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號
- 原告
- 雅歌丹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事實上陳述,均如後附起訴狀所載,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