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己○○、甲○○、史賓塞和乙○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即原告辛○○○○○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庚○○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庚○○
- 即原告
-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等二百八
右列上訴人因民國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0號損害賠償案件,聲請追加被告丙○○等二百八十人(姓名住所詳如附件追加狀所載)。經查,追加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次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不在準用之列。是以上訴人於第二審審程序中,聲請追加被告丙○○等二百八十人,依上開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