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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一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常尚信周占春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執聲字第九九五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 犯詐欺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常 尚 信

法 官 周 占 春

法 官 李 春 地

書記官 王 忠 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一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