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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一號

公平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呂永福黃賽月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一號

原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丙○○
被告
寶瑪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八五號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呂 永 福

                    法 官 黃 賽 月

                    法 官 魏 新 國

                    書記官 章 大 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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