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四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四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瀆職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七九號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 十五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