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О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О號
- 原告
- 伍方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于文憲
- 代理人
- 被告
- 黃紹華
袁蕙芸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四○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