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六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六八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楊隆源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執行羈押,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