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六八號

懲治盜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六八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執行羈押,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周 煙 平

書記官 蕭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六八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