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陳貽男、陳憲裕、王炳梁
- 當事人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 告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丁○○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四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 為的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陳 憲 裕 法 官 王 炳 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 大 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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