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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八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黃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八六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九六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按該期間之末日非例假日、休息日,且抗告人係居住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在地,故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乃抗告人延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八六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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