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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二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許正順邱同印胡方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二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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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

八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廢棄原判決,並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乙案,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第三七○○號)經上訴人不服原判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五○號)。依照上開規定,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胡 方 新

書記官 秦 慧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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