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二О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二О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辯護人 郭書益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執行羈押,並經二次裁定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乙○○因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被告乙○○不服提起上訴,現待送上訴中),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