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七號
- 原告
- 川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川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真律師
- 被告
- 旺盛陶瓷有限公司
- 被告
- 旺盛磁器玻璃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右二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明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千五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自八十五年間起仿冒原告之專利技術,產銷骨灰瓷甕,侵害原告之專利權,迄八十八年七月間止,謀利三億四千萬元,爰先請求損害賠償二千五百萬元,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