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六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六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甲○○因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又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