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甲○○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因侵占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