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一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溫耀源何菁莪林銓正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一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所犯違反毒品危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六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銓 正

書記官 吳 美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一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