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順德木業有限公司 原告兼右一人 法 定代理人 王國器 被 告 李源益 被 告 李永升 被 告 安燦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李永在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六八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不得製造販 售安燦精緻木門系列目錄所示新家門系列編號六一、六三、七七之門扇圖案。( 三)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原告即自訴人王國器從事 木門設計、生產二十餘年,民國六十七年間即不斷構思將木門之線條、圖形、比 例等設計為最適合人體之視覺感官,於六十九年間完成「美術線板雕刻門型」、 「凹線條」、「多層次凹線條」之門扇圖形創作初稿,即由弘邦公司生產銷售, 惟當時之規格、比例、尺寸等尚未固定,仍未能達到「黃金比例」之境界,經自 訴人王國器多年研究,終在八十一、二年間完成系爭門扇之設計圖稿,並於八十 三年間專屬授權予順德公司。詎被告竟抄襲原告著作,將原告設計之美術、圖形 著作附著於渠等生產之門扇上,並重製於產品目錄,於市面上行銷,顯已侵害原 告之著作權。而被告自八十三年開始實施前揭侵權行為,削價出售大量門扇,攫 取原告既有工地包括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敦南如意」工地、「旺厝」工 地及輝昌營造有限公司中壢清泉街工地之訂單,致使原告損失約五十萬元,被告 復搶走原告建設工地及建材行訂單,自八十三年迄今共計造成原告一千四百五十 萬元之損失,被告以精糙之材質,低廉之價格長期持續銷售前揭侵權門片,致市 場誤認原告生產之產品品質低劣,影響原告等信用名譽鉅大,併請求非財產上損 害五百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 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 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盧 彥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 閣 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