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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二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春秋王麗莉徐培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二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七0八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又因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八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經上訴後,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四0號駁回上訴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王 麗 莉

法 官 徐 培 元

書記官 秦 仲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二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