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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十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曾德水楊貴雄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十號

原告
丙○○
原告
陳螢珊
原告
兼右共同 甲○○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乙○○
被告
君林針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街二一一巷八號
法定代理人
林永富
被告
鼎富針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街二一一巷八號
法定代理人
林永芳

右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查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實體判決,有關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趙 功 恆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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