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傳正有限公司 福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兼 右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 一月十七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 實 本院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原審法院諭知自訴不受理,自訴人 上訴後業經本院以九十年上易字第六五八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 審理。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審理事實之必要,爰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 審理。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法 官 張 傳 栗法 官 吳 明 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華 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