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莫家駿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執行羈押,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九十年七月七日、九十年九月七日三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年十一月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