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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О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蔡烱燉黃聰明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
伍方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于文憲
代理人
被告
黃紹華

        袁蕙芸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四○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黃 聰 明

法 官 李 春 地

書記官 王 忠 良

中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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