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又因恐嚇取財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均已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