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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九四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蔡永昌周煙平徐昌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九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庚○○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郭盈蘭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六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一八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一九號、八十八年度偵緝

字第一六二0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一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二號

、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三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四號、八十八年度偵

緝字第一六二五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六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七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戊○○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沒收。

庚○○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沒收。

事實

壹、戊○○係臺北縣新莊市○○路一六五巷十一號縉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縉耀公司〕之負責人,民國八十六年五月間,因財務吃緊,圖向其叔己○○借款週轉,因己○○無現款可資貸與,戊○○乃轉而要求借用支票,己○○乃請戊○○前往陳梅琴處取回空白支票暨印鑑章擬親自簽發支票貸與戊○○,詎戊○○委由庚○○取回附表壹編號三一、三二、六三所示原『空白』之支票暨印鑑章後,竟避不見面,戊○○及其妻庚○○即基於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之概括犯意,未經己○○同意,推由戊○○在不詳地點,連續以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己○○為發票人,偽造附表壹編號三一、三二、六三所示之支票,嗣延續上開共同犯意,分別於同年五月二十二日、七月四日、九月十一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偽造附表伍所示之支票領取證,領取「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0號」、「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0號」、「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0號」『空白支票』依序計伍拾張、伍拾張、貳拾伍張,得手後亦推由戊○○於不詳地點,先後以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己○○為發票人,偽造附表壹所示其餘支票(即編號三一、三二、六三外之支票),並夥同陳玉梅,基於共同行使偽造支票之概括犯意,持附表壹編號一、二九、五三所示偽造之支票支付縉耀公司應付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俊鳴公司〕之貨款〔起訴書載為調借現金〕,二人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承前開犯意,先後持附表壹編號

十三、二三、二八、三二、三五、三六、五二、五五、五七、六三所示偽造之支票以行使,分向辛○○、丁○○、乙○○、壬○○調借同額現金或票據、及持附表肆所示僅偽造己○○印文、尚未記載發票日期及金額之空白授權支票向壬○○調換票據週轉,並授權壬○○填載發票日期及金額,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借予等額之現金或票據,詎屆期不獲清償,辛○○、丁○○、乙○○、壬○○始悉受騙,而上述附表肆所示支票則尚未經壬○○填載完成。

貳、戊○○另基於偽造私文書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利用代己○○領取存款繳納貸款之機會,於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盜用附表貳所示『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己○○』之印章作成附表貳所示之提款條後,持以行使,向上開銀行盜領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己○○之存款新台幣〔下同〕貳萬壹仟元,足以生損害於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己○○。

參、戊○○與庚○○均明知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間遭銀行抽回銀根,陷於週轉不靈,,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執附表參所示支票,連續自八十五年四、五月間起至八十六年十月間某日止,向乙○○、辛○○、丁○○詐借附表參所示款項,致乙○○、辛○○、丁○○陷於錯誤,如數交付與戊○○、庚○○,詎屆期不獲清償,乙○○、辛○○、丁○○始悉受騙。而戊○○及庚○○經持附表壹編號十三、二三、二八、三二、三五、三六、五二、五五、五七、六三所示偽造之支票、附表參及附表肆所示之票據,使乙○○交付一百二十一萬九千元、使辛○○交付三百十三萬三千一百五十元,使丁○○交付二百十三萬三千元,使壬○○交付價值二百九十九萬八千三百元之現金及票據,使俊鳴公司交付價值五十九萬五千九百三十三元之貨物。

肆、案經被害人己○○、丁○○、乙○○、辛○○、壬○○、俊鳴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固坦承有以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己○○名義簽發如附表壹所示之支票,並持右揭事實欄所示支票向告訴人丁○○、乙○○、辛○○、壬○○、俊鳴公司調現金、票據或支付貨款,以及於八十六年九月十日持『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己○○』之印章,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提領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己○○之存款二萬一千元,而被告庚○○對於伊與被告戊○○一同向告訴人丁○○、乙○○、辛○○、壬○○調借現金或票據一事坦承不諱,然均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文書、詐欺之犯行,被告戊○○辯稱:伊係經己○○同意及授權,才以其名義簽發如附表壹所示之支票,及領取其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如附表貳所示乙存帳戶存款二萬一千元,而伊與告訴人丁○○、乙○○、辛○○、壬○○等在本件借款之前,即有金錢往來,伊於簽發系爭支票向告訴人等借款後,係因無力償還,導致部分支票遭退票,純屬民事債務清償問題云云,被告庚○○則以:伊僅是縉耀公司掛名負責人,己○○確實有同意戊○○簽發附表壹所示之支票,且該等支票皆是戊○○拿去使用,伊並無行使,只是陪同戊○○一起去而已等語置辯。然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己○○於偵查中指訴:其前經營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分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開立甲存帳戶申請支票使用,並在新莊分行開立乙存帳戶(帳號0二六—一二—六五八五五—五)使用。被告戊○○於八十六年五月十日欲向其借款週轉,其因無現款貸與,被告戊○○乃轉而要求借用支票,其乃請被告戊○○前往其妹陳梅琴處取回支票及印章,交其親自簽發支票,詎戊○○竟未交付支票及印章,即擅自簽發支票使用,經其再三催討,始返還印章,後又一再以上次簽發之支票之印章模糊需補蓋為由,向其妻騙取印章,分別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同年七月四日及九月十一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領取支票簿,擅自簽發支票使用。另被告戊○○於八十六年九月初,以上述補蓋章為由,向其妻騙取支票章,後因其需繳納房屋貸款二萬七千元,乃向戊○○催討印章,戊○○以尚未補蓋為由,表示欲替其繳納房貸,其誤信乃交付乙存存摺,事後始知戊○○僅領二萬元繳納房貸,卻於同年九月十日擅自盜領其存款二萬一千元等語(見第二三八二四號偵查卷第一、二頁,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七號偵查卷第二十二頁);與告訴人丁○○於偵查中指訴:被告戊○○、庚○○自八十五年四、五月間起,以伊夫婦所經營之縉耀公司急需資金周轉為由,陸續向其借款二百十三萬三千元,並交付附表壹編號二八己○○為發票人之支票一張、附表參編號四至七之支票四張,然均遭退票,後其至縉耀公司,發現被告二人早潛逃無蹤等語(見第一九七八號偵查卷第一至七頁);再告訴人乙○○於偵查中指訴:被告戊○○於八十六年五月間以急需現款周轉為由,持附表壹編號六三己○○為發票人之支票一張及附表參編號一、二支票二張,合計一百二十一萬一千九百元,向其調借現款,其基於雙方已有數次生意往來,且戊○○又確切保證上開支票屆期絕對兌現,其遂如數借款,詎上開支票屆期全遭退票,戊○○又避不見面等語(見第四一0四號偵查卷第一至五頁),於原審調查時陳稱:被告二人都有向其借款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十四頁),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庚○○親自跟他說希望能借伊錢,讓公司能夠運作,扣除利息,被告二人實際上是向其借七百八十萬元,到現在都沒有還等語(見本院卷第四十九、五十頁);又告訴人辛○○於偵查中指訴:被告戊○○、庚○○於八十六年五月間,以縉耀公司欲擴充生財機器設備,擴大營業為由,盼其能頂力資助,且短期內必可清償等語,致其誤信為真,而陸續貸與三百十三萬三千一百五十元,被告並交付附表壹編號十三、三二、三六、五二、五七己○○為發票人之支票五張,及附表二編號三支票一張以供清償之擔保,詎經其提示,分別以存款不足、印鑑不符及已遭拒絕往來為由遭退票等語(見第二四七0六號偵查卷第一至十一頁),於原審調查時陳稱:出面都是庚○○,戊○○也有出面,皆未提及被銀行抽銀根之事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十二頁);另告訴人壬○○於偵查中指訴:被告戊○○自八十二年起陸續向其借錢、借票,到目前為止共欠三百餘萬元,其中四十萬三千五百元係借現金,其餘則是向其借票出去調現,戊○○拿附表壹編號二三、三五、五五所示己○○的票來向他借,並要他自己填載完成,通常是被告戊○○、庚○○二人一同前來,事後戊○○還寫讓渡切結書,要將工廠讓渡給他,然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他前往現場時,要讓渡之工廠機械及車輛均已搬空等語(見第八七九號偵查卷第二至四頁、第二十頁、第二十六、二十七頁),於原審時調查陳稱:戊○○向其借款及借票時說伊父親很多錢,未提及被銀行抽銀根之事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十五頁),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庚○○他有無蓋章及簽票?)來時有些已經寫好,有些是拿空白給我自己填寫,他們二人都有在場。」、「也曾經拿壹張空白的票要我自己填,但我沒有填。」(見本院卷第四十八、四十九頁);以及告訴人俊鳴公司於偵查中指訴:於八十六年五月至十月間,被告戊○○向其訂購模具及相關零件計一百零八萬三千一百四十二元,其中交付附表壹編號一、二九、五三所示己○○支票合計五十九萬五千九百三十三元,全遭退票,而其餘款項則遲不給付等語(見第二二二九號偵查卷第一頁、第三至六頁),於原審調查時陳稱:被告二人均有與其公司接洽買賣,且未告知被銀行抽銀根之事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十六、四十七頁),於本院調查時陳稱:被告二人都有叫貨,金額共四十幾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五十、五十一頁),均分別指訴綦詳。復有證人即被告戊○○之姑姑陳梅琴於本院調查時證述:「(問:己○○的支票與印章之前委託你保管?)是的。」、「(問:被告戊○○有向你拿支票和印章?)是戊○○的太太庚○○拿的,我可以當面和她對質,當時他說他叔叔叫他來拿的,我說你一定要拿給你叔叔。」、「(問:他什麼理由向你拿?)他說是他叔叔要他來拿的。」、「(問:戊○○有承認是他向你拿的為何你要改口?)因為時間太久,我想起來是他太太,我可以肯定是庚○○,戊○○沒有和我接手。」、「(問:庚○○向你拿時說什麼?)他說是己○○叫他來拿回去還給己○○。」、「(問:有無說己○○要將支票借他使用?)沒有。」、「我都沒有見到他(戊○○)的人,他也沒有說到票的問題,我根本沒有同意借票也沒有提到借票的問題,他所言不實。」、「我將支票交給庚○○時確定沒有將支票存根交給他。」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十至六十三頁、第六十六頁),核與告訴人己○○指訴被告盜用其印章,簽發支票等情,大致相符,堪予採信。

二、再者,被告戊○○迭次供稱:「我是〔縉耀〕公司負責人沒錯。」(見原審卷第一六0頁)、「有此事〔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銀根〕。」、「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根時就週轉不靈〕。」(見原審卷第四0頁)、「有〔以擴充生產設備為由,向丁○○借款貳佰壹拾參萬元〕。」、「有〔向周武宗借壹佰貳拾壹萬壹仟玖佰元〕。」(見原審卷第一六一頁)、「我跟他〔辛○○〕是以票來換現金。」(見原審卷第一八0頁)、「「有〔向壬○○借票參拾陸萬柒仟元〕,我也有拿回去向周先生〔乙○○〕借錢,」(見原審卷第一一四頁〕、「有〔拿壬○○簽發之面額參拾陸萬捌仟元之支票向林金塗借款〕,是以面額扣利息後再把餘額交給我。」(參見原審卷第一一五頁)、「有〔向壬○○借肆拾柒萬陸仟捌佰元的票,向辛○○調現〕,也有向壬○○借一張肆拾貳萬捌仟元的票向辛○○借錢。」(見原審卷第一一六頁)、「有〔向壬○○借票再持之向游清山調現〕,也是扣掉貳分利,餘額再交給我。」、「有〔向壬○○借現金〕,」(見原審卷第一一七頁)、「我跟他〔俊鳴公司〕是廠商,是貨款不是借錢。」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六六頁);而與被告庚○○供稱:「有此事〔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銀根。」(見原審卷第一六一頁)、「我跟乙○○...,我一向先跟他借款,我在〔再〕給票,... 」、(見原審卷第一七八頁)、「有〔向壬○○借票參拾陸萬柒仟元〕,我也有拿回去向周先生〔乙○○〕借錢,周〔武忠〕是拿貳分利。」(見原審卷第一一四頁)、「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根時就週轉不靈〕。」等情,亦互核大致相符,並有〔一〕告訴人己○○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連線作業查詢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存摺摘錄影本、與被告戊○○對話之錄音帶暨譯文(附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二四號卷第四頁至第七頁、第二八頁至第三八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款戶往來資料查詢單、遭人簽發之支票明細表(附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七號卷第四四頁、第四六頁、第四七頁,本院卷第七一頁至七五頁同)。〔二〕告訴人丁○○提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丁○○設於新莊農會之活期存款存摺影本(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八號卷第六頁至第十六頁)。〔三〕告訴人壬○○提出之讓渡切結書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七九號卷第五頁、第二六頁、第二七頁)。〔四〕告訴人乙○○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一0四號卷第三頁至第六頁、原審卷第一二0頁、第一二一頁)。〔五〕告訴人辛○○提出之電匯單影本、轉帳單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七0六號卷第七頁至第二0頁)。〔六〕告訴人俊鳴公司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九號卷第三頁至第六頁)。〔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六新莊字第五00五三號函附己○○設於該行庫之帳戶於八十六年九月十日提領貳萬壹仟元之提款單影本(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七九號卷第三七頁─提款單影本附於內頁)。〔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議字第三0一六號處分書、民事判決數份(附原審卷第七十六至九十九頁)。〔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取款憑條、支票存款戶往來資料查詢單、電信費收據(附於原審卷第六十八至七十五頁)。〔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九十年五月九日九0新莊字第0一一一五號函所檢送支票領取證影本、同年十月二十二日九0新莊字第0二五五二號函所檢送領款紀錄及領款單影本(附本院卷第七十五、七十六頁,第一一二至一一六頁)等,附卷足資佐證,即被告戊○○於本院調查時,亦對於原審判決其詐欺有罪部分,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四十三頁),足徵被告確有詐欺犯行。

三、按「我國刑事訴訟以發現真實為目的,對於證據之種類並未設有限制,被告之自白得為證據者,並非專以審判上之自白為限,審判外之自白,亦不以筆錄為唯一之證明方法,故被告於犯罪後對人透露犯罪行為之語,仍不失為審判外自白,苟與事實相符,非不得採為證據。上開錄音帶雖係告訴人與被告間,多次電話交談拚湊而成。苟其關係案情之對白內容,確屬真實,於踐行法定調查程序後,非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戊○○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去電與告訴人己○○,通話內容有:己○○:「你〔戊○○〕去偷領票,我也不知道,你也太亂來,你知道嗎?」戊○○:「我知道的。」己○○:「我也不原諒你〔戊○○〕,做事應該要當面說,把支票偷偷地開出去,把票當成自己的,也不知道盜開了多少,我也不知道,我親自開給你的票才算是借票,像你如此偷開,那豈不是把我的砍給你?」戊○○:「我知道我行為不對,還有誰來找你?」己○○:「我問你支票是你〔戊○○〕去偷領的,還是〔黃〕玉梅去偷領的?」戊○○:「票是拿票根去領的。」己○○:「那有票根?」戊○○:「去領票就有票根。」己○○:「你姑姑託予之票是沒票根的。」戊○○:「有票根。」己○○:「那有可能,那等於是你偷領票知道嗎?」戊○○:「知道,知道啦!」己○○:「你知道了,為何還去偷領票?」戊○○:「因為我所有之支票被拒往,為了公司營運才去偷領票。」〔參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二四號卷第三一頁正、反面〕復有前揭事證足佐,堪認被告戊○○確有事實欄壹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被告戊○○否認此部份犯罪,辯稱係告訴人己○○引誘伊所言云云,為犯後圖卸之詞,未便遽信。

四、又被告庚○○否認有偽造及行使附表壹所示支票、及詐欺之行為,經查前開電話錄音譯文全文雖未見隻字片語語及被告庚○○參與『偽造』事實欄壹所示之有價證券,且被告戊○○復於本院陳稱:均係伊一人所為,是伊去向陳梅琴拿支票及印章,及至銀行領支票簿云云(見本院卷第六十一、六十六頁),然被告庚○○共同擅自盜用印章簽發支票等情,業據告訴人己○○指訴綦詳,已詳如前述,又被告戊○○於偵查中供稱:係由庚○○去銀行領空白支票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緝第一六二七號第十九頁背面),且證人陳梅琴證稱:肯定是庚○○向其拿取支票及印章,當時庚○○稱是己○○叫伊拿回去還給己○○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十

一、六十二頁),核與其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八十七年度重簡字第六一0號給付票款事件證稱:「己○○因要去南部,把印章、支票、大哥大、證件交給我保管,後來戊○○或他妻子(按陳梅琴事後已肯認係庚○○前來拿取)來向我說要拿回去給己○○,我就拿給他」等語(見該院八十七年度重簡字第六一0號民事判決附於原審卷第九十七頁)大致相符,足堪採信,再者,被告庚○○於原審調查時供稱己○○沒有半個月就找到他們,他們當時已住外面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十七頁),果爾,告訴人己○○若真有同意被告戊○○簽發支票,且被告戊○○與告訴人己○○又有叔姪之親戚關係,衡情被告二人搬家至何處當會知會告訴人己○○,當不至於讓告訴人己○○到處去「尋找」他們,參諸被告二人係夫妻,關係密切非常,暨告訴人辛○○迭次指稱:「都是庚○○出面,戊○○也有出面」;告訴人乙○○指稱:「被告二人都有向其借款;告訴人壬○○指稱:「通常是被告二人一同前來」、「(問:庚○○他有無蓋章及簽字?)來時有些已經寫好,有些是拿空白給我自己填寫,他們二人都有在場」;告訴人俊鳴公司指稱:「被告二人均有與公司接洽買賣」各等語,均已如前述,堪認被告庚○○確實知悉己○○未同意伊等簽發支票,並至陳梅琴處取走印章及支票而共同偽造使用,況被告庚○○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提示二三八二四號卷支票三張,己○○同意妳開?)事先我沒有問他(即己○○)」等語(見一六二七號偵查卷第二十頁),並未否認未經同意擅自簽發陳春發之支票等情,從而,被告庚○○就偽造支票部分,與被告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堪以認定。

五、又查被告庚○○知悉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間遭銀行抽銀根,並週轉不靈,業經伊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四十頁),被告戊○○夥同被告庚○○〔一〕執附表壹編號二八所示偽造之支票向丁○○調借現金,業據告訴人丁○○指訴歷歷,並有上開票據暨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八號卷第七頁)暨前揭事證足佐。〔二〕執附表壹編號十三、三二、三六、五二、五七所示偽造之支票向辛○○調借現金,業據辛○○指訴歷歷,並有電匯單影本、轉帳單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足參(附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七0六號卷第七頁至第十五頁、第十七頁至第二一頁),所借款項匯入被告庚○○帳戶,有上開電匯單影本、轉帳單影本足稽。〔三〕執附表壹編號二三、三五所示偽造支票向壬○○調換等額支票、執附表壹編號五五所示偽造支票向壬○○調借現金,業據壬○○指訴歷歷,並有上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足參(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七九號卷第二六頁至第二七頁),查告訴人壬○○訴稱:「其中有肆拾萬參仟伍佰元是向我借現金,其他則是向我借支票出去調現,庚○○是戊○○的太太,通常戊○○向我借錢時都是他們二人一同前來。」(參見同上偵卷第三頁反面),爰認被告等執附表壹編號二三、三五所示偽造支票向壬○○調換等額支票、執附表壹編號五五所示偽造支票向壬○○調借現金。〔四〕執附表壹編號六三所示偽造之支票向乙○○調借現金,業據乙○○指訴歷歷,被告庚○○供稱「我跟乙○○...,我一向先跟他借款,我在〔再〕給票,... 」(參見本院卷第一七八頁),並有上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足憑〔參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一0四號卷第五頁〕。〔五〕持附表壹編號一、二九、五三所示己○○支票支付俊鳴公司貨款,且被告二人均有俊鳴公司接洽並叫貨,業據告訴人俊鳴公司指訴明確,有前揭事證足佐,凡此情節,足認被告庚○○確有行使附表壹編號一、十三、二三、二八、二九、三二、三五、三六、五二、五三、五五、五七、六三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之犯行。

六、被告戊○○固坦承有提領告訴人己○○乙存存款二萬一千元,惟否認有盜領犯行,辯稱係己○○為還錢,而叫伊去領等語,惟查關於被告戊○○盜領存款乙節,業據告訴人己○○指訴明確,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取款憑條影本附卷(見本院卷第一一六頁)可憑,均已詳如前所述,且被告戊○○就告訴人己○○究竟欠伊多少錢乙情,先是供稱約一、二萬元(見本院卷第四十五頁),後又稱己○○就是欠伊二萬元及二萬一千元這兩筆錢云云(見本院卷第六十四頁),前後供述不一,是否實在,已有可疑,且其始終未能提出確有前開債權之相關證明方法,被告戊○○之辯解自難採信,被告戊○○盜領存款乙節應堪認定。按「乙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間為消費寄託關係。第三人持真正存摺並在取款條上盜蓋存款戶真正印章向金融機關提取存款,金融機關不知其係冒領而如數給付時,為善意的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依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存款戶有清償之效力。」〔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第十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被告戊○○盜用存戶『真正』之印章作成提款條憑以支領存款,僅足生損害於吉洋室內裝璜工程行己○○,不足生損害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

七、再查,被告戊○○供稱:「有此事〔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銀根〕。」、「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根時就週轉不靈〕。」〔參見本院卷第第四0頁〕,被告庚○○供稱:「「有此事〔指縉耀公司於八十三年經銀行抽銀根〕。」〔參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對的〔八十三年公司被銀行抽銀根時就週轉不靈〕。」,互核相符,並有前揭事證足佐,堪認伊等執附表參所示票據向乙○○、蘇銘狼、辛○○、丁○○「借款」及向俊鳴公司「訂貨」之際即具不法之所有之意圖,至於告訴人周忠武雖又於原審調查時改口稱:被告有告知被銀行抽銀根,但被告年輕想幫伊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十三頁),與其在偵查中所指訴者不符(見第四一0四號偵查卷第一、二頁),是否實在,已非無疑,且據上所述,被告二人於借款時即具不法所有之意圖,又無還款之意仍向乙○○借款,即屬施用詐術之行為,告訴人乙○○縱想幫被告而出借款項,亦無從知悉被告無還款之意,其係受騙出借款項無訛,併此敘明。

八、綜上各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辯稱告訴人己○○同意伊簽發支票及領取存款,與其他告訴人間,僅因一時無力償還,純屬民事糾紛云云,及被告庚○○辯稱己○○確實有同意,伊僅陪同戊○○前去而已云云,均不足採信,被告等之右開犯行,均堪認定。

貳、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如果所交付者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則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券之行為,不另成立詐欺罪名,最高法院二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八一四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故被告持偽造之支票支付俊鳴公司之貨款,因所交付之貨物,即屬該支票本身之價值,不另立詐欺罪。次按「以偽造之支票供擔保借款,與行使偽造支票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有別,係屬行使偽造支票以外之另一行為,故上訴人之詐借款項行為,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又支票係上訴人持向被害人調借現款一萬元,以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行為,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外另一行為,其間有方法結果關係,應論以詐欺罪之牽連犯」,分別有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七六六0號及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五六七四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被告持偽造之支票作為擔保,向告訴人丁○○等調借現款或票據,則屬行使偽造支票以外之另一行為,應另論以詐欺罪,且二者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再按銀行為便利存款人取款而印好任人索取填寫之取款憑條,非可流通市面得以自由轉讓,衹屬私文書之一種,不能認為有價證券,其偽造而行使以達詐欺取款之目的者,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亦有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0九號判例意旨可供佐參,又支票領用證係表示簽名或蓋章者已領用支票之證明,具有收據性質,亦屬私文書之一種。另被告交付壬○○之支票中,有僅盜用告訴人己○○印文而授權壬○○完成之偽造空白授權支票,因壬○○尚未填載完成發票行為,該空白支票尚非有價證券,故此部分僅屬偽造文書。是核被告戊○○、庚○○所為事實欄壹、參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戊○○與庚○○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先後偽造附表壹所示之支票,進而行使之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及先後三次偽造支票領用證,持以領用支票簿之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以及先後持附表壹編號十三、二三、二八、三二、三

五、三六、五二、五五、五七、六三所示偽造之支票、附表參所示之支票作為擔保調借款項或票據之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分別均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又被告為達詐財之目的,而行使附表壹編號十三、二三、二八、三二、三五、三

六、五二、五五、五七、六三所示偽造之支票,所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二罪間,以及被告為達偽造支票之目的,而偽造支票領用證並持以行使,所犯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均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另盜用印章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部份行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戊○○所為附表壹編號六三所示犯行,及偽造支票領用證並進而行使之犯行,起訴書雖未敘及,惟與起訴部份分別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再者,被告戊○○所犯事實欄貳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盜用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部份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此外,被告戊○○所為事實欄貳所示盜領銀行款項犯行,雖牽連犯詐欺取財罪,惟犯罪形態與事實欄壹、參所示偽造私文書並行使、詐欺取財者異,非延續事實欄壹、參所示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事實欄貳所示盜領銀行存款犯行,被告戊○○所犯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自應分論併罰。

參、原審判決認被告戊○○所為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私文書、詐欺取財罪,被告陳玉梅所為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詐欺取財罪,均應分論並罰,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庚○○就偽造支票部分與被告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原判決認被告庚○○就此部分不能證明犯罪,顯有未洽。(二)被告偽造支票領用證及前述空白授權支票部分之犯罪事實,原審疏未敘及,亦有未洽。(三)被告持偽造支票以供借款或借票之擔保,應另成立詐欺罪,原審認此部分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券之行為,不另立詐欺罪名,亦有未合。(四)被告多次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行為,均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與詐欺取財二罪間復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又為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所吸收,應僅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原審認偽造有價證券與詐欺取財二罪應分論並罰,顯有不當。(五)被告庚○○亦有詐欺俊鳴公司,已如前述,原審認被告庚○○未涉及此部分犯罪,亦有誤會。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均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固無足取,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又被告二人係夫妻,因被告戊○○經營縉耀公司不善,迫於家庭經濟,被告庚○○始與被告戊○○同為上開犯行,被告庚○○復無任何不良前科,在客觀上犯罪情狀確有足堪憫恕之處,是衡諸被告庚○○上開犯行,若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最低本刑三年有期徒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被告庚○○之刑。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生之損害非輕暨被告犯罪後飾詞圖卸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被告戊○○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被告庚○○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庚○○復有幼子亟待扶養,如被告二人均入監服刑,所生幼子即屬無人撫育,徒增社會問題,而伊經此起訴審判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庚○○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就被告庚○○部分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偽造如附表壹所示之有價證券,均宣告沒收,至於附表貳所示之取款憑條、附表肆所示之空白支票、附表伍所示之支票領用證,均僅為被告所盜用之印文,並非偽造之印文,且上開取款憑條、空白支票及支票領用證,均已交付他人,並非被告所有,故此部分均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秋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周 煙 平

法 官 徐 昌 錦

書記官 吳 金 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
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G2;
附表壹:
┌──┬────┬────┬────┬─────┬─────┬─────┐
│編號│票    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發  票  人│付  款 人│備      註│
│    │        │        │新台幣元│          │          │          │
├──┼────┼────┼────┼─────┼─────┼─────┤
│一  │0000000 │86/12/10│252,175.│吉洋室內裝│臺灣中小企│持交俊鳴精│
│    │        │        │        │璜工程行陳│業銀行新莊│密工業股份│
│    │        │        │        │春夏      │分行      │有限公司抵│
│    │        │        │        │          │          │付應付該公│
│    │        │        │        │          │          │司貨款。  │
├──┼────┼────┼────┼─────┼─────┼─────┤
│二  │0000000 │86/11/25│  9,434.│仝      右│仝      右│          │
├──┼────┼────┼────┼─────┼─────┼─────┤
│三  │0000000 │86/12/10│ 19,500.│仝      右│仝      右│          │
├──┼────┼────┼────┼─────┼─────┼─────┤
│四  │0000000 │86/10/10│ 28,000.│仝      右│仝      右│          │
├──┼────┼────┼────┼─────┼─────┼─────┤
│五  │0000000 │86/10/10│ 25,470.│仝      右│仝      右│          │
├──┼────┼────┼────┼─────┼─────┼─────┤
│六  │0000000 │86/11/25│ 33,800.│仝      右│仝      右│          │
├──┼────┼────┼────┼─────┼─────┼─────┤
│七  │0000000 │86/11/12│ 23,200.│仝      右│仝      右│          │
├──┼────┼────┼────┼─────┼─────┼─────┤
│八  │0000000 │86/12/10│  7,920.│仝      右│仝      右│          │
├──┼────┼────┼────┼─────┼─────┼─────┤
│九  │0000000 │86/12/14│ 47,450.│仝      右│仝      右│          │
├──┼────┼────┼────┼─────┼─────┼─────┤
│十  │0000000 │86/11/10│ 12,800.│仝      右│仝      右│          │
├──┼────┼────┼────┼─────┼─────┼─────┤
│十一│0000000 │86/12/22│187,000.│仝      右│仝     右│          │
├──┼────┼────┼────┼─────┼─────┼─────┤
│十二│0000000 │86/10/02│327,500.│仝      右│仝      右│          │
├──┼────┼────┼────┼─────┼─────┼─────┤
│十三│0000000 │87/01/15│430,000.│仝      右│仝      右│持向辛○○│
│    │        │        │        │          │          │調借現金。│
├──┼────┼────┼────┼─────┼─────┼─────┤
│十四│0000000 │86/10/06│380,000.│仝      右│仝      右│          │
├──┼────┼────┼────┼─────┼─────┼─────┤
│十五│0000000 │86/11/30│ 88,000.│仝      右│仝      右│          │
├──┼────┼────┼────┼─────┼─────┼─────┤
│十六│0000000 │86/10/10│136,773.│仝      右│仝      右│          │
├──┼────┼────┼────┼─────┼─────┼─────┤
│十七│0000000 │86/06/09│ 50,000.│仝      右│仝      右│          │
├──┼────┼────┼────┼─────┼─────┼─────┤
│十八│0000000 │86/09/30│178,000.│仝      右│仝      右│          │
├──┼────┼────┼────┼─────┼─────┼─────┤
│十九│0000000 │86/10/25│325,000.│仝      右│仝      右│          │
├──┼────┼────┼────┼─────┼─────┼─────┤
│二十│0000000 │86/10/10│ 69,655.│仝      右│仝      右│          │
├──┼────┼────┼────┼─────┼─────┼─────┤
│二一│0000000 │86/10/13│ 41,000.│仝      右│仝      右│          │
├──┼────┼────┼────┼─────┼─────┼─────┤
│二二│0000000 │86/11/10│180,000.│仝      右│仝      右│          │
├──┼────┼────┼────┼─────┼─────┼─────┤
│二三│0000000 │86/10/10│428,000.│仝      右│仝      右│持向壬○○│
│    │        │        │        │          │          │調換相等面│
│    │        │        │        │          │          │額支票。  │
├──┼────┼────┼────┼─────┼─────┼─────┤
│二四│0000000 │86/09/22│307,000.│仝      右│仝      右│          │
├──┼────┼────┼────┼─────┼─────┼─────┤
│二五│0000000 │86/10/10│261,000.│仝      右│仝      右│          │
├──┼────┼────┼────┼─────┼─────┼─────┤
│二六│0000000 │86/08/21│ 97,050.│仝      右│仝      右│          │
├──┼────┼────┼────┼─────┼─────┼─────┤
│二七│0000000 │86/09/30│168,000.│仝      右│仝      右│          │
├──┼────┼────┼────┼─────┼─────┼─────┤
│二八│0000000 │86/10/10│120,000.│仝      右│仝      右│持向丁○○│
│    │        │        │        │          │          │調借現金。│
├──┼────┼────┼────┼─────┼─────┼─────┤
│二九│0000000 │86/10/10│160,920.│仝      右│仝      右│持交俊鳴精│
│    │       │        │        │          │          │密工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抵│
│    │        │        │        │          │          │付應付該公│
│    │        │        │        │          │          │司貨款。  │
├──┼────┼────┼────┼─────┼─────┼─────┤
│三十│0000000 │86/10/10│ 15,488.│仝      右│仝      右│          │
├──┼────┼────┼────┼─────┼─────┼─────┤
│三一│0000000 │86/05/16│ 50,000.│仝      右│仝      右│          │
├──┼────┼────┼────┼─────┼─────┼─────┤
│三二│0000000 │86/12/31│750,000.│仝      右│仝      右│持向辛○○│
│    │        │        │        │          │          │調借現金。│
├──┼────┼────┼────┼─────┼─────┼─────┤
│三三│0000000 │86/10/06│ 15,000.│仝      右│仝      右│          │
├──┼────┼────┼────┼─────┼─────┼─────┤
│三四│0000000 │86/11/12│346,800.│仝      右│仝      右│          │
├──┼────┼────┼────┼─────┼─────┼─────┤
│三五│0000000 │86/11/15│367,000.│仝      右│仝      右│持向壬○○│
│    │        │        │        │          │          │調換相等面│
│    │        │        │        │          │          │額支票。  │
├──┼────┼────┼────┼─────┼─────┼─────┤
│三六│0000000 │86/10/10│120,000.│仝      右│仝      右│持向辛○○│
│    │        │        │        │          │          │調借現金。│
│    │        │        │        │          │          │〔印鑑不符│
│    │        │        │        │          │          │退票〕。  │
├──┼────┼────┼────┼─────┼─────┼─────┤
│三七│0000000 │86/11/10│172,800.│仝      右│仝      右│          │
├──┼────┼────┼────┼─────┼─────┼─────┤
│三八│0000000 │86/08/15│200,000.│仝      右│仝      右│          │
├──┼────┼────┼────┼─────┼─────┼─────┤
│三九│0000000 │86/09/30│  9,942.│仝      右│仝      右│          │
├──┼────┼────┼────┼─────┼─────┼─────┤
│四0│0000000 │86/10/10│ 17,052.│仝      右│仝      右│          │
├──┼────┼────┼────┼─────┼─────┼─────┤
│四一│0000000 │86/10/10│ 18,176.│仝      右│仝      右│          │
├──┼────┼────┼────┼─────┼─────┼─────┤
│四二│0000000 │86/10/10│216,000.│仝      右│仝      右│          │
├──┼────┼────┼────┼─────┼─────┼─────┤
│四三│0000000 │86/10/10│180,000.│仝      右│仝      右│          │
├──┼────┼────┼────┼─────┼─────┼─────┤
│四四│0000000 │86/10/20│  7,400.│仝      右│仝      右│          │
├──┼────┼────┼────┼─────┼─────┼─────┤
│四五│0000000 │86/10/20│ 11,352.│仝      右│仝      右│          │
├──┼────┼────┼────┼─────┼─────┼─────┤
│四六│0000000 │86/10/20│347,000.│仝      右│仝      右│          │
├──┼────┼────┼────┼─────┼─────┼─────┤
│四七│0000000 │86/10/20│ 22,172.│仝      右│仝      右│          │
├──┼────┼────┼────┼─────┼─────┼─────┤
│四八│0000000 │86/11/10│289,600.│仝      右│仝      右│          │
├──┼────┼────┼────┼─────┼─────┼─────┤
│四九│0000000 │86/11/20│113,898.│仝      右│仝      右│          │
├──┼────┼────┼────┼─────┼─────┼─────┤
│五0│0000000 │86/11/20│133,000.│仝      右│仝      右│          │
├──┼────┼────┼────┼─────┼─────┼─────┤
│五一│0000000 │86/11/10│ 24,477.│仝      右│仝      右│          │
├──┼────┼────┼────┼─────┼─────┼─────┤
│五二│0000000 │86/11/10│311,000.│仝      右│仝      右│持向辛○○│
│    │        │        │        │          │          │調借現金。│
├──┼────┼────┼────┼─────┼─────┼─────┤
│五三│0000000 │86/11/10│182,838.│仝      右│仝      右│持交俊鳴精│
│    │        │        │        │          │          │密工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抵│
│    │        │        │        │          │          │付應付該公│
│    │        │        │        │          │          │司貨款。  │
├──┼────┼────┼────┼─────┼─────┼─────┤
│五四│0000000 │86/09/18│398,000.│仝      右│仝      右│          │
├──┼────┼────┼────┼─────┼─────┼─────┤
│五五│0000000 │86/10/06│403,500.│仝      右│仝      右│持向壬○○│
│    │        │        │        │          │          │調借等額現│
│    │        │        │        │          │          │金。      │
├──┼────┼────┼────┼─────┼─────┼─────┤
│五六│0000000 │86/08/26│ 30,000.│仝      右│          │          │
├──┼────┼────┼────┼─────┼─────┼─────┤
│五七│0000000 │86/12/18│368,050.│仝      右│仝      右│持向辛○○│
│    │        │        │        │          │          │調借現金。│
├──┼────┼────┼────┼─────┼─────┼─────┤
│五八│0000000 │86/12/10│223,000.│仝      右│仝      右│          │
├──┼────┼────┼────┼─────┼─────┼─────┤
│五九│0000000 │86/12/14│367,050.│仝      右│仝      右│          │
├──┼────┼────┼────┼─────┼─────┼─────┤
│六0│0000000 │86/10/31│323,800.│仝      右│仝      右│          │
├──┼────┼────┼────┼─────┼─────┼─────┤
│六一│0000000 │86/11/10│335,000.│仝      右│仝      右│          │
├──┼────┼────┼────┼─────┼─────┼─────┤
│六二│0000000 │86/11/20│198,600.│仝      右│仝      右│          │
├──┼────┼────┼────┼─────┼─────┼─────┤
│六三│0000000 │86/08/10│418,900.│仝      右│臺灣中小企│持向乙○○│
│    │        │        │        │          │業銀行永和│調借等額現│
│    │        │        │        │          │分行。    │金。      │
└──┴────┴────┴────┴─────┴─────┴─────┘
附表貳:取款憑條
┌──┬────┬────┬────┬────┬───┬────┬───┐
│編號│日    期│提款行庫│提款金額│盜用印章│帳  號│戶   名 │備  註│
│    │        │        │新台幣元│        │      │        │      │
├──┼────┼────┼────┼────┼───┼────┼───┤
│一  │86/09/10│臺灣中小│貳萬壹仟│『吉洋室│026-12│吉洋室內│      │
│    │   │企業銀行│元。    │內裝璜工│-65855│內裝璜工│      │
│    │        │新莊分行│        │程行』  │-5    │程行    │      │
│    │        │        │        │『己○○│      │己○○  │      │
│    │        │        │        │』      │      │        │      │
└──┴────┴────┴────┴────┴───┴────┴───┘
附表參:
┌──┬────┬────┬────┬─────┬─────┬─────┐
│編號│票    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發  票  人│付  款  人│備      註│
│    │        │        │新台幣元│          │          │          │
├──┼────┼────┼────┼─────┼─────┼─────┤
│一  │0000000 │86/10/03│325,000.│亞竣企業有│新竹區中小│持向乙○○│
│    │        │        │        │限公司    │企業銀行環│調借現金。│
│    │        │        │        │邱永清    │北分行。  │          │
├──┼────┼────┼────┼─────┼─────┼─────┤
│二  │0000000 │86/08/10│468,000.│景州工業有│花蓮區中小│持向乙○○│
│    │        │        │        │限公司    │企業銀行新│調借現金。│
│    │        │        │        │          │莊分行。  │          │
├──┼────┼────┼────┼─────┼─────┼─────┤
│三  │0000000 │86/10/15│428,000.│宏塔工業有│第一商業銀│持向辛○○│
│    │        │        │        │限公司    │行南三重分│調借現金。│
│    │        │        │        │          │行新莊辦事│          │
│    │        │        │        │          │處。      │          │
├──┼────┼────┼────┼─────┼─────┼─────┤
│四  │0000000 │未填載  │550,000.│庚○○    │新竹區中小│持向丁○○│
│    │        │        │        │          │企業銀行大│調借現款。│
│    │        │        │        │          │樹林分行  │          │
├──┼────┼────┼────┼─────┼─────┼─────┤
│五  │0000000 │未填載  │500,000.│庚○○    │新竹區中小│持向丁○○│
│    │        │        │        │          │企業銀行大│調借現款。│
│    │        │        │        │          │樹林分行  │          │
├──┼────┼────┼────┼─────┼─────┼─────┤
│六  │不詳    │86/10/07│700,000.│景川工業有│新莊農會西│86/10/08退│
│    │        │        │        │限公司    │盛分行    │票後由陳民│
│    │        │        │        │黃秀鳳    │          │政取回。  │
│    │        │        │        │          │          │持向丁○○│
│    │        │        │        │          │          │調借現款。│
├──┼────┼────┼────┼─────┼─────┼─────┤
│七  │不詳    │86/10/13│261,000.│景川工業有│新莊農會西│86/10/13退│
│    │        │        │        │限公司    │盛分行    │票後由陳民│
│    │        │        │        │黃秀鳳    │          │政取回。  │
│    │        │        │        │          │          │持向丁○○│
│    │        │        │   │          │          │調借現款。│
└──┴────┴────┴────┴─────┴─────┴─────┘
附表肆:空白支票
┌──┬────┬────┬────┬─────┬─────┬─────┐
│編號│票    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發  票  人│付  款  人│備      註│
│    │        │        │新台幣元│( 印文 )│          │          │
├──┼────┼────┼────┼─────┼─────┼─────┤
│一  │0000000 │空    白│空    白│己○○    │臺灣中小企│持向壬○○│
│    │        │        │        │          │業銀行新莊│調借票據  │
│    │        │        │        │          │分行      │          │
└──┴────┴────┴────┴─────┴─────┴─────┘
附表伍:支票領用證
┌──┬────┬────┬────┬────┬───┬────┬───┐
│編號│日    期│領取行庫│領取支票│盜用印章│帳  號│張    數│備  註│
│    │        │        │號    碼│        │      │        │      │
├──┼────┼────┼────┼────┼───┼────┼───┤
│一  │86/05/21│臺灣中小│0000000 │『吉洋室│03340 │50張    │      │
│    │        │企業銀行│至      │內裝璜工│-5    │        │      │
│    │        │新莊分行│0000000 │程行』  │      │        │      │
│    │        │        │        │『己○○│      │        │      │
│    │        │        │        │』      │      │        │      │
├──┼────┼────┼────┼────┼───┼────┼───┤
│二  │空    白│仝    右│0000000 │仝    右│仝  右│50張    │      │
│    │        │        │至      │        │      │        │      │
│    │        │        │0000000 │        │      │        │      │
├──┼────┼────┼────┼────┼───┼────┼───┤
│三  │空    白│仝    右│0000000 │仝    右│仝  右│25張    │      │
│    │        │        │至      │        │      │        │      │
│    │        │        │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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