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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四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蔡秀雄楊炳禎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四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二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元 月 十六 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元 月 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楊 炳 禎

法 官 沈 宜 生

書記官 楊 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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