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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溫耀源黃金富何菁莪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原告
長原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三六三巷廿七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八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美金十二萬五千八百六十三、三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如附件。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黃 金 富

法 官 何 菁 莪

書記官 吳 瑞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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