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二八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六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 一月三十一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原確定判決判處聲請人即被告詐欺罪刑,無非以被告於民 國(下同)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向告訴人吳宏貴坦承無法購地,先還新台幣(下 同)三十萬元及書立切結書一紙、簽發面額共計三百五十萬元之本票四張交給吳 宏貴,然屆期均未兌現等情為論斷。然查,吳宏貴欲買之土地係台灣省北基農田 水利會所有,因吳宏貴與被告原係鄰居,為其所信任,乃拜託被告促成購買土地 事,雙方遂於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簽立協議書,明定「㈠甲方(吳宏貴)聘請乙 方(被告)代理承辦坐落基隆市○○區○○段二十九號等土地,將現有之住戶, 負責連繫、溝通、協調及簽訂合作契約或同意書等之工作。㈡乙方在辦理上述之 過程時間,其資金、生活費和各項應支付之費用,以實銷實報的方式,向甲方申 請,並於日後以開銷成本扣抵。㈢甲方願資助乙方在其工作方面,提供資金幫助 ,並於收益時,清償所支付之本金。」等,被告嗣即積極進行與地上住戶協調, 並取得住戶出具之同意書向水利會申購土地,此有吳宏貴於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親書之收據(明載「茲本人吳宏貴接收甲○○所交付之坐落基隆市○○區○○段 二十九號等土地,地上戶同意書共四十三戶,一式兩冊,其開銷支出共計一百九 十六萬元,不含雜支費用,另歸還剩餘之三十萬元正」)可知,被告有支付每戶 地上物二萬元定金,共七十餘萬元。(二)告訴人吳宏貴於八十三年九月五日簽 立切結書切結「有關建商不願負擔開銷,由吳宏貴承擔,..吳宏貴為名冊之委 託人,其一切權利歸屬於吳宏貴所有,開銷亦為吳宏貴個人承擔,總金額為一百 九十六萬元正,吳宏貴另提供週轉金一百五十萬元正,由甲○○創辦金旺工程行 辦事處所」,而金旺工程行由代理人張信輝出名,與告訴人之配偶林遠敏於八十 四年五月亦簽立合作契約,並由被告之父張勝利為連帶保證人,承包幸聯營造狀 橘郡(全區)工程、環大建設「天時地利」工程,被告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所 簽立之切結書及簽發本票四紙即為上述工工程之支出使用,此由吳宏貴與被告於 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所簽立之合作協議書第二條所定甚明,依合作協議書第三條 :有關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部份,亦比照第二項辦理,且附申明為個人借支使 用,並以一百九十萬元具結,另有收據為憑,並於八十三年九月五日終止合作之 切結書一紙。第四條:乙方(甲○○)同意甲方(吳宏貴)將其中一百五十萬元 正,轉投資於乙方,所投資金旺工程行,並與代理人張信輝共同經營,並於簽約 後,再支付一百五十萬元正,合計共三百萬元正,甲方以代表人林遠敏於正式簽 約再訂詳節,乙方父親張勝利需為連帶保證,此為被告簽立之上述本票四紙之原 因。綜上,被告已盡力奔走承辦委託之事,因諸多原因而未辦成,況合作亦終結 ,有關建商不願負擔之開銷,由吳宏貴承擔,其餘之金錢,則為吳宏貴提供被告 個人週轉使用之民事事件,被告並無不法之詐欺行為,爰提出新證據協議書、收 據及切結書,聲請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之執行云云。二、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再審聲請人聲請意旨(一)所提新證 據協議書、收據,前業經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就其所述之原因事 實為實體上審查,認其聲請為再審無理由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九十年度聲再字 第一三七號案卷之資料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揆諸首 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不應准許。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項證 據,當事人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未經發現,不及提出調查,致其後始行發現者 而言(最高法院二十八年抗字第八號判例參看)。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第三份新 證據,即告訴人於八十三年九月五日書立之切結書,早由被告所執有,存立於本 院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確定判決之前,無不及提出供調查之情形,即無發現可言 ,是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 四、綜上,本件再審之聲請或有違程序規定,或為無理由,自應將其聲請駁回。而本 件再審之聲請既經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楊 貴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