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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吳明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
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傳正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福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

一月十七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

本院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原審法院諭知自訴不受理,自訴人上訴後業經本院以九十年上易字第六五八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審理事實之必要,爰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吳 明 峰

書記官 李 華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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