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六二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六二四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廖清龍
右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五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一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僅提出原確定判決影本一份,謂其遭自訴人誣告,卻未據提出任何關於誣告之証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