(參照附表二所示自白內容)是被告庚○○洩漏工程底價,就其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得昱公司,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庚○○嗣後翻異前詞,辯稱其不知底價,亦未參與招標云云,顯屬卸責之詞。又查其確曾參與投、開標作業,不惟於調查局調查中供明在卷,於原審訊問時亦供承不諱(參見原審卷㈡附八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訊問筆錄,第二一六頁反面至第二一七頁)。是其上開所辯,顯屬無稽,且亦無解於其委託辛○○代為製作工程預算書而洩漏工程底價並圖利得昱公司之犯行。

(二)又被告庚○○雖於調查局調查中供稱在七十七年五月左右,辛○○為了爾後能多承做石岡壩的相關工程及彼此合作愉快,故招待其赴大陸旅遊,惟繼之又稱當時雖由辛○○言明招待,但其於出國前曾要辛○○親至其家中,由其妻吳秀丹將旅費交給莊代辦機票及住宿事宜(參見偵一九六六四卷附八十三年九月二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其後更矢口否認有接受招待之情事。而被告辛○○雖曾於調查局中供稱有代庚○○支付旅費約三萬元左右云云(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附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調查局筆錄),惟嗣後又改稱同行之人旅費有人支付全部,有人支付一半,不記得是何人云云。此外,復查無任何相關帳冊資料有記載被告辛○○確有招待被告張鴻文出遊之情事,自難僅以被告辛○○於調查局之前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庚○○有接受被告辛○○之招待前去大陸旅遊因而收受不正利益之事證,附此敘明。

參、被告壬○○部分:

一、訊據被告壬○○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圖利之犯行,並辯稱:預算資料係由其自行製作,而關於審核投標資料的業務另有小組負責,並非其權限範圍云云。

二、惟查,被告壬○○自七十二年起擔任台灣省水利局所屬石岡壩管理委員會工程員,為附表編號三之工程承辦人,負責該工程之設計、招標等業務,明知委託民間廠商代為製作工程預算書,再據以作為招標資料所用,會違反台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等相關規定,猶委託得昱公司辛○○赴現場勘查後代為製作工程預算書,並依其預算書簽報水利局後核定底價,使辛○○知悉該工程之大致底價而順利得標等情,業經其於調查局調查(參見偵一九六六四卷附八十三年九月二日調查局筆錄)供明在卷(參照附表二所示自白內容),核與被告辛○○於原審訊問時供稱:壬○○有以電話向其詢問,有寄表格資料給他(參見原審卷㈡附八十四年四月十日訊問筆錄,第一二四頁)等語相符,並有石岡壩管理委員會校栗埔白鹿雨量站電腦輸入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參見原審卷五第七六頁以下)、經濟部水利處中區水資源局九十年五月一日九十水利中石字第九0五00二四七三號函暨所附石岡壩管理委員會校栗埔白鹿雨量站電腦輸入工程開標紀錄、底價及得標價格表影本各乙份(參見原審卷五第二一六頁至第二一九頁)附卷足憑,是被告壬○○洩漏工程底價,就其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得昱公司,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壬○○嗣後翻異前詞,辯稱預算資料係由其自行製作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堪採信。

肆、被告卯○○(更名為戴煜)部分:

一、訊據被告卯○○(更名戴煜)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圖利之犯行,並辯稱其僅負責蒐集資料交予工程部門,並不負責預算書之製作、招標、開標、發包等業務云云。

二、惟查,被告卯○○(更名戴煜)於七十九年八月間調升石門水利會管理組灌溉股股長,為附表一編號七、八二項工程之承辦人,負責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之製作,於系爭二項工程會計年度開始前,即通知被告辛○○派員會同該會管理組、工務組、工作站相關人員赴施工現場勘查,之後將勘查結果、施工位置圖、工程年度編定預算數目等資料交予辛○○,以利得昱公司製作工程預算書,而於年度中期收到得昱公司所交予之工程預算書後,依該工程預算書內容進行增刪,並將增刪情形與辛○○討論確定(在系統設備內容、價格等方面幾乎未有變動),而後再將該工程設計書陳核並轉報省水利局,於省水利局同意成立後,辛○○會前來瞭解省水利局核定結果有無變動,其則將核定結果約略告知,俟工程公告招標時,辛○○會委請其或總務科人員一次領取三份標單,若領取標單戳止前有其他廠商領標,則由其警告辛○○有其他廠商搶標,而於系爭二項工程開標時,得昱公司均順利得標承製等情,業經其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供陳明確(參見偵一九六六三卷附八十三年九月二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核與被告辛○○於調查局所供(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附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九月一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相符。(參照附表二所示自白內容)是被告卯○○(更名為戴煜)既負責預算書之編製,於製作過程中復與被告辛○○頻頻接觸,使被告辛○○知悉系爭二項工程之大致底價而能順利得標,其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對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得昱公司,至為明灼。被告卯○○(更名為戴煜)嗣後雖辯稱其僅負責蒐集資料交予工程部門,並不負責預算書之製作、招標、開標、發包等業務,並舉石門水利會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參見偵一九六六三卷第五五頁以下)為證。經查,該表第七條雖規定,工程設計之規劃、工程之招標、訂約,固分屬工務組設計股及工務股之職權,而該表第六條亦規定,管理組灌溉股執掌工程設計條件與資料之提供等,惟實際上石門水利會是否確有落實該辦事明細表之規定,即非無疑義。此可由被告卯○○(更名為戴煜)於檢察官訊問時,仍自承負責製作八十三年度之工程預算書(參見偵一九六六三卷附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訊問筆錄),即可證該會未確實依辦事明細表之規定運作。況各水利會由灌溉股負責預算書之製作,所在多有(詳後述),被告卯○○(更名為戴煜)若未負責製作工程預算書,辛○○又為何於調查局供稱預算書係交由卯○○(更名為戴煜)陳核,且卯○○(更名戴煜)亦係實際委託其製作預算書之人?是被告卯○○(更名為戴煜)事後所辯,不堪採信,其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伍、被告乙○○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圖利之犯行,並辯稱:預算書是由其自行設計,其是二級單位人員,未參與投、開標作業流程云云。

二、惟查被告乙○○於七十五年九月至七十七年十一月間曾任職於得昱公司,在工程業務方面均由辛○○負責指導,彼此非常熟識,而於附表一編號九、十案發期間(八十一、八十二年間),擔任北基水利會助理管理員,為上述二項工程之承辦人,負責工程預算書之製作設計、監工等工作,與辛○○在日常生活及業務均有往來等情,業經其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及檢察官偵查中所自承,復經被告辛○○證實(參見偵一九九九二卷附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訊問筆錄)(參照附表二所示自白內容),足證其與得昱公司間關係密切。次查,北基水利會係由乙○○委託辛○○製作工程預算書,在製作前乙○○會先通知辛○○至工程現場勘查再由辛○○預估工程費用,經乙○○認可後,莊再編列工程預算書供乙○○簽核並訂定底價等情,為被告辛○○於調查局調查中供陳在卷(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附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雖被告乙○○矢口否認上情,辯稱僅有在工程技術上如何安裝機器、運作及施工向莊某請教,工程預算書及相關圖表皆係其獨立完成云云,然依系爭二項工程頂中股圳⒉⒖、二坪圳⒓⒕開標紀錄表影本(參見偵一九九九二卷第七頁至第八頁)顯示,頂中股圳預估及核定底價皆為761000元而得昱公司投標價為758100元,兩者僅相差2900元,二坪圳預估及核定底價皆為860000元,而得昱公司投標價為848400元,兩者僅差11600 元,足證系爭二項工程之預算書,縱係乙○○所設計製作,亦顯有參考辛○○所提供之資料,否則得昱公司標單上所載之投標價格焉有與北基水利會訂定之工程預算底價如此相近之理?參以卷附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傳真予得昱公司之二坪圳工程預算書(參見同上卷第九頁)係乙○○於八十一年十月製作,準備報水利局審核之用,為被告乙○○所證實(參見偵一九九九二卷附八十三年九月六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而上揭⒒所傳真之工程預算書右上角載有:「11/23 fax in對方fax 故障原稿不清」,下方載有:「與王sir溝通先刪除電話遙控〞功能〞一項」、「000000 00/10 問乙○○」等字眼,依上述傳真之工程預算書所載文字內容顯示被告乙○○於製作工程預算書時,顯與得昱公司討論過並將相關內容傳真給得昱公司參考,俾讓得昱公司訂定之投標價格與北基水利會所訂定之底價相近以順利得標,以及得昱公司致贈現金、禮品之資料表( 偵一八九五六卷第一七頁)、活期存款存摺(同上卷第八九頁)、轉帳傳票(同上卷第八四頁)及八十一年總帳帳冊上均載明實支乙○○現金五萬元及招待其赴大陸旅遊,並經被告辛○○、證人王全儀及會計林純玲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所證實等情,被告乙○○洩漏工程底價勾結得昱公司以利其順利得標之犯行,已甚彰明。被告乙○○雖辯稱上開文件不知係何人傳真予得昱公司,並矢口否認有收受現金或接受招待赴大陸旅遊情事,然查其係業務承辦人,對於傳真之事焉有不知之理?又若其未接受現金或旅遊招待,為何得昱公司相關帳冊資料上會有如此之記載?是被告乙○○所辯,顯為卸責之詞,自無足採。

三、被告乙○○於八十一年十月間及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分別接受辛○○招待赴大陸旅遊及收受得昱公司致贈之五萬元,業經被告辛○○、證人王全儀及會計林純玲於調查局調查中證實,並有相關帳冊資料等附卷足憑,已如前述。然按「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交付之物或不正利益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故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即須有以賄賂或不正利益以買通公務員,使對於職務上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苟非關於此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之報酬,即不得謂為賄賂」有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六0四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得昱公司八十一年總帳帳冊第七三頁交際費載明「⒑⒌乙○○大陸行29034 」,而得昱公司八十二年度致贈現金禮品之資料表上載「北基二坪圳實支50000 乙○○」及轉帳傳票上載「⒍北基乙○○五萬」,辛○○及王全儀復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供稱北基水利會二坪圳自動測報工程支付五萬元予承辦人乙○○云云,足證五萬元係為感謝乙○○幫忙承包二坪圳工程所致贈。惟查二坪圳工程係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開標,上開五萬元直至半年以後始行致贈,是否於開標前雙方即已論及,非無疑義,即此,被告乙○○收受前揭現金,因與其辦理前項業務時圖利得昱公司或辛○○之間,並無直接對價關係,自難認其收受前揭現金及接受旅遊招待係屬「賄賂」。同理,因被告乙○○招待赴大陸旅遊部分,究係得昱公司為感謝乙○○幫忙承包頂中股圳工程,抑或為順利標得二坪圳工程以買通乙○○之交換條件,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亦難認此部分係所謂「不正利益」。是尚難認被告乙○○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何受賄之犯行可言,附此敘明。

陸、被告戊○○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圖利之犯行,辯稱:水利估算出其大概之合理價格,其向得昱公司詢價,並由得昱公司提供資料文件供其參考,其後之招標、開標作業均未參與,亦完全不知呈核過程中會長及水利局長官是否更改設計內容或底價,自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或圖利之犯行云云。

二、惟查,被告戊○○於八十年二月至八十二年十二月間,係擔任屏東水利會管理師兼管理組灌溉股股長,負責附表一編號十一、十二二工程預算書之編製、驗收,明知依辛○○製作之工程預算書明細表及相關圖表製作工程預算書會損及其他參與投標廠商得標之機會,猶分別於八十年十月及八十一年九月間陪同辛○○到隘寮圳及隘寮圳攔水壩工程現場勘查,並由辛○○製作工程預算書明細表及相關設計圖表以供其製作預算書報水利局核准之用,使得昱公司知悉上述二工程之大致底價而順利得標等情,業經其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供明在卷,核與被告辛○○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之供述相符(參照附表二所示自白內容),並有上述二工程之開標紀錄表、得昱公司工程估價單影本附卷可稽,參以得昱公司八十一、八十二年度致贈現金禮品之資料表(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第一六頁、第一七頁)上載明八十一、八十二年度分別實支四萬七千元、九萬元,且被告辛○○及證人王全儀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均分別陳稱係贈予屏東水利會余股長等情,被告戊○○洩漏工程底價勾結得昱公司包攬屏東水利會上述二項工程,其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圖利之犯行至為明確。被告戊○○雖辯稱其不負責招標,僅請辛○○提供資料供其參考,水利設施產品之價格均由其自行估算,未洩漏底價圖利得昱公司及收受辛○○所致贈之好處云云,被告辛○○嗣亦配合其說辭,改稱並未致贈現金予戊○○云云,顯屬卸責及迴護之詞,均無足採。

三、又查,得昱公司八十一、八十二年度致贈現金禮品之資料表上雖載明八十一、八十二年度分別實支四萬七千元、九萬元,且被告辛○○及證人王全儀於調查局調查中亦分別陳稱係贈予屏東水利會余股長等情,惟該二筆款項究係何時所支付,該表並未載明。被告辛○○雖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供稱因承包附表編號十二之隘寮圳水位自動測報系統設施工程,於八十二年二月十日向公司支領四萬七千元以招待余股長云云(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附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調查局筆錄)。然查並無任何相關帳冊資料顯示付款日期確為八十二年二月十日,而另一筆九萬元究係何時向公司提領,亦乏相關證據資料佐證,自難認該二筆款項確屬與被告戊○○承辦上揭業務行為有直接關聯之「賄賂」,附此敘明。

柒、被告丙○○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圖利之犯行,並辯稱其係南投水利會人事室主任,並未參與工程的設計及發包云云。

二、經查,被告丙○○於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二工程案發期間,係擔任南投水利會人事室主任(自八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調任),業經其以及附表一編號十四龍泉圳水位自動測報系統設施工程承辦人即該會管理組灌溉股股長李德福(業已死亡,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確定)供明在卷,並有相關人事命令影本二份在卷可憑(參見原審卷八第一一八頁至第一二0頁)。次查附表一編號十三之茄荖媽助圳幹線水位自動測報系統設施工程原承辦人為該會副工程師彭福騰,該工程之計劃說明書係由彭福騰負責製作,而於八十一年七月間由李德福接灌溉股股長後,隨即接辦該工程之驗收,八十一年十月間李德福開始設計附表一編號十四龍泉圳水位自動測報系統設施工程之工程預算書,因人事室主任丙○○向其表示得昱公司承包該會工程信譽良好,希由該公司繼續承包龍泉圳工程,並於同年十一月間持得昱公司之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及相關機器設施圖表交予其製作,是其雖明知會損及其他參與投標廠商之得標機會,仍依丙○○之說明製作工程計劃說明書陳報水利局核准等情,業據李德福供陳在卷(參見偵一九六六五卷附八十三年九月二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另被告辛○○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亦稱丙○○係委託其製作茄荖媽、龍泉圳工程預算書之人,在製作前江某會先通知伊至工程現場勘查,再由伊預估工程費用,經江某認可沒有問題後,再由伊編訂工程預算書交予江某(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附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參照附表二所示自白內容),二者互核大致相符。是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二項工程之承辦人雖分別為彭福騰及李德福,惟實際委託被告辛○○提供工程預算書等資料者則為該會人事室主任丙○○,應無疑義。

三、又查,辛○○為感謝丙○○協助承包茄荖媽助圳工程,故向得昱公司支領七萬元(按:依得昱公司八十二年度轉帳傳票顯示為十萬元【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第八五頁】,惟依得昱公司八十一年度致贈禮品、現金之資料表則記載為七萬元【參見同上卷第一六頁】,自應以後者所載實支七萬元較為可採),其中於八十二年二月間致贈丙○○現金三、四萬元,另分別購買茶葉及水果禮盒一萬五千至兩萬元請丙○○分贈予南投水利會之相關員工,亦花費萬餘元請丙○○餐敘;此外為感謝丙○○協助承包龍泉圳工程,另向得昱公司支領七萬元,其中於八十二年致贈丙○○現金三、四萬元,其餘款項則購買茶葉禮盒請丙○○轉贈相關人員及餐敘等情,業據被告辛○○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供陳明確(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附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調查局筆錄),核與證人王全儀於調查局北機組所供相符(參見偵一九一三三卷附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並有得昱公司八十一、八十二年度致贈禮品現金之資料表、轉帳傳票(參見同上卷第八一頁、第八五頁)等在卷足憑,是被告丙○○分別於八十二年二月十日、八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先後收受辛○○所致贈之三萬元、四萬元,共七萬元,彰彰明甚,益證其確有通知得昱公司製作相關工程預算書俾供南投水利會上述二工程承辦人彭福騰、李德福製作工程計劃說明書,陳報水利局核准以利得昱公司得標。被告丙○○雖矢口否認洩漏工程底價勾結得昱公司並因接受辛○○之餽贈而圖利該公司及辛○○,然此顯屬卸責之詞,實無足採。

捌、被告癸○○部分:

一、訊據被告癸○○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圖利之犯行,並辯稱:工程預算書由其自己設計,其亦有向其他公司訪價,不知陪標之事云云。

二、惟查:被告癸○○自七十八年起擔任彰化水利會灌溉股工程員,為附表一編號十五、十六二項工程之承辦人,負責工程規劃、設計、監工等業務,自七十六年起即認識得昱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辛○○,明知上述二項工程之預算書應自行製作,卻私下委託辛○○幫忙製作,並多次與辛○○溝通討論工程細節問題,且將修改過的附表一編號十六東西圳工程計劃預算書傳真予辛○○,告知莊某欲以此簽核,有關投標價格請莊某依此為藍本自行拿捏。嗣後其更將水利局審查後的工程計劃預算書初稿底價告知辛○○,以作為莊某填寫標單價格的依據,復明知得昱公司另找二家陪標公司之事實,猶故意隱瞞此事,使得昱公司順利標得上述二項工程等情,業經被告癸○○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供明在卷(參見偵一九六六二卷附八十三年九月二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核與被告辛○○於調查局北機組所供(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附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相符(參照附表二所示自白內容),並有癸○○傳真予辛○○之彰化水利會東西圳進水口水位自動測報設施工程計畫預算書影本(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第三七三頁至第三七九頁)附卷可稽,是被告癸○○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工程底價,及對於所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得昱公司,其犯行足堪認定。被告癸○○嗣後雖辯稱預算書由其自己東西圳工程預算書,與彰化水利會之東西圳工程資料,經本院加以比對,有關該工程價格部分二份資料竟完全相同。足證其傳真予辛○○之目的顯在請莊某依此為藍本製作投標價格,而其送審的預算書亦為使莊某得標而未做任何修改,參以其與辛○○又係故舊,其嗣後所辯,自不堪採信。

三、又查,上述福馬圳自動測報工程,被告辛○○為感謝被告癸○○之幫忙,故於八十二年一月五日向公司支領六萬元致贈癸○○;又上述東西圳自動測報工程,莊某復於八十三年一月間向公司支領九萬元贈與癸○○等情,業經被告辛○○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供陳明確(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附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調查局筆錄),核與證人王全儀於調查局北機組所供(偵一九一三三卷附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相符。雖被告辛○○於調查局北機組中供稱前開福馬圳自動測報工程所支領之六萬元,其中四萬元放於茶葉禮盒內親送至癸○○家中,另二萬元則用於購買禮品等語,與證人即得昱公司會計林純玲於調查局北機組中供稱該六萬元之來源係以得昱公司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給付彰化水利會之押標金六萬元支票,由辛○○指示得昱公司員工直接提領後逕付予癸○○,該張支票由癸○○轉好幾手,直至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始軋入第一銀行甲存兌現等語不符,並提出當日之轉帳傳票(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第七六頁)為證,然被告癸○○確曾收受六萬元,並無二致。此外,復有得昱公司八十二、八十三年度致贈禮品現金之資料表(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第一七頁、第一八頁)、轉帳傳票(同上卷第七四頁、第七六頁)、辛○○所親繪之癸○○住宅相關位置圖(同上卷第三八0頁)等附卷足憑,被告癸○○確有收受辛○○致贈之好處,至為明確。嗣後癸○○及辛○○均翻異前詞,陳稱未收禮及送禮云云,顯屬卸責之詞,自無足採。

四、查本件福馬圳自動測報工程,係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開標,得昱公司於八十二年一月五日致贈六萬元予癸○○;東西圳自動測報工程,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開標,得昱公司則於八十三年一月間致贈九萬元予癸○○,惟在得昱公司得標前,被告辛○○是否與被告癸○○論及行、收賄事宜,即被告癸○○收取該金錢與其承辦上揭職務上之行為二者間具有直接關聯之對價關係,遍查全卷並無任何證據資料足資證明,自難僅以被告癸○○有收受被告辛○○所致贈之款項,即遽論其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收取賄賂之犯行,附此敘明。

玖、被告寅○○部分:

一、訊據被告寅○○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圖利之犯行,辯稱:其僅負責蒐集資料給工務組參考,預算書編製、設計、審核、發包均非其所承辦云云。

二、惟查被告寅○○自八十年一月起擔任台中水利會管理師兼管理組灌溉股股長,與林金生共同承辦附表一編號十七至十九之三項工程,明知會損及其他廠商得標之機會,猶請得昱公司辛○○提供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及相關機器圖表,供工務組審核並交由各工作站憑以製作工程預算書,並請林金生簽辦推薦得昱、松興、台禹三家公司參與比價,最終由得昱公司得標等情,業經其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供明在卷,核與被告辛○○所供相符(參照附表二所示自白內容),參以附表一編號十七至十九等三件工程比價紀錄表及工程預算書影本,其上顯示后里圳六號工程之核定底價為七十萬元,得昱公司投標金額為六十九萬三千元,兩者僅差七千元;后里圳五支分水工程核定底價七十六萬元,得昱公司投標金額七十四萬九千七百元,兩者僅差一萬零三百元;泰安工程核定底價二百萬元,得昱公司投標金額為一百九十九萬元,兩者僅差一萬元,而台中水利會的工程預算書內容完全係辛○○提供,僅略加修改等情,足證其確有洩漏工程底價圖利得昱公司承包上述三項工程。被告寅○○雖於嗣後辯稱只負責蒐集資料給工務組參考,預算書編製、設計、審核、發包均非其所承辦云云,然其既明知會損及其他廠商得標之機會,猶請得昱公司辛○○提供工程預算書等資料,並研議上述三項工程採比價方式辦理,最終果由得昱公司標得上述三項工程,縱令未實際參與預算書之編製,亦無解於其上開罪名之成立。

三、另查被告辛○○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時雖陳稱其曾於八十年間邀集寅○○等人赴大陸旅遊,除機票錢由各人自行支出外,餘每人團費約三萬元均由其所支付(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附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而被告寅○○固不否認曾於八十年四月間接受辛○○邀請赴大陸旅遊,惟矢口否認有接受辛○○招待之情事,並辯稱其於四月十九日曾在中正機場交付四萬五千元現金予莊某云云。經查此部分除被告辛○○於調查局北機組所供之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證其供詞確與事實相符,自難認被告寅○○涉有受賄之犯行,附此敘明。

拾、被告辰○○部分:

一、訊據被告辰○○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圖利之犯行,辯稱其只有請求得昱公司提供資料,並無決策權,一切依法由會長核定底價密封,其不知底價云云,且矢口否認有收受賄款之情事。

二、惟查被告辰○○於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年間先後擔任苗栗水利會灌溉股股長及該會管理組長,於苗栗水利會計畫施做附表一編號二十一至二十九等九項工程時,委請得昱公司製作並提供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及相關設計圖表等資料,將該等資料交予承辦人巳○○憑以製作公開招標所需之工程預算書報水利局核准,使得昱公司事先得知悉工程底價,內定得昱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為得標廠商,使得昱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儀全公司標得上開九項工程等情,業經其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檢察官偵查中供明在卷,核與被告辛○○所陳相符(參照附表二所示自白內容),另參以被告辰○○曾兩度暗示辛○○到苗栗水利會會長楊景淋家中拜訪並致贈禮物暨告知會長另有聯雍公司參與競標之事,有得昱公司⒈至⒈通訊監察報告書影本二紙附卷可佐,此外,並有得昱公司及苗栗水利會所提供之上開九項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以及上開九項工程之發包底價核訂單、開標紀錄表、包商估價單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證其確有違背職務勾結得昱公司包攬苗栗水利會工程之情事至明。

三、次查,被告辰○○於八十二年二月三日,即得昱公司承包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二十一至二十四之四項工程(合約金額五百十三萬零三百元)後,收受辛○○所致贈之現金二十五萬元,辛○○另於同日支付苗栗水利會會長楊景淋三十萬元;而得昱公司承包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二十五至二十九之五項工程(合約金額五百五十八萬六千八百元)後,辛○○於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支付楊景淋五十萬元,因楊景淋、辰○○均知悉系爭工程預算書均由辛○○所製作,且內定由得昱公司得標,故在事先辛○○已與相關人等談妥回扣為總工程款之一成左右,得標後雙方再就所謂的一成回扣金額敲定正確數字等情,業經證人即辛○○之妻王全儀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證述明確(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附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偵一九一三三卷附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並有得昱公司八十二年度、八十三年度致贈禮品、現金予相關承辦人之資料表(偵一八九五六卷第一七頁、第一八頁)、八十二年二月三日轉帳傳票(同上卷第七五頁)、第一銀行敦化分行存摺影本(同上卷第八八頁)附卷足憑,足證被告辛○○、辰○○行賄、受賄之犯行,至為明確。辛○○雖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供稱先後二次各交付賄款二十五萬元予楊景淋,另拿出二萬元購買禮品送給辰○○、五萬元請辰○○等人聚餐云云(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附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調查局筆錄),惟其數額顯與上開得昱公司致贈禮品、現金之資料表所載不符,自應以實際擔任記帳之證人王全儀之證詞較為可採。至被告辰○○雖辯稱其只有請求得昱公司提供資料,並無決策權,一切依法由會長核定底價密封,伊不知底價云云,且矢口否認有收受賄款之情事,然其勾結得昱公司包攬水利會工程等情,至為灼然,已如前述,且其若未收受賄賂,為何王全儀會有如上之記載?而實際支付之金額又恰為各工程得標總金額之一成左右?是辰○○所辯,要屬卸責之詞,自無足採。另苗栗水利會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以八四苗農水人字第一0九0一號函雖亦表示:上列工程之原審答辯狀卷㈠第二一七頁),然查辰○○既任職於苗栗水利會,則該會所出具之函文是否無徇私偏袒之虞,亦非無疑;況依該函所述,若上述工程之本無人要承擔其應負之責。是該函所示,實不足憑為被告辰○○有利之認定。

四、另查被告辛○○雖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供稱八十一年十月間有招待辰○○赴大陸旅遊,除機票錢由辰○○自行支出外,其餘團費約五萬元均由其所支付(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附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調查局筆錄),惟依卷附八十一年十月參與該行程之出遊人員名冊(同上卷第五二四頁)顯示,辰○○並未參與該行程;而被告辰○○則陳稱係於七十九年十月間赴大陸旅遊,團費約五萬六千元係由其自行繳給華東旅行社,並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月二日訊問筆錄,第五八頁反面),是被告辰○○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附此敘明。

拾壹、被告巳○○部分:

一、訊據被告巳○○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圖利之犯行,辯稱:其本身因學養不足,僅負責資料之彙整及行政業務文書作業云云。

二、惟查被告巳○○自七十八年起即擔任苗栗水利會管理組灌溉股管理員,負責附表一編號二十一至二十九等九項工程之預算書製作及招標、開標、複驗等工作,明知當時之投、開標作業應遵循「台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猶違反前開規定,於製作工程預算書時,完全依據得昱公司所提供之工程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施工補充說明書等資料,將其中之工程項目及金額完全照抄,或將得昱公司提供之原件影印,合訂成該會之工程預算書後再送上級陳核,該會會長楊景淋再作象徵性的刪減以訂定底價;如遇其他(聯雍)公司參與競標時,再通知得昱公司將投標價打折,使得昱或其關係企業儀全公司每次均能順利得標等情,業據其及辛○○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檢察官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得昱公司及苗栗水利會所提供之上開九項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以及上開九項工程之發包底價核訂單、開標紀錄表、包商估價單等資料在卷可稽,是其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就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得昱公司之犯行,彰彰明甚。雖被告巳○○復辯稱其本身無此學養,其僅負責資料之彙整云云,而苗栗水利會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以八四苗農水人字第一0九0一號函表示:上列工程之設計、預算編製、審核、招標、發包等,非屬巳○○及辰○○之職權(參見原審答辯狀卷㈠第二一七頁),然查巳○○於調查局調查中,既知悉「台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之規定,猶違反其規定以得昱公司提供之資料作為苗栗水利會招標所用之工程預算書,使得昱或儀全公司圖得承包前述九項工程之不法利益,自難謂其並非業務承辦人;又縱令巳○○係承楊景淋或辰○○之命而為,亦無礙於其洩密及圖利之犯行。再者,巳○○既任職於苗栗水利會,則該會所出具之函文是否無徇私偏袒之虞,亦非無疑;況依該函所述,若上述工程之設計、預算編製、審核、招標、發包等,非屬巳○○及辰○○之職權,則根本無人要承擔其應負之責。是被告巳○○及苗栗水利會上開函文所辯,顯為卸責及迴護之詞,均無足採。

拾貳、被告甲○○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圖利之犯行,辯稱:本件工程之發包係由嘉義給水廠的人負責,其僅負責操作機器,未參與此項工程之任何作業,預算書是林茂傳找伊蓋章,伊僅係代江耀輝蓋章便被起訴云云。

二、惟查被告甲○○自七十六年七月起即擔任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嘉義給水廠(下稱嘉義給水廠)技術士,負責附表一編號二十之工程預算書製作、招標等工作,於前開工程招標前,即已內定由得昱公司得標,並先行通知得昱公司負責人辛○○至工程現場勘查,由辛○○預估費用經其認可後,再委託辛○○編訂工程預算書供其陳核以訂定底價,並言明開標時由得昱公司自行找二家以上廠商掛名比價,以在形式上符合三家以上廠商比價之規定,使得昱公司知悉該工程之大致底價而順利標得前述工程,業經其及被告辛○○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參見偵一九八五七卷附八十三年九月五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偵一八九五六卷附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供明在卷(參照附表二所示自白內容)。而被告甲○○係仁義潭水庫所有水位遙測系統之監管人員,該系統維修工程預算書均由方某編製,並負責尋找三家績優廠商前來比價等情,亦經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五區處嘉義給水廠廠長羅榮喜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參見偵二一0二九卷附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供述明確,是被告甲○○負責本件系爭工程預算書之製作、招標工作,其洩漏工程底價及對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得昱公司,犯行堪以認定。雖被告甲○○嗣後辯稱本件工程之發包係由給水廠的人負責,其僅負責操作機器,未參與此項工程之任何作業,預算書是林茂傳找伊蓋章,伊僅係代江耀輝蓋章便被起訴云云,然查證人林茂傳於原審已證稱未因蓋章之事找甲○○等語(參見原審卷㈡附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足證被告甲○○前開所辯,顯與事實不符。至林茂傳雖亦證稱仁義潭整修工程由其負責發包找廠商比價云云,惟此部分證詞顯與嘉義給水廠廠長羅榮喜於調查局北機組所供相牴觸,亦與辛○○於調查局北機組所供不符,自不足憑為被告甲○○有利之認定。

三、又查,八十三年八月間中元節之前,嘉義給水廠廠長羅榮喜向甲○○表示,因得昱公司現正承包八掌溪進水口水位遙測系統之維修工程,為祈求工程順利進行,且應嘉義地區的風俗,希望該公司能贊助普渡,並請辛○○南下參加,甲○○乃依廠長指示打電話予辛○○,將廠長意思轉述,並請莊某務必南下參加,後來辛○○以現金袋(五千元一封,共四封)郵寄二萬元至甲○○家中,方某收到該款項即向羅廠長報告,並於隔日(星期一)將現款二萬元親交羅廠長全權處理;而於嘉義給水廠進行普渡儀式當日(八月廿二日)辛○○並未南下參加祭拜及該廠員工聚餐,羅廠長向方某表示辛○○並未到場參加祭拜,該二萬元不便逕行用於普渡祭拜及聚餐,應予以退還辛○○;隔日羅廠長遂將該款二萬元悉數交予方某,要其退還給得昱公司辛○○;而當時其已知悉得昱公司維修人員將於近日南下至該廠維修,乃準備透過該公司維修轉交;於八月廿五日得昱公司陳義富赴仁義潭水庫維修,其乃將該款二萬元親交予陳義富,由陳某轉交予辛○○,並請陳某書寫收據等情,業經甲○○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供陳明確(參見偵一九八五七卷附八十三年九月五日調查局筆錄),核與證人陳義富於調查局北機組所供(參見偵一九八五七卷附八十三年九月八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相符,並有陳義富所簽立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收據影本乙紙(參見偵一九八五七卷第六頁)在卷足憑,自難認被告甲○○有收受辛○○之餽贈,附此敘明。

拾參、被告丑○○部分:

一、訊據被告丑○○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圖利之犯行,辯稱:工程預算書完全係由其自行設計,並未參與相關工程招標及發包作業云云。

二、惟查:被告丑○○自八十年底起即擔任雲林水利會副管理師,負責附表一編號三十至三十二等三項工程預算書之編製,除參考以往工程設計相關書籍、圖表外,並與得昱公司人員鄭明洲同赴工程現場勘查,討論工程設計系統之細目,隨即製作工程設計預算書稿傳真給得昱公司,請得昱公司估價後,以之作為製作前述工程預算之底價,再向上陳核以辦理招標,使得昱公司知悉工程之大致底價而順利標得上述三項工程等情,業經其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檢察官訊問時(參見83偵一九九九三卷附八十三年九月六日調查局筆錄、訊問筆錄)供述明確,核與被告辛○○於調查局北機組所供(參見83偵一八九五六卷附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調查局筆錄)相符(參照附表二所示自白內容),並有上述三項工程設計預算書、扣自辛○○之雲林水利會個案工程資料附卷可稽。被告丑○○雖嗣後辯稱工程預算書完全係由其自行設計云云,惟依調查局北機組所查扣辛○○製作之工程預算書與雲林水利會相比較,前述工程除斗六大圳擴充系統工程因刪減管理站設備費廿六萬餘元外,其餘辛○○製作之編定底價均與雲林水利會之工程底價相同,且前述工程得昱公司均以接近底價得標(濁幹線相差2100、斗六大圳相差3700、斗六大圳擴充工程相差12400 ),是被告丑○○嗣後所辯要無可採,其以前述方式故意洩漏工程底價給得昱公司以圖利該公司,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拾肆、核被告卯○○(更名戴煜)、乙○○、戊○○、丙○○、癸○○、寅○○、巳○○、甲○○、丑○○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被告庚○○、壬○○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前動員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被告辰○○就附表編號二十一至二十四之四項工程部分,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受賄罪,就附表編號二十五至二十九之五項工程部分,則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先後於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分別經總統明令修正公布(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前為動員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然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刑法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則當連續犯罪之際,遇法律有變更時,其一部涉及舊法,一部涉及新法者,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不發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問題(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八六六號判例、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九三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卯○○(更名戴煜)連續二次圖利行為,其最後一次行為係於八十二年三月間;被告乙○○連續二次圖利行為,其最後一次行為係於八十一年十二月間;被告戊○○連續二次圖利行為,其最後一次行為係於八十二年一月間;被告丙○○連續二次圖利行為,其最後一次行為係於八十二年二月間;被告丑○○連續三次圖利行為,其最後一次行為係於八十三年三月間,因渠等最後一次行為均發生在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施行後,自應以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即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為其行為時法,不生比較之問題。又被告庚○○、壬○○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分別於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經總統明令修正公布(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前為動員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被告卯○○(更名戴煜)、乙○○、戊○○、丙○○、癸○○、寅○○、甲○○、辰○○、巳○○、丑○○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均分別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以及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經總統明令修正公布,就該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言之,現行裁判時法係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將可罰性限縮在「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且須圖私人不法利益,排除圖利國庫之行為,並明定須「因而獲得利益」,將圖利罪之規定,由行為犯變更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法及裁判時法之犯罪構成要件,固以裁判時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惟因上開被告所為均同時該當行為時法、中間法及裁判時法,故仍應以法定刑之輕重,作為判斷何者對被告較為有利之標準。就行為時法、中間法及裁判時法之法定刑加以比較結果,被告庚○○、壬○○部分係以行為時即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前之動員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對其較為有利;被告己○○、卯○○(更名戴煜)、乙○○、戊○○、丙○○、癸○○、寅○○、甲○○、辰○○(附表編號二十五至二十九部分)、巳○○、丑○○部分則係以行為時即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其較為有利,自應分別適用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前之動員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及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另就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言之,現行法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而被告辰○○就附表編號二十一至二十四之四項工程行為時即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後者對其較為有利,自應適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被告卯○○(更名戴煜)、乙○○、戊○○、丙○○、癸○○、寅○○、辰○○(就附表編號二十五至二十九部分)、巳○○、丑○○多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多次圖利之犯行,時間緊接,構成犯罪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庚○○、壬○○、卯○○(更名戴煜)、乙○○、戊○○、丙○○、癸○○、寅○○、辰○○、巳○○、丑○○所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因與上開渠等所犯圖利罪部分或與被告辰○○就附表一編號二十一至二十四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均分別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審理,並分別從一重之圖利罪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斷。被告辰○○就附表一編號二十一至二十四所收受之賄款,與附表一編號二十五至二十九之五項工程間,既無所謂對價關係,應認其就附表一編號二十五至二十九之圖利行為,係另行起意而為,而與前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應分論併罰。公訴人就被告辰○○附表一編號二十一至二十四之部分,認亦構成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與前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基本犯罪事實相同,爰在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另公訴人認被告壬○○所為,係犯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亦有誤會,惟此部分與前開其所犯之圖利罪,基本犯罪事實相同,起訴法條亦應予變更。被告丙○○於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二項工程案發前,雖已調任南投水利會人事室主任,系爭二項工程之預算書設計、製作乃至招標、開標等非屬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而分屬彭福騰、李德福(業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確定)所主管之事務,然因其通知得昱公司製作相關工程預算書以供上述二承辦人製作工程計劃說明書,使得昱公司知悉工程之大致底價而能順利得標,其與前開二承辦人就洩漏工程底價圖利得昱公司之犯行間,均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被告丙○○就本件圖利罪,雖無主管或監督事務之特定關係,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犯。被告辰○○(就附表編號二十五至二十九之五項工程)與被告巳○○,就洩漏工程底價圖利得昱公司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被告寅○○就附表編號十七至十九之三項工程指示不知情之台中水利會助理管理員林金生簽報得昱、台禹及松興三家公司推薦為參與比價之廠商,並送上級批示,為間接正犯。其中被告壬○○、庚○○、卯○○(改名為戴煜)、戊○○、癸○○、寅○○、辰○○、巳○○等人,曾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依法得減輕其刑,以啟自新。

拾伍、原審不予詳察,誤為被告壬○○、庚○○、卯○○(更名為戴煜)、乙○○、戊○○、丙○○、癸○○、寅○○、甲○○、辰○○、巳○○、丑○○無罪之判決,即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即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此有所不當部分加以撤銷改判。本院爰審酌被告壬○○、庚○○、卯○○(更名為戴煜)、乙○○、戊○○、丙○○、癸○○、寅○○、甲○○、辰○○、巳○○、丑○○分別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食國家之俸祿,竟不思奉公守法,黽勉厲行,廉潔自持,為民表率,以前揭不正方法圖利廠商,損及所屬公務機關之利益,或且收取賄款及不正利益,影響公務員之形象,其中部分被告犯罪後曾於偵查中自白犯行等情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並諭知褫奪公權之期間如主文所示,其中被告辰○○所收受之賄款二十五萬元,應予追繳,如全部或一部不能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被告辰○○部分並就其所經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先後諭知之褫奪公權應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以資懲儆。

拾陸、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壬○○係台灣省水利局所屬石岡壩委員會之工程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承辦附表一編號三之工程招標作業中,未依規定製作工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而逕委由得昱公司辛○○代為設計製作工程預算書及單價分析表並訂定工程總價後,由其稍微修改價款後,即憑以發包招標,復明知辛○○每次投標時,除以其經營之得昱公司參與投標外,另並以台禹、儀全、松興、巨騰等公司其中之二家公司名義參與陪標,使表面上合於三家以上公司競標之規定,實際上僅由得昱公司一家投標,使得昱公司能順利得標,而對於渠等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於得昱公司或辛○○。事後辛○○為酬謝讓其標取工程,而於八十一年十月間招待壬○○赴大陸北京、四川、桂林等處旅遊,除僅由壬○○支付旅行社一萬元之訂金外,餘由辛○○支付其旅費約三萬元,而對於其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云云。

二、經查,被告壬○○雖於檢察官偵查、原審迄本院審理中均否認有接受莊旭楨招待赴大陸旅遊之事實,辯稱:旅遊的團費共計四萬四千四百五十元,其先支付一萬元訂金,餘款由辛○○先行墊付,返台後辛○○親至其辦公室向其收款云云。惟其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已供明辛○○為感謝伊及張鴻文讓其製作附表編號二、三之工程預算書而順利得標,所以分別招待伊及庚○○於不同時間赴大陸旅遊,伊及同行之辦公室司機張逢如均未再支付其餘三萬餘元之團費等語,核與被告辛○○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所供為渠等各支付三萬餘元旅費等情,以及證人張逢如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供稱壬○○曾轉達辛○○組團赴大陸旅遊係為招待水利會人員等情相符,並有得昱公司八十一年總帳影本、八十一年十月三日至八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赴大陸旅遊之出遊人員名冊、行程表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自應以其於調查局北機組中之供述為可採。證人張逢如雖於檢察官偵查中改稱伊已先付錢給辛○○,有看到壬○○在算錢,沒看到他交錢云云,於原審審理中復改稱有看到壬○○及辛○○在數錢,辛○○並當場收下云云,不惟與其在調查局北機組所證前後扞格,即令其所供付款順序亦與壬○○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稱係自己先付款不相一致,足證證人張逢如嗣後所證,顯屬迴護被告壬○○之詞,不堪採信。又被告辛○○雖於原審訊問時亦改稱壬○○部分由其先墊付三萬多元,回來之後約二星期其有去石岡壩收錢云云,亦顯係配合被告壬○○嗣後飾卸之詞所為虛偽不實之陳述,亦無足採。是被告壬○○有接受辛○○招待赴大陸旅遊,應無疑義。

三、惟查:被告壬○○固有接受辛○○招待赴大陸旅遊之事實,惟壬○○於調查局北機組調查中供稱:「莊某於七十七年至七十八年間曾承包石岡壩閘門開度顯示傳訊設備改善工程及於七十九年間承包石岡壩校栗埔白鹿雨量站電腦輸入工程,莊某為感謝我及庚○○讓渠製作前述兩項工程之工程預算書而順利得標,並希望與我等保持良好關係,寄望日後之工程合作,所以分別招待我及庚○○於不同時間赴大陸旅遊」(參見偵一九六六四卷附八十三年九月二日調查局北機組筆錄),足證辛○○招待壬○○出遊之目的,係為感謝壬○○讓其順利得標前述石岡壩校栗埔白鹿雨量站電腦輸入工程,以及希望日後保持良好之合作關係,則此項招待,是否與壬○○所承辦之前述工程具有對價關係,即非無疑。亦即僅有在被告壬○○違背其職務讓辛○○順利標得前述工程,係為求取辛○○之旅遊招待,而被告辛○○至少亦必須在其得標前述工程前,即以招待壬○○出遊作為壬○○讓其能順利得標之交換條件,始有所謂「買通」可言,若被告辛○○僅係出於感謝之意,並寄望日後合作愉快,於前述工程得標後始另行起意招待旅遊,充其量亦僅係標得日後工程之對價,難謂與本件工程有何對價關係存在。再者,本件壬○○所負責承辦之工程(即附表一編號三),於七十九年三月完成招標,金額為七十萬元,同年七月二十七日完成驗收,莊旭楨於同年十月請得工程款,有相關工程資料影本在卷可稽(參見原審卷七第四一頁至第六0頁),而辛○○所招待之旅行團係於八十一年十月間始出團,距工程完工已二年餘,亦難認辛○○係以招待壬○○出遊作為其能標得本件工程之對價。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此項招待於投標前雙方即達成合意,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難謂辛○○、壬○○雙方有何行賄、受賄之犯行可言。公訴人認被告壬○○所為,係犯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與前開其所犯之圖利罪,基本犯罪事實相同,爰在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並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被告辛○○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辛○○係得昱公司負責人,以從事販賣水文儀器及承攬水利工程為業務,其為標取全省各農田水利會等單位如附表所列水利工程,先以其妻王全儀為名義負責人,而設立台禹公司、儀全公司,實際上均莊男其掌控;復向同行松興公司、巨騰公司借得公司執照等證件,並刻製該二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使投標時形式符合三家公司以上競標之規定,遂先後在附表所列時間標得石岡壩等單位多項工程,共三十二件。迨八十年二月四日公平交易法公布,一年後生效,辛○○於生效日起,竟基於概括犯意,連續以得昱、台禹、儀全、松興、巨騰公司其中二至三家公司,以聯合行為方式而投標表列工程,並均由得昱公司得標,僅一次由儀全公司標得工程,致有失交易之公平競爭及損及各該招標工程單位之利益,因認其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罪嫌云云。

二、惟按:

(一)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再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同法第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公訴人認被告辛○○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罪嫌云云,無非係以1、被告辛○○坦承:多年來我以得昱、台禹、儀全、松興及巨騰公司名義,連續參與投標如附表各水利單位之工程,且均由得昱公司得標,又認為各水利單位承辦招標工作之人員均可能知道我以得昱公司投標外,另並以台禹、儀全、松興及巨騰公司之名義參與陪標。2、相關公司員工都作證被告辛○○擅刻公司章,作為陪標之用。3、辛○○以三家廠商投標來達到法定投標數,公平交易法對這種行為有限制,幾乎是得昱公司得標,開標時,只有辛○○或會計到場,顯然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情為主要論據。

(三)然查:

1、查被告辛○○固自調查局調查、偵查以迄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以得昱、台禹、儀全、松興、巨騰五家公司中二至三家一同投標,除得昱公司外,其他公司均屬陪標性質,故原審判決附表所示工程均由得昱得標(僅一件由儀全公司得標);且有各件工程開標、比價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惟查檢察官起訴之本部分,所應審究者,應為被告辛○○向台禹、儀全、松興及巨騰等公司借牌,虛增投標家數,以在形式上符合法定投標數,而最終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得昱或儀全公司得標之行為,是否屬於公平交易法上之「聯合行為」?。按:

(1)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復按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是具競爭關係之水平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對上開事業活動為相互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之約束,始該當公平交易法上之所謂「聯合行為」。

(2)綜上,參照上揭說明得知,廠商參標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聯合行為」之要件為:

①參與投標之廠商須為具有競爭關係之水平事業。

②參標廠商之間有達成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合意。所謂合意方式係指以協議、契約或其他方式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皆屬之,縱為參考或建議亦為該法所禁止。又合意內容依其類型為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足以限制競爭之事項,至其合意內容已實施或僅處於合意階段尚未實施,均非所問,只要該合意行為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即為該法所禁止。

③至判斷合意行為是否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須先從商品或服務供給彈性、時間、空間等經濟理論與實務觀點界定特定市場範圍,在實務上,特定市場之界定,倘招標單位對參標廠商有工程實績、財務淨值、營業登記所在地區等資格限制,於參標廠商之財務狀況、人力技術、生產機具有變動遷移之困難下,則得以符合該特定資格之廠商為一特定市場,為須視具體個案為斷。(以上參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六年八月六日公貳字第八六0四一五八─00一號函,收錄於該會「機關招標採購適用公平交易法相關案例彙集」第六頁至第七頁)。

2、依上述判斷標準,於工程招標時,投標廠商利用租借牌照,虛增投標家數參與投標之行為,如係單純借牌陪標,不涉及資金等事項,且無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合意時,並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七條、第十四條所規範之「聯合行為」,應無疑義;另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年三月十五日第四八八次委員會議紀錄第陸點,其評議案第一項,對於借牌參標行為,認為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參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資料)。

3、本件公訴人認被告辛○○上揭借牌參與投標所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云云,顯有誤會;被告辛○○向其他廠商借牌參標之行為,縱有不當,但僅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僅構成行政罰事由,其行為尚不應論以刑事處罰至明。此外,復查無其有公訴人所指訴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情形,此部份公訴,因無法證明被告辛○○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貳、被告辛○○被訴涉有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前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交付賄賂罪嫌,及被告子○○被訴涉有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又指稱:被告辛○○為酬謝被告壬○○、子○○分別違背職務,使其順利以前揭不當手法標得工程,遂在:1、八十一年間,提議為被告壬○○支付部分旅遊經費,被告壬○○同意後,在八十一年十月,接受招待大陸北京、四川、桂林等處旅遊,被告壬○○僅在事前支付旅行社一萬元之定金,餘由被告辛○○代墊旅費三萬四千四百五十元。2、八十三年一月間,被告子○○以石門水利會新春團拜舉辦模彩為由,要求被告辛○○提供禮品,被告辛○○即依約備妥不銹鋼茶具禮盒九十份(每份約五百元,合計約四萬五千元),送交石門水利會總務組供員工摸彩。因認被告辛○○涉有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前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交付賄賂罪嫌,被告子○○以此方式對於其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涉犯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云云。

二、經查:公訴人認被告辛○○涉有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前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交付賄賂罪嫌,被告子○○涉犯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無非基於以下之證據:(一)被告壬○○於調查單位調查時則供承:接受被告辛○○招待至大陸旅遊,事後團費三萬餘元並未付給被告辛○○。(二)被告子○○也坦承:向被告辛○○要求送禮品供石門水利會之員工摸彩,並由被告辛○○提供不銹鋼茶具九十份。(三)被告辛○○在偵查多訊時,先後均承認有行賄被告壬○○、子○○,此外亦有其公司之帳冊在卷可證,其行賄被告子○○部分,還有其配偶王全儀之證詞可證。

三、雖查被告子○○於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七、八之工程招標時,係擔任石門水利會總務組長職務,業經其於歷次調查、偵查、審理中供明在卷,並有服務證明乙份附卷足憑(參見原審卷八第八七頁)。另八十三年一月間,被告子○○以石門水利會新春團拜舉辦摸彩為由,要求被告辛○○提供禮品,辛○○即依約備妥不銹鋼茶具禮盒九十份(每份約五百元),送交石門水利會總務組供員工摸彩等情,亦經被告辛○○、子○○於調查、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供述屬實,並有得昱公司八十二、八十三年總帳影本附卷可稽(參見偵一八九五六卷第三三七頁至第三三九頁)。是被告辛○○、子○○間確有前開不銹鋼茶具禮盒之授受行為,要屬無疑。

四、然查,原審判決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石門大圳水位遙測系統工程更新及擴充工程,其發包、開標、付款、完工、初驗、覆驗之一切作業,均係由石門水利會「管理組」及「工務組」全權負責等情,此業經管理組灌溉股股長卯○○(更名為戴煜)供明在卷(參見八十三年九月三日調查局筆錄),即此,關於上揭工程之發包作業,與被告子○○所執掌之「總務組」全然無關,堪屬明確。被告子○○於當時雖為「總務組組長」,但該二項工程並非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更非其於「職務上」應盡義務職責之「職權事務」,此有卷附之其服務証明書、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各層負責辦事明細表第九條所示內容,及石門水利會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石農人字第一二六八號函等文件,分別表明被告子○○並不負責相關工程業務在卷可憑。被告子○○對二工程之招標、訂約、取保或工程施工中之品質控制或工程完工之初驗、覆驗,甚或廠商之請款(由廠商向工務組辦理請款、經主計單位審核後送會長批准,會長批准後廠商直接向出納組領款)均無任何職務上之權能或有何業務之關連,應可認定。既被告子○○對上揭二項工程並無任何監督、審定、核准或其他任何職權可資干涉或管制,則衡情其要無涉有公訴人所指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嫌,應無疑義。

五、再查,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依照常理行賄行為與公務員行使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上之行為,二者間在時間上必有緊連密接之關係,始合乎互為對價關係之瀆職犯罪構成要件。經查本件原審判決附表編號七所指之工程,係於八十一年一月間由得昱公司得標,該工程並於八十一年六月間完工,由石門水利會驗收完畢;而附表編號八所指之工程,係於八十二年三月間由得昱公司得標,該工程並於八十二年六月間完工,由石門水利會驗收完畢(詳參得昱公司帳冊所載)。該二工程既係分別於八十一年六月及八十二年六月即已完工驗收完成,已如前述,則該二項工程之發包或驗收通過,要與經過完成驗收手續已近一年八個月及八個月後之八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農曆年初五),辛○○應子○○所求為石門水利會新春團拜而贈送不銹鋼茶具之行為,二者在時間上亦難謂有何關連關係存在,應認係被告子○○利用辛○○不敢得罪石門水利會之心態,藉機向辛○○勒索,以求減省另行購買摸彩禮品開支之個人行為,此種偏差不當作為,常見於一般行政機關,猶以公營事業單位為最。然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一條有明文規定,即所謂:「罪刑法定主義原則」。即此,因被告子○○不循正當合法管道,以單位既有之預算購置獎品供同仁於新春團拜時摸彩同樂,竟向廠商索取摸彩獎品,雖有不當,但因所收得之獎品並非納入其個人私囊,且收取摸彩品所為與公訴人所指稱之辛○○所承包上揭二工程之發包或驗收,在時間上相隔甚久,應無互為對價關係存在。綜上,被告辛○○應子○○之所求,於八十三年農曆新春(二月十四日大年初五)贈送石門水利會不銹鋼茶具禮盒以供員工摸彩之用,辛○○既非以「行賄」之意思而為饋贈,且子○○亦非以「受賄」之意思而接受,該不銹鋼茶具禮盒顯非賄賂甚明,況該項贈與顯與被告子○○之職務無關,其間更無任何對價關係存在,子○○亦無任何踐履賄求之違背職務之行為,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難認被告辛○○、子○○間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行賄、受賄罪嫌。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辛○○確實犯有公訴人指訴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前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交付賄賂罪嫌,被告子○○確實犯有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

六、綜上說明,因被告辛○○、子○○右開經公訴人指訴之犯嫌,均無法證明。即此,原審諭知其二人無罪,自無不合。檢察官猶執上揭理由上訴指摘原判決關於該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被告己○○被訴涉有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前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嫌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己○○係台灣省花蓮農田水利會之工務股長,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承辦附表一編號四、五、六所列工程招標作業中,明知被告辛○○投標時,除以得昱公司投標,另以台禹、儀全、松興、巨騰等公司其中二家陪標,使表面上合於三家以上公司競標之規定,實際上僅屬得昱公司投標,每次均由得昱公司(僅一次以儀全公司名義得標)能順利得標,而對於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於得昱公司、辛○○,因認其涉有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前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嫌云云。

二、惟查:

(一) 訊之被告己○○堅決否認有參與附表一編號四、五、六「水位自動測報系統設施工程」(下稱「測報工程」)工程計畫預算書之編製,並辯稱其雖於何世通(已故,經原審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所編製之水位測報工程工程預算計畫書上蓋章,然僅係因公文作業流程上所需而蓋章,實際上其並未參與該工程預算書等之編製等語。

(二)經查被告己○○所服務之台灣花蓮農田水利會曾以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八十四花農水人字第一一三號函覆原審八十四年三月十三日北院刑至八四訴四○五字第五○四一號函,該函說明三載稱:「附表所列三件工程,均由何世通依省水利局推荐廠商之報價單,依規編製預算書,陳報水利局審核確定後,再交由本會辦理通訊招標。而己○○僅為預算書作業編製流程用章(事實上己○○不懂電腦)。」等語,由此可證明被告己○○上揭所辯堪可採信。

(三)再依前揭函所附「台灣省花蓮農田水利會辦事細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之設計股及工務股之職掌,可知轄該水利會區內工程設計之規畫及工程計畫之訂定,均屬設計股之職掌(即何世通之職掌),而非當時擔任工務股長之被告之職掌。即此,因被告己○○並未參與前揭工程相關計畫書之編製,應無疑義。再查該等工程預算書上除何世通及被告己○○外,尚有其他主管人員蓋章,若謂有蓋章即須負刑事責任,則其他用印人員豈非亦需受偵查起訴,此亦足證不得以在系爭工程之相關計劃書之形式有無蓋章,遽行作為認定被告應成立公訴事實所指稱犯罪之論斷基礎。

(四)另查公訴人認定被告己○○應成立公務員圖利罪嫌,無非係以其承辦附表一編號四、五、六所列工程招標作業,被告辛○○使用松興、巨騰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但辛○○所使用之該二公司之公司章與該二公司實際之印鑑章,稍經肉眼比對即知顯不相符,被告己○○竟未盡審標之責,使莊旭楨得冒用該二公司之印章作為陪標之用,足證其確係故意使辛○○之得昱公司得標而對辛○○用以陪標之該二公司之資格不予核實審查,因認其圖利得昱公司及辛○○,至為明顯云云。然按被告己○○於承辦上揭工程招標業務,固應審核參與投標廠商資格,但無須審驗該廠商印鑑證明,此可參依「台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及附件(下稱「投標須知」(第七點所載:得標前之投標資格審核無須繳驗公司登記印鑑證明,投標廠商僅須繳送印模單,做為核驗投標廠商投標單上印章之憑據。由此得知,登記印鑑證明係得標廠商於得標後,始須依投標須知第二十點規定,攜帶印鑑證明及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辦理簽約。以故,公訴人指稱:被告孫三權明知被告辛○○於投標所用陪標公司之印章與登記印鑑證明不符,其竟未詳予核對,使其通過資格審查云云,並不足採。

(五)又查被告辛○○於原審中陳稱:「(所有被告中,你提供哪些人資料?)壬○○有以電話向我詢問,我有寄表格資料給他,庚○○也一樣,己○○均沒有,何世通也是以電話詢問我寄預算書資料」(見原審卷附八十四年四月十日訊問筆錄,第一二三頁正、反面),足證被告己○○所稱:其就辦理招標事務並未與被告辛○○有任何聯絡或往來等語,並非子虛。

三、綜上說明,公訴人指訴被告己○○涉有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前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嫌,並無法證明。即此,原審諭知其無罪,於法自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判決其無罪殊有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訴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前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第十條後段、第十七條、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條後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八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附註: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三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

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四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檢察官訊問時,提出繳款證明為證(參見偵二0一五六卷附八十三年十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官 有 明

法 官 周 盈 文

書記官 余 姿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採  購│時間│工  程  名  稱│核定底價│得標價│投標廠商│得標廠商│
│號│單  位│    │              │        │      │        │        │
├─┼───┼──┼───────┼────┼───┼────┼────┤
│1│      │年│石岡壩遙測系統│3,587,20│3,579,│        │        │
│  │石岡壩│  月│擴充工程      │0元     │45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2│石岡霸│年│石岡壩閘門開度│3,579,45│5,579,│研華公司│得昱公司│
│  │(張鴻│月│顯示傳訊設備改│0元     │450元 │松興公司│        │
│  │文)  │    │善工程        │        │      │得昱公司│        │
├─┼───┼──┼───────┼────┼───┼────┼────┤
│3│石岡壩│年│石岡壩校栗埔白│700,000 │700,0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陳正│3月│鹿雨量站電腦輸│元      │0元(經│得昱公司│        │
│  │光)  │    │入工程        │        │減價) │欣川公司│        │
├─┼───┼──┼───────┼────┼───┼────┼────┤
│4│花蓮水│年│瑞西圳水位自動│871,500 │869,92│儀全公司│得昱公司│
│  │利會  │1月│測報系統設施工│元      │5元   │松興公司│        │
│  │      │    │程            │        │      │得昱公司│        │
├─┼───┼──┼───────┼────┼───┼────┼────┤
│5│〞    │年│大安圳水位自動│890,000 │889,00│巨騰公司│得昱公司│
│  │      │2月│測報系統設施工│元      │0元(經│得昱公司│        │
│  │      │    │程            │        │減價) │松興公司│        │
├─┼───┼──┼───────┼────┼───┼────┼────┤
│6│〞    │年│興泉圳水位自動│978,600 │870,00│得昱公司│得昱公司│
│  │      │月│測報系統設施  │元      │0元   │聯雍公司│        │
│  │      │    │              │        │      │巨騰公司│        │
├─┼───┼──┼───────┼────┼───┼────┼────┤
│7│石門水│年│石門大圳水位遙│1,943,60│1,822,│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利會  │1月│測系統工程(更│0元     │800元 │得昱公司│        │
│  │      │    │新及擴充工程)│        │      │儀全公司│        │
├─┼───┼──┼───────┼────┼───┼────┼────┤
│8│〞    │年│石門大圳水位遙│1,522,50│1,518,│得昱公司│得昱公司│
│  │      │3月│測系統工程更新│0元     │300元 │巨騰公司│        │
│  │      │    │及擴充工程    │        │      │松興公司│        │
├─┼───┼──┼───────┼────┼───┼────┼────┤
│9│北基水│年│頂中股圳水量自│761,000 │758,1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利會  │2月│動測報系統設施│元      │0元   │得昱公司│        │
│  │      │    │工程          │        │      │儀全公司│        │
├─┼───┼──┼───────┼────┼───┼────┼────┤
││〞    │年│二坪圳流量資料│860,000 │848,4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      │月│自動測報系統設│元      │元    │巨騰公司│        │
│  │      │    │施工程        │        │      │得昱公司│        │
├─┼───┼──┼───────┼────┼───┼────┼────┤
││屏東水│年│隘寮圳水壩閘門│930,000 │929,00│巨騰公司│得昱公司│
│  │利會  │1月│及各支線水位自│元      │0元   │得昱公司│        │
│  │      │    │動測報系統設施│        │      │松興公司│        │
├─┼───┼──┼───────┼────┼───┼────┼────┤
││〞    │年│隘寮圳水位自動│990,000 │990,0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      │3月│測報系統設施  │元      │0元(經│得昱公司│        │
│  │      │    │              │        │減價) │儀全公司│        │
├─┼───┼──┼───────┼────┼───┼────┼────┤
││南投水│年│茄荖媽助圳幹線│831,900 │819,00│儀全公司│得昱公司│
│  │利會  │2月│水位自動測報系│元      │0元   │松興公司│        │
│  │      │    │統設施工程    │        │      │得昱公司│        │
├─┼───┼──┼───────┼────┼───┼────┼────┤
││〞    │年│龍泉圳水位自動│912,450 │905,0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      │2月│測報系統設施工│元      │0元   │巨騰公司│        │
│  │      │    │程            │        │      │得昱公司│        │
├─┼───┼──┼───────┼────┼───┼────┼────┤
││彰化水│年│福馬圳進水口水│714,000 │711,90│得昱公司│得昱公司│
│  │利會  │月│位自動測報工程│元      │0元   │巨騰公司│        │
│  │      │    │              │        │      │松興公司│        │
├─┼───┼──┼───────┼────┼───┼────┼────┤
││〞    │年│東西圳進水口水│997,500 │987,00│巨騰公司│得昱公司│
│  │      │月│位自動測報工程│元      │0元   │得昱公司│        │
│  │      │    │              │        │      │聯雍公司│        │
│  │      │    │              │        │      │台禹公司│        │
├─┼───┼──┼───────┼────┼───┼────┼────┤
││台中水│年│后里圳六號出口│700,000 │693,0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利會  │6月│測報站施設工程│元      │0元   │得昱公司│        │
│  │      │    │              │        │      │台禹公司│        │
├─┼───┼──┼───────┼────┼───┼────┼────┤
││〞    │年│泰安測報站施設│2,000,00│1,990,│台禹公司│得昱公司│
│  │      │6月│工程          │0元     │000元 │得昱公司│        │
│  │      │    │              │        │      │松興公司│        │
├─┼───┼──┼───────┼────┼───┼────┼────┤
││〞    │年│后里圳五支分水│760,000 │749,7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      │6月│測報站施設工程│元      │0元   │得昱公司│        │
│  │      │    │              │        │      │台禹公司│        │
├─┼───┼──┼───────┼────┼───┼────┼────┤
││嘉義給│年│仁義潭進水位監│197,400 │195,3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水廠  │7月│測機整修工程  │元      │0元   │台禹公司│        │
│  │      │    │              │        │      │得昱公司│        │
├─┼───┼──┼───────┼────┼───┼────┼────┤
││苗栗水│年│後龍支圳水尾子│2,289,00│2,286,│巨騰公司│得昱公司│
│  │利會  │月│圳水位雨量自動│0元     │900元 │松興公司│        │
│  │      │    │測報系統      │        │      │得昱公司│        │
├─┼───┼──┼───────┼────┼───┼────┼────┤
││〞    │年│大埔水庫溢洪道│1,142,40│1,142,│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      │月│閘門控制設備緊│0元     │400元 │得昱公司│        │
│  │      │    │急改善工程    │        │      │巨騰公司│        │
├─┼───┼──┼───────┼────┼───┼────┼────┤
││〞    │年│大埔水庫集水區│853,000 │850,5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      │月│雨量站增設工程│元      │0元   │得昱公司│        │
│  │      │    │              │        │      │巨騰公司│        │
├─┼───┼──┼───────┼────┼───┼────┼────┤
││〞    │年│明德水庫集水區│853,000 │850,50│松興公司│得昱公司│
│  │      │月│雨量站增設工程│元      │0元   │巨騰公司│        │
│  │      │    │              │        │      │得昱公司│        │
├─┼───┼──┼───────┼────┼───┼────┼────┤
││〞    │年│明德大埔水庫大│2,850,00│2,320,│聯雍公司│得昱公司│
│  │      │1月│壩及洩洪道監視│0元     │000元 │台禹公司│        │
│  │      │    │系統設施工程  │        │      │松興公司│        │
│  │      │    │              │        │      │得昱公司│        │
├─┼───┼──┼───────┼────┼───┼────┼────┤
││〞    │年│明德水庫水壓式│1,210,00│1,188,│台禹公司│得昱公司│
│  │      │月│自計水位計修護│0元     │600元 │得昱公司│        │
│  │      │    │工程          │        │      │松興公司│        │
├─┼───┼──┼───────┼────┼───┼────┼────┤
││〞    │年│劍潭水庫水位水│480,000 │477,75│松興公司│儀全公司│
│  │      │1月│量系統擴充及連│元      │0元   │亞衡公司│(起訴書│
│  │      │    │線工程        │        │      │儀全公司│誤為得昱│
│  │      │    │              │        │      │        │公司)  │
├─┼───┼──┼───────┼────┼───┼────┼────┤
││〞    │年│明德水庫集水區│820,000 │808,50│台禹公司│得昱公司│
│  │      │月│雨量站擴充及連│元      │0元   │松興公司│        │
│  │      │    │線工程        │        │      │得昱公司│        │
├─┼───┼──┼───────┼────┼───┼────┼────┤
││〞    │年│田洋圳牛欄肚圳│2,390,00│1,950,│得昱公司│得昱公司│
│  │      │1月│水位雨量自動測│0元     │000元 │聯雍公司│        │
│  │      │    │報系統設施工程│        │      │台禹公司│        │
├─┼───┼──┼───────┼────┼───┼────┼────┤
││雲林水│年│斗六大圳系遙測│945,000 │940,80│巨騰公司│得昱公司│
│  │利會  │1月│既設系統設施工│元      │0元   │松興公司│        │
│  │      │    │程            │        │      │得昱公司│        │
├─┼───┼──┼───────┼────┼───┼────┼────┤
││〞    │年│斗六大圳幹線遙│1,394,40│1,381,│聯雍公司│得昱公司│
│  │      │3月│測系統設施擴充│0元     │800元 │得昱公司│        │
│  │      │    │工程          │        │      │松興公司│        │
│  │      │    │              │        │      │台禹公司│        │
├─┼───┼──┼───────┼────┼───┼────┼────┤
││〞    │年│濁幹線遙測既設│655,200 │653,10│得昱公司│得昱公司│
│  │      │2月│系統設施更新改│元      │0元   │儀全公司│        │
│  │      │    │善工程        │        │      │松興公司│        │
└─┴───┴──┴───────┴────┴───┴────┴────┘
附表二:
  ⑴辛○○:
    問:水利會等相關單位為何會主動通知你參與投標?
    答:一方面本公司承攬水利會工程已十餘年之久,信譽卓著,另外一方面係本人
        時常參與水利單位相關學術研討會,和承辦人建立了良好關係,再加上本人
        勤於交際,所以他們有工程招標時,皆會主動通知我參與投標。
    問:你利用得昱、儀全、台禹等三家公司重覆投標,水利會相關承辦人是否知悉
        得昱等三家公司實際負責人皆係你本人?
    答:剛投標之初或許不知情,但時間久了有些承辦人就會知悉得昱等三家公司實
        際負責人,即係我本人。
    問:你如何與水利會相關承辦人交際?
    答:...⒔另外八十一年十月間,我曾夥同台中水利會長賴平雄到大陸河南省
        洛陽市觀光,期間賴某對當地藝品店所展示之陶瓷馬非常喜歡,我乃於八十
        二年三月間花費十六萬元購買一對陶瓷馬,請大陸之親戚倪銀成用空運之方
        式,寄至賴平雄家(址設台中市○○區○○路二段三二八巷二十三號)給賴
        某本人,目前該對陶瓷馬尚在賴某家中。...。⒎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五
        區工程處蘭潭水庫水位計,我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向公司支領現金二萬元
        ,惟尚未花用。
    問:你前述承包工程為何需向水利會相關承辦人交際?
    答:因為水利會要招標工程時相關承辦人皆會向我詢價以作為他們訂定底價之參
        考,同時他們也會要求我找幾家公司參與投標,我為使投標之工程能夠順利
        得標及施工,乃於得標後致贈相關承辦人禮品(包括茶葉、食品、水果禮盒
        、洋酒等)及現金以作為答謝之用。
    問:你於八十二年二月三日致贈苗栗水利會會長楊景淋二十五萬元、八十二年六
        月間致贈雲林水利會長張輝元十萬元、八十三年二月致贈楊景淋二十五萬元
        現金係如何包裝?又你為何要致贈這些款項給他們?
    答:我送給楊景淋共計五十萬元現金,都是辰○○打電給我暗示我需送賄款給楊
        景淋的,張輝元十萬元現金皆係放置在茶葉禮盒內,並利用塑膠袋裝著,而
        我之所以給付他們前述款項之現金皆係因為我承包該水利會工程之前,他們
        已委託我訂定底價而且又要我找三家廠商投標,為答謝他們給我得標,另外
        他們曾經向我暗示要酬謝他們,所以我乃致贈前述賄款給他們。
    (以上見偵一卷第八頁正反面、第十頁正反面、第一一頁背面、第一三頁正反面
    問:各水利會承辦人知否這三家實際負責人為你。
    答:他們最近二、三年才知道。
    問:投標經過。
    答:水利會人員通知我報價,有時會叫我們找三家來一起標,不要不合規定而流
        標,他們有些定之底價與我報價相近,有些與我報價差比較多,不超過一成
    問:苗栗、雲林水利會之底價與你報價相同否。
    答:有些是相同的。
    問:他們知道你同時經營三家公司且借別人之名義來投標。
    答:我想他們是知道,實際上明知否我不清楚。
    問:你為得標送錢給雲林、苗栗水利會。
    答:我是事後表示點謝意。
    問:各送多少元給他們。
    答:苗栗共二次,二次均廿五萬元,均送給楊景琳,送現金去他家。
    (見偵一卷第一四0頁正反面)
    問:得昱公司參與前述水利相關單位及各水利會水文儀器、水利自動監測設備工
        程投標之實際過程為何。
    答:當水利會或水利相關單位有工程目標後,其承辦單位會向得昱公司詢價,並
        要求得昱公司代為編製工程設計書包含工程預算書稿,工程設計、預算書稿
        經得昱公司編製送交承辦單位後,經該水利會或水利相關單位重編及內部審
        核,核定後,承辦單位會通知我準備投標,我遂領取該等工程投標單,並準
        備得昱公司及台禹公司往陪標。
    問:前述各水利會或水利相關單位有工程目標後,何以其承辦單位要求得昱公司
        代為編製工程設計書、工程預算書稿?
    答:得昱公司自民國六十八年成立迄今,一直經營前述水文儀器及水利設備買賣
        ,基於過去合作之經驗,得昱公司在各水利會及水利相關單位建立不錯的商
        業形象,他們均希望由我順利承包,加上水文、水利工程設備均屬專業知識
        ,承辦單位向得昱公司詢價時便委託得昱公司代為編製工程設計書及預算書
        稿。
    問:前述各水利會及水利相關單位取得得昱公司編製之工程設計書、工程預算書
        稿後如何處理?
    答:前述承辦單位取得得昱公司編製之工程設計書、工程預算書稿後,有些承辦
        單位會重新謄製,有些則以得昱公司之原稿再加工程執行費目簽請上級審核
        ,並由最後決行者密封工程預算書及底價單,再公告招標。
    問:你前述水利會、水利相關單位要求得昱公司代為編製工程設計預算書稿,並
        希望得昱公司順利得標承包其工程原因為何?有無條件交換?
    答:前述水利會、水利相關單位之工程承辦單位均知道得昱公司設備,聯絡建立
        良好關係,所以當彼等有工程目標後,彼等均找我詢價及要求我代為編製工
        程預算書稿,並希望我順利得標,但事前並無條件交換,而在我工程得標後
        預計工程款之一成(十分之一)當做各項交際開銷,此即所謂陋規一種。
    問:前述水利會及水利相關單位水文工程除得昱公司及兩家陪標公司參與投標外
        ,有無其他公司競標?你如何知悉?
    答:近兩年來有其他公司競標前述水文工程,過去均無發生其他公司競標我所設
        計之水文工程,直到八十二年三、四月間台北市聯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聯雍公司)搶得新竹水利會之自動測報工程,另該公司負責人午○○直接
        向我表示渠將與得昱公司競爭,嗣後聯雍公司參與競標之工程,我便依據我
        編製之工程預算書稿上價格降低一成參與投標。
    問:前述得昱公司投標另找兩家公司陪標之情事,相關之水利會、水利局單位審
        標人員是否知情?彼等單位有無提出異議?
    答:知情,但他們均未提出異議。
    問:你參與苗栗農田水利會之工程招標,聯雍公司有無參與競標?
    答:自八十三年起聯雍公司有參加苗栗農田水利會所舉辦之明德大埔水庫大壩及
        洩洪道監視系統設施工程及田洋圳自動測報工程公開招標案,我於知道聯雍
        公司參與競標後,我即以我原先製作之工程預算書上載金額之約八成訂定標
        金參與投標。
    問:你在投寄前述工程標單前如何知悉聯雍公司參與競標,故而不以原製作之工
        程預算書價格酌減一至五萬參與投標?
    答:在投標前苗栗農田水利會之職員辰○○、巳○○及徐小姐(名不詳)均曾分
        別警告我聯雍公司可能參與投標,因此在開第一標時我就故意不找台禹等陪
        標公司參與投標,縱使聯雍公司參與投標,也無法達到法定三家數目造成流
        標,如果第一標確定聯雍公司未參加投標,我則在第二標時依我原製作工程
        預算書上之價格酌減一至五萬元訂定標金參與投標,反之,確定聯雍公司參
        與投標,我便在第二標時依我原製作工程預算書上之價格八折訂定標金參與
        投標。
    問:依規定前述苗栗農田水利會職員謝金祐等三人能否在工程公開招標前將競標
        廠商洩露給意欲競標之業者?
    答:依規定,投標前農田水利會承辦人員不能將競標廠商洩漏給其他意欲競標廠
        商,但前述辰○○等三人均於前述工程招標案公告前警告我聯雍公司可能參
        與競標。
    (見偵一卷第三二三至三二七頁)
    問:(提示:辛○○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提供物得昱公司八十二、八十三年總
        帳交際費內載:「一三○頁八十二年七月九日良運行洋酒四瓶6000、八十三
        年七月十日湖廣藥材人蔘十六盒38,000,一三二頁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石門
        忘年會禮品49,765」)前述代表意義為何?
    答:(經檢視後)前述提供物即八十二年七月間因石門水利會石門大圳自動測報
        系統工程(合約金額新台幣一百五十一萬八千三百元,我更預定五萬元交際
        費,其中購買洋酒四瓶,人蔘十六盒交給該會總務組組長黃金轉送給其他會
        員代表之用,其餘款項則用來案請子○○等人。另八十三年間因石門水利會
        石門大圳自動測報系統工程(合約金一百四十四萬元)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該會總務組長子○○要求購買禮品九十份,我遂應允並購買不鏽鋼茶具九十
        份,我遂應允並購買不鏽鋼茶具九十份(每份約五百餘元)連運費共花費49
        762 元。前述致贈之洋酒、人蔘禮盒、不鏽鋼茶具均係我應金雄之要求致贈
        ,便於日後該會工程能順利承包。
    (見偵一卷第三三六頁正反面)
    問:前開文件所載各項工程之工程預算書是否都是你製作並送交給各水利會承辦
        人員陳核定案?
    答:是的。
    問:依前述你製作之工程預算書係交由何人陳核?
    答:南投水利會我是交給丙○○(現為人事室主任),花蓮水利會交給何世通、
        屏東水利會交給戊○○、彰化水利會交給癸○○、台中水利會交給寅○○、
        雲林水利會交給丑○○、北基水利會交給乙○○、石門水利會交給卯○○、
        自來水第五局管理處交給甲○○、苗栗水利會交給辰○○等。
    問:前述丙○○等人是否亦係委任你製作各工程預算之人?請詳述之。
    答:前述丙○○、何世通、戊○○、癸○○、蕭武召、丑○○、乙○○、卯○○
        、甲○○、辰○○等人均係委託我製作工程預算書之人,不過在製作前,渠
        等均會先通知我至工程現場勘查,再由我預估工程費用,經渠等等認可沒有
        問題後,我再編定工程預算書供渠等陳核並訂定底價。
    問:你製作之工程預算書格式為何?
    答:國內各水利會之工程預算書格式完全一致,我即依標準格式,輸入電腦繕打
        製作。
    問:你製作之工程預算書交予水利會辦人後,渠等如何處理?
    答:各水利會承辦人員大都係照原件陳核或照原單價內容抄繕陳核訂定底價,不
        過彰化水利會發包之福馬圳、東西圳兩件水位測報工程,我記得其中電纜埋
        設及包商管理雜費兩項費用略有刪減(指承辦人癸○○)後陳核。
    問:你所編定之工程預算書價款,與核定底價差距約若干?
    答:核定之底價大多數與我編定之工程預算價款差距不多(註:數百元至數千元
        之間不等)或是完全相同。
    問:前提示文件內載南投水利會茄老媽助圳、龍泉圳兩件自動測報系統,何以核
        報底價高於你編定的預算價款?
    答:這兩件工程在製定工程預算書後,丙○○通知我需增加設備項目,我當時為
        省麻煩,僅在電話中告訴江某費用,由丙○○自行在我原製作之工程預算書
        上添加項目及費用後陳核,我就未再另行製作工程預算書。
    問:你為何在投標日截止前一、兩日才將標單寄出?
    答:主要因素是(一)不願滯壓押標金期限過長(二)預防有其他廠商競標(三
        )預防標金高過底價。
    問:前述「預防有其他廠商競標」之理由為何?
    答:在以往工程投標案縱使有其他廠商競標,我都不擔心,因為工程預算書是我
        製作且其他廠商標金通常都很高,我唯一擔心的是各水利會會長刪減我編定
        的預算,再決定是否以流標或一次決標的方式得標。不過八十三年聯雍公司
        積極的參與各水利會的投標,我怕該公司非理性的競爭,因此我才在投標截
        止收件前,確定聯雍公司有無投標後,再決定我的標金,是否採取流標方式
        ,防止該公司得標。
    問:依前述你如何確定聯雍公司或其他廠商參與競標?
    答:我記得聯雍有參與投標的水利會工程計有苗栗、花蓮、雲林三個單位,於該
        等工程公告後,聯雍公司有無購買標單,苗栗水利會職員辰○○、巳○○、
        徐小姐三人均會輪次警告我,花蓮水利會何世通會警告我,至於雲林水利會
        何人通知我,我已忘記。
    (見偵一卷第三四0至三四四頁)
    問:表列第一項南投水利會七萬元意義為何?你如何支付?
    答:得昱公司因承包茄荖媽助圳自動測報系統工程,而我以開發費名義自得昱公
        司支領新台幣(以下同)七萬元,其中約三、四萬元(詳細數字記不清楚)
        我致贈予南投水利會丙○○主任,另分別購買每斤三千或二千元之茶葉及水
        果禮盒一萬五千至二萬元,請丙○○主任分贈給南投水利會相關職員工,也
        曾花費萬餘元宴請丙○○及其職員工餐敘。
    問:丙○○係人事主任並非工程承辦人,為何你致贈前述金額三、四萬元予江某
        ?江某有無將上述款項轉贈工程承辦人員。
    答:於茄荖媽助圳自動測報系統工程,我請江某協助指導水電及土木小包工,所
        以我送上述款項給江某當茶水費聊表心意,至於他有無轉送給相關承辦人員
        我不清楚。
    問:茄荖媽助圳自動測報系統工程承辦人彭福騰有無收到前述現金、茶葉、或禮
        盒?
    答:現金部份丙○○有無轉贈我不清楚,但我曾請丙○○轉贈茶葉、禮盒,據我
        所知彭福騰已於八十二年間去逝。
    問:表列第一頁第二項南投水利會七萬元意義為何?你如何支付?
    答:得昱公司因承包龍泉圳水位自動測報系統工程,而我以開發費名義自得昱公
        司支領七萬元,其中三、四萬元亦同前述理由贈予丙○○,其餘亦分數次購
        買茶葉、禮盒請江某轉贈給南投水利會相關人員,並宴請彼等餐敘。
    問:前述龍泉圳工程承辦人李德福有無收到賄款、茶葉或禮盒?
    答:丙○○是否將現金分贈李德福我不清楚,我曾請丙○○轉贈我所購買之茶葉
        及禮盒給職員工,我想李某應有收到。
    問:(提示:八十三年八月廿六日辛○○扣押物編號○○一─五工程預算書影本
        兩紙及編號○○一─六工程預算書影本三紙)上述扣押物是否即你前稱八十
        三年七月間壬○○委託你編製之工程預算書?
    答:(經檢視後)是的。
    問:前述一覽表第二頁水利局十月五日台中石岡壩壬○○(大陸行)及張逢如(
        大陸行)意義為何?
    答:其代表我代壬○○支付三四、九七四元,代張逢如支付三七、五一○元,於
        八十一年十月間赴大陸觀光旅遊之費用,但上述金額係會計做帳登載之數目
        與我記憶有數千元之出入,實際支付金額均較帳目登載為低,惟詳細數目我
        記不清楚,唯我確曾為彼等支付旅費。
    (見偵一卷第三五七至三五九頁)
    問:參加開標會議之陪標廠商係由何人代表參加?
    答:依規定開標會議並不一定需要派員參加,故本公司通常會派員權充陪標公司
        人員參加開標會議,惟亦有時本公司為做好新舊人員經驗傳承之目的以及讓
        本公司其他人員亦能與水利會相關人員認識,以方便未來工作之推展,故亦
        會派員權充陪標公司人員參加開標會議。
    問:水利局相關單位及水利會人員之審標人是否知悉松興公司、巨騰公司等公司
        是你找來陪標的公司?
    答:知道。
    問:依規定工程投標如有前述你找松興、巨騰等公司陪標情事,應判定廢標,而
        前述情事除工程承辦人一定知道外,參與開標會議的大部分人亦都知道,既
        然如此,為何還會照常開標,且由貴(得昱公司)公司得標?
    答:本公司長期與各水利相關單位關係密切,所以彼等有工程目標後均會找我詢
        價及要求我代為編製工程預算書,並希望我順利得標,故縱使他們知道前述
        情事,但為使工程能順利開標及完工,故他們只要求我將程序力求完備即可
        ,並未做其他的刁難。
    問:彰化農田水利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決標的福馬圳進水口水位自動測報
        工程及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決標的東西圳進水口水位自測報系統的工程
        承辦人為何?
    答:是癸○○。
    問:前述東西圳進水口水位自動測報系統工程之工程預算書係由何人製作?詳情
        為何?
    答:該工程之工程預算書係由癸○○私下委託我製作的,我製作完成後就交給他
        審核,其後並經多次溝通討論有關底價的問題,最後癸○○將他修改的工程
        預算書傳真給我,並要我依此為本製作投標的價格,我即依癸○○傳真給我
        的工程預算書內工程項目的價格,來製作台禹公司、巨騰公司二家陪標廠商
        及本公司的投標價格。
    (見偵一卷第三六八至三七0頁)
    問:花蓮水利會於八十一、八十二年間招標之瑞西圳、大安圳、興泉圳等三筋動
        水位測報工程,委由你製作的工程預算書容為何?
    答:花蓮水利會承辦人何世通交予本公司該等工程位置圖後,得昱公司即依現場
        勘察結果及相關工程設備製作工程預算書,其內容包括工程設計圖、施設位
        置圖、功能說明書、單價分析表、工程預算書表及工程計畫說明書。
    問:花蓮水利會依你承製三工程預算書陳送上級水利局(台灣省水利局)核定後
        ,有無告知你增刪部份及價格變動情形?
    答:該會工程預算書陳送省水利局核定成立後,即無法瞭其內容,而我送交工程
        預算書後,即會與何世通討論更換、變動情形,於此時我即知道底價。
    問:花蓮水利會八十二年底辦理興泉圳水位自動測報工程開標前該水利會人員,
        有無事先告知你有其他廠商競標?
    答:興泉圳工程公告前該水利會己○○曾向我表示另一家廠商聯雍公司相當積極
        參標,又於領標單後,我主動向何世通或己○○瞭解聯雍公司有無參標,至
        於有無瞭解到我記不清楚。
    (見偵一卷第三八一至三八二頁正面)
    問:前提示扣押物第三頁,自來水五區處「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現金袋」,代表
        意義為何?
    答:(經檢視後)前述係自來水第五局管理處甲○○於八十三年八月中旬以電話
        通知我表示該部門有中元普渡拜拜後之大聚餐,邀請我參加,並請我贊助經
        費,我遂表示因公務繁忙不能參加,但願意郵寄現金二萬元表示得昱公司贊
        助之心意(因為我認為偶數較吉利,故致贈二萬現金),並請郵寄到自來水
        第五局管理處(址設嘉義市)給甲○○。
    問:你致贈前述二萬元予甲○○之目的為何?
    答:我係基於長期受甲○○良好私誼,且本公司現仍在該處有水文遙測系統,該
        系統後續之維修均係甲○○與本公司聯絡,另外我亦由此次贊助二萬元之機
        會與自來水五區管理處建立良好關係,並且能繼續承包該處爾後相關工程。
    (見偵一卷第三八八至三八九頁)
    問:你一次購買三份標單的目的為何?
    答:我購買三份標單,其中之一是作為主標公司的標單,另外二份標單是作為另
        二家公司投標之標單。
    問:你以郵購方式一次購買三份標單,各水利會卻將標單寄至何處?
    答:因為各水利會承辦人員都會知道是我在購買三份標單,都會將標單全數寄至
        得昱公司。
    問:前述各水利會都希望且內定由你得標,而你一次購買三份標單其中二份係作
        為陪標之用,各水利會承辦人員顯亦知情,是否如此?
    答:各水利會的確希望我得標,而承辦人員卻建議我再找二家參與投標,所以我
        買三份標單的目的他們可能知道。
    (見偵一卷第五一0頁背面)
  ⑵壬○○:
    問:辛○○邀你共走大陸旅遊經過情形為何?
    答:辛○○於八十一年八月間以電話告知有團走大陸旅遊,要我詢問石岡壩有多
        少人願意前往,莊某並於談話口氣中表示團費共需新台幣(以下同)四萬餘
        元,但我們個人僅需支付旅行社訂週一萬元即可,其餘部分不是問題,以後
        再說,我便私下將莊某的思各別詢問辦公室同仁有無意願參加,結果僅張逢
        如與我參加前述旅遊。
    問:你與張逢如是否確實前往大陸旅遊?費用若干?
    答:我與張逢如確實參加前述為期兩個星期之大陸旅遊,我與張某於八十一年八
        月間各交一萬元訂金予華東旅行社。
    問:辛○○為何要招待你及石岡壩相關人員前往大陸觀光旅遊?
    答:莊某於七十七年至七十八年間曾承包石岡壩閘門開度顯示傳訊設備改善工程
        及於七十九年間承包石岡壩校栗埔白鹿雨量站電腦輸入工程,莊某為感謝我
        及庚○○讓渠製作前述兩項工程之工程預算書而順利得標,並希望與我等保
        持良好關係,寄望日後之工程合作,所以分別招待我及庚○○於不同時間赴
        大陸旅遊。
    問:(提示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辛○○日扣押物編號00一─五工程預算書影本
        三紙及編號00一─六工程預算書影本四張)上述資料係方本局人員於八十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得昱企業有限公司搜扣,其意義為何?
    答:(經檢視)騙號00一─五為石岡壩豐原水廠二廠流量計併接傳訊器組設備
        工程預算書,編號00一─六為豐水廠二廠新設文氏管流量傳訊器組預算書
        ,上述兩工程預算書係我於八十三年八月初(詳細日期記不清楚)委辛○○
        製作之工程預算書。
    問:前述兩項工程預算書辛○○是否已交付給你?
    答:是的,辛○○已將前述扣押物預算書以傳真給我,我欲重新核定繕編後簽報
        水利局核列預算經費。
    (見偵七卷第五至七頁)
  ⑶庚○○:
    問:前述三項工程(即附表一至三號工程)之業務承辦人係何人?
    答:因本會計有工程員二人,即我本人及壬○○,故前述三項工程皆由我們兩人
        共同承辦,負責相關招標事宜。
    問:依規定,前述貴會工程設預算書中之「施工計劃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
        析表及施工補充說明書、工程圖表」應由何人製作?
    答:應由本會業務承辦人壬○○及我本人所製作。
    問:可否由貴會委託民間廠商代為製作前述「施工計劃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
        分析表及施工補充說明書、工程圖表」,再據以作為招標資料所用?
    答:當然不可以,否則有失公開招標公平性。
    問:前述得昱公司於七十六年十月、七十七年十二月及七十九年三月得標之三項
        工程相關之工程設計預算書係由何人製作而成?根據何種資料製作?
    答:因為前述得昱公司得標的工程,皆係石岡壩未曾施作之單項工程,故本會缺
        乏相關資訊,且我及壬○○學養皆不足以製作工程設計預算書,而得昱公司
        在全省水利會承作相當多之水文儀器工程,商譽極佳,且其產品多係自行開
        發而成,在爾後之維修保養及零件取得極為方便,故我二人才要求辛○○代
        為製作相關工程預算書,而渠提供之原件係電腦繕打,我們為求慎重,再將
        施工計劃書、預算書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以手繕寫方式重行謄寫乙次,至於
        工程項目及單價、總價皆不作變更,再循系統上報,並經省水利局視實際需
        求修正審核。
    問:你等二人前述作法有無違反規定?
    答:有的,但我們二人的動機純係為了將來在相關前述三工程之系統運作後,不
        會發生維修及零件取得之困擾,如此可節省公費之支出。
    (偵七卷第一五至一七頁)
  ⑷卯○○:
    問:前述你所主辦四個工程案(即附表編號七、八及未經起訴另二項工程),得
        標廠商各為何?
    答:八十年度、八十一年度、八十二年度三工程由得昱公司得標,八十三年度乃
        由得昱公司關係企業台禹實業有限公司得標。
    問:辛○○係如何順利取得前述四項招標工程?
    答:於每個年度開始前(約七、八月間),我即會通辛○○知派員會同本會管理
        組、工務組、工作站相關人員施工現場勘查,現場勘查後,我會將勘查結果
        、施工位置圖、工程年度編定預算數目等資料交予辛○○,以利得昱公司製
        作工程預算書,而於年度中期(約十、十一月間),得昱公司會將工程預算
        書交給我,我即依該工程預算書內容,進行增刪,並將增刪情形與辛○○討
        論確定,通常該工程預算書內容除有增設機房(磚造或鐵皮造)外,在系統
        設備內容、價格等方面很少有變動,而後我再將該工程設計書陳送本會各單
        位簽核,等會長簽核後轉報省水利局同意成立,『於省水利局同意成立工程
        預算書後,辛○○會前來瞭解省水利局核定結果有無變動,且我則將核定結
        果約略告知,並將該同意成立之工程預算書簽請會長簽封』;而等到該工程
        公告招標時,莊某會委請我或總務科人員一次領取三份標單,若領取標單截
        止前有其他廠商領標,我則會警告莊某有其他廠商搶標,請渠注意;等及工
        程開標時得昱公司辛○○均順利承製。
    問:前述你經辦招標之四項工程,工程標單係如何製作?
    答:八十年度、八一年度及八二年度石門大圳遙測系統更新及擴充設施等二工程
        招標單係由工務組依照我與辛○○確認後的工程預算書,將其價格數字去除
        後影印製作;...
    問:前述各項招標工程預算書應由何人製作?實際上由何人製作?
    答:依工程相關招標規定,其有專業性的招標工程,其工程預算書應委請相關專
        業公、私立團體協助製作,惟不得委由投標廠商製作,而前述各項工程算書
        ,實際上是由得昱公司辛○○製作。
    (見偵六卷第二四至二七頁)
  ⑸戊○○:
    問:隘寮圳及隘寮圳攔水壩工程你請辛○○提供那些資料以製作工程預算書報水
        利局核准?
    答:我請辛○○提供工程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自動測報細統設施工程設
        備方塊圖及相關圖表讓我製作工程預算書報水利局核准。
    問:隘寮圳及隘寮圳攔水壩工程為公開招標之工程你為何要依據辛○○製作之工
        程預算書明細表及相關設計圖表製作工程預算書?是否為損及其他參與投標
        廠商得標之機會?
    答:我雖係農田水利科畢業,但初次接辦此項工程業務並無能力製作工程預算書
        ,後來八十年間我到水利局開會時認識辛○○,莊某主動向我表示有能力承
        包本會工程,我乃分別於八十年十月及八十一年九月間陪同莊某到隘寮圳及
        隘寮圳攔水壩工程現場勘查並由莊某製作工程預算書明細表及相關設計圖表
        ,以供我製作預算書報水利局核准之用,我雖知如此作為會損及其他廠商得
        標之機會,但為了儘速做好前述工程所以才請辛○○幫忙。
    問:提示(辛○○八十三年八月廿六日扣押物編號001-2、001-4工程預算書
        影本各乙份)上述兩份工程預算書,內含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工程
        設備分塊圖是否即係你前述辛○○提供予你製作工程預算書報水利局核准用
        之資料?
    答:(經檢視後)是的。
    問:你明知會損及其他參與投標廠商得標之機會,還利用辛○○提供之預算書明
        細表及相關機器圖表製作工程預算書報水利局核准作為工程公開招標之用,
        顯見你和辛○○早有勾結,並收受賄款以利該公司承包上述兩次工程,對此
        你作何解釋?
    答:我並沒有收受莊某致贈之賄款更未和其勾結,而且我僅知莊某經營此項業務
        ,所以才只找他幫忙。
    (見偵四卷第二至四頁)
  ⑹癸○○:
    問:你前述制定的「初稿」(指附表十五、十六號工程)意義為何?
    答:初稿即指該工程預算書的初稿,內容包括計劃、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
        、補充說明、功能說明及圖說等。
    問:前述「初稿」係由何人製作?
    答:都係由我一人獨自完成。
    問:前述東西圳工程初稿係何時製作完成?
    答:八十二年十月十九日
    問:初稿製作期間你有無向外訪價?向何人訪價?
    答:有的。我係向得昱公司辛○○訪價,並討論溝通有關工程項目的增刪及價格
        問題,無關得昱公司的產品,我會向其他廠商訪價。
    問:(提示: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扣押物編號007-6 文件資料:彰化農田水利
        會工案資料乙份)該文件資料第九至十五頁係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自( 048
         )346-527(註:即彰化水利會傳真電話)傳真與文件的東西圳工程計劃預
         算書,此份資料意義為何?
    答:(檢視後)該傳真的東西圳工程計劃預算書,確定是我傳真給他的,請他幫
        忙審查及有無修正的地方。
    問:據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辛○○向本局供稱:「有關東西圳工程計劃預算書係由
        癸○○委託辛○○製作的製作完成後,就交給他審核,其後並經多次溝通討
        論有關底價的問題,最後癸○○將他修改過的工程款預算書傳真給我並要以
        此為藍本製作投標的價格,而你前述該工程計劃預算書係由你獨力完成款有
        不符,對此矛盾你如何解釋?
    答:我修正我前面的供述,有關東西圳工程計劃預算書確是我私下委任辛○○幫
        忙製作的,但是辛○○製作完成後,我有認真的審核並與他討論有關工程細
        節問題,而我將前述工程預算書傳真給辛○○是告訴他,我要將此份工程預
        算書簽核而有關投標的價格就請他依此為藍本自己拿捏。但這份工程預算書
        最後底價為何,我亦無從得知。
    問:如果你送水利局審查後工程預算書初稿作修改後,你係如何處理?
    答:我會通知辛○○將修改的部分告訴他,讓他心裡有個底,以作為未來來投標
        的依據。
    問:依規定工程計劃預算書應係由水利會承辦人製作,而你為何不自行製作,且
        你負責貴會該工程招標事宜,你不僅不保守業務上的機密,反而將水利局審
        查後,工程預算書初稿底價告知辛○○以使讓他順利得標是否如此,請解釋
    答:依規定,工程計劃預算書係由我按實際需求來製作,但我因本身學養及專業
        知識不夠,故為求計劃更臻完美,故才請辛○○幫忙製作,但我均有親自參
        加與審核及請教他有關專業的問題,使本工程能順利推動,另我將水利局審
        查後的工程計劃預算書初稿一價告知辛○○,是希望他以此為基準,在投標
        時對價格的拿捏較為精確,以免被其他公司標走,影響本會工程的推動。
    問:你將水利局審查後的工程預算書底價告知辛○○,請他以此為基準作為製作
        投標標單的價格其用意除前述系統功能相互配合的考量外,尚有何目的?
    答:我告訴辛○○經水利局審查後的工程計劃預算書的底價,除前述目的外,我
        希望得昱公司辛○○對投標價格能有更精確的拿捏,而使該工程能順利投標
        發包,因為得昱公司承作的工程內容是較少見的,國內很少有公司有此能力
        參與投標,而如果得昱公司投標時沒有另行自己找其他二家公司陪標,該工
        程幾乎無法發包故得昱公司在購買標單時都會購買三份標單一併投標,而前
        述事情我雖知道,但鑑於為使工程能順利發包而不致因投標公司不足三家而
        流標的考量,所以我才隱瞞上述情事且還將工程款預算書的底價告訴他希望
        他得標。
    問:得昱公司辛○○找的陪標公司有那些?
    答:近二年來辛○○找的陪標廠商有巨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松興儀器有限公司
        ,而台禹實業有限公司是東西圳工程才參加投標的,其負責人是辛○○的太
        太王全儀,應亦是陪標公司。
    問:依規定工程投標如有前述得昱公司招松興、巨騰、台禹等公司陪標情事,應
        判定廢標,而你身為該工程之承辦人且亦知此情事,為何還會照常開標,且
        由得昱公司得標?
    答:如我前述,我雖知道陪標此事,但為使工程能順利發包,故才隱瞞此事,而
        參與開標會議的股長林達雄及主計人員亦卻知道此事。
    (見偵五卷第三至七頁)
  ⑺寅○○:
    問:后里圳六號、后里圳五支分水、泰安測報工程為何未採用公開招標而用公開
        方式辦理?參與比價之廠商有那些?
    答:因為我從未經辦過類似工程,所以當會長指示要施設后里圳六號等三件工程
        時,我為速完成此項任務,和本組承辦人林金生討論後,決定採公開比價方
        式辦理,並推薦得昱公司、松興、台禹公司三家參與比價,經會長同意後室
        交給工務組承辦此項業務。
    問:前述你請辛○○提供預算書、單價分析表及相關圖表製作前述三件工設計預
        算書之詳情為何?
    答:今()年四、五月間管理組曾經討論屯子腳等三工作站要求施設管制水量
        之測報系統,我便邀請辛○○至現場勘查並提出前述三工程之工程預算書、
        單價分析表、設備方塊圖及相關表,由我收集後再分別轉交屯子腳工作站站
        長張武雄、月眉工作站陳樹泉、泰安工作站站長林振茂,再由彼等交給各站
        承辦人謝哲雄、朱明輝、宋木樹作工程預算書以報請會長批示。
    問:前述后里圳六號等三工程係採公開比價辦理,而你卻於八十二年四、五月間
        即邀請得昱公司辛○○至現場勘查並製作工程預算書及相關設計圖表再轉交
        給各工作站製作工程設計預算書報請會長批示,如此作為是否會損及其他參
        與比價廠商得標機會?
    答:我覺得得昱公司製作之工程預算書編列之金額甚為合理,而且我參照相關文
        獻及其他水利會由得昱公司承包之相關工程都符合本會之需要所以雖然會損
        及其他廠商得標之機會,我們仍舊採用得昱公司之工程預算書。
    問:(提示:辛○○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扣押物編號00一台中水利會工程預
        算書后里圳六號、后里圳五分支水、泰安測報等三工程影本)前述工程預算
        書及相關圖表是否即係辛○○提供予你再由你轉交予屯子腳等三工作站據以
        製作工程預算書以報請會長批示之用之資料?
    答:(經檢視後)是的。
    (見偵十卷第十三至十五頁背面)
  ⑻辰○○:
    問:工程招標之作業流程為何?
    答:先由承辦人將工程招標之目等公告於本會之公佈欄、相關工作站及相關公會
        定期參與投標,凡有意參與競標之廠商可於看到招標公告後,向本會購買標
        單(內含空白之包商工程估價單、包商單價分析表、補充說明、功能說明、
        標單等資料)由廠商填寫完畢後郵寄本會,屆公告開標日期再由本會相關人
        員(總幹事、主計室、業務承辦人等)及參與競標之廠商當眾啟封標單、公
        開開標。
    問:前述業務承辦人製作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之依據為何?
    答:本會相關之水文監測、水庫雨量站、水庫洩洪紀錄系統等工程所需之工程預
        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均由得昱公司製作並填寫工程預估經費送
        交本會參考,本會承辦人再將上述資料作部分刪改後製作工程預算書、預算
        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等。
    問:何以貴會不自行製作公開招標所需之前述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
        分析表,而由得昱公司製作?
    答:本會無此能力製作前述工程預算等資料,就我所知全省大概僅有得昱等少數
        公司有此能力製作工程預算書等資料。
    問:苗栗農田水利會在相關之水文監測、水庫雨量站、水庫洩洪紀錄系統等工程
        之投、開標作業除了事前前由得昱公司製作工程所需之工程預算書、預算書
        明細表、單價分析表及於補充說明書內載得標廠商之工程系統必須與原有之
        設施系統配合運轉使用等以防止由其他廠商得標造成貴會之困擾,除此之外
        貴會對前述工程標有無其他防範因應措施?
    答:有關工程招標時本會依法公告有時會主動通知得昱公司來投標,得昱公司有
        時會找幾家關係企業陪同競標以免落人口實,開標結果均由得昱公司或其關
        企業得標。
    問:得昱公司將前述工程(指編號二一、二二工程)之設計書交予你後,你如何
        處置?
    答:將設計書交予承辦人,承辦人再依此製作該工作之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
        表、單價分析表等資料,以便工程公開招標。
    (見偵二卷第六至十一頁)
    ⑼巳○○:
    問:前述工程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表、施工補充說明書依規定由何人製作?
    答:依規定由本會承辦人按實際需求製作。
    問:可否由會委託民間廠商代為作前述之工程預算書、預算書明細表、單價分析
        表及施工補充說明書,再據以作為招標資料所用?
    答:當然不可以,如此作法有違公平性,將使其他廠商無法參與競標。
    問:你身為灌溉股業務承辦人,你所負責之貴會工程招標,有無據實先行製作前
        述工程預算書等資料?
    答:沒有
    問:為何你不自行製作?你又如何處理前述事實?
    答:因本人僅初商畢業,根本無此學養,且本會所有相關工程招標都會由會長楊
        景淋或組長辰○○示由得昱企業有限公司提供前述資料,並且由辰○○親自
        聯絡該公司負責人辛○○他提供,再由辰○○交給我,進行後續待辦事宜。
    問:辛○○投標前述九項(即附表編號二一至二九)之投標價格與底價有何差距
    答:因我皆係依據辛○○提供之工程預算書來製訂本會之工預算書程再陳報上去
        ,而會長楊景淋再作象徵性的刪減數萬元來訂定底價,所以辛○○於知道底
        價,只要稍作刪減,得昱公司即可以順利得標。
    問:前述九項工程有無例外?
    答:有的,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得標「明大埔水庫大壩及洩洪道監視系統設施工
        程」,我依據辛○○原件製作之工程預算書預估底價係0000000 元,而楊景
        淋則略刪減核定底價為0000000 元,但因有聯雍實業有限公司參與競標,所
        以辛○○將投標價打八折左右為0000000 元,方能得標,另八十三年一月七
        日得標開標之「田洋圳牛欄肚圳水位雨量自動測報系統設施工程」,我依據
        辛○○提供之原件製作本會之工程預算書預估底價為0000000 元,楊景淋則
        略作刪減為0000000 元,因聯雍公司競標,而由得昱公司投標價打八折左右
        為0000000元,方得順利得標。
    (見偵二卷第七四至七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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