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 告 乙○○ 丁○○ 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庚○○ 鴨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辛○○律師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四七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李 英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倪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