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九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九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罪所處之刑,分別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六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