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三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三九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八十九年上易字
第一六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犯詐欺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