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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八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吳敦吳明峰林陳松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金源食品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

附民字第六二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其聲明及陳述除請求撤銷原判決外,餘如原判決所載,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供審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經原審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及不受理,上訴後復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九十年上易字第一00四號),依前開說明,自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 明 峰

法 官 林 陳 松

書記官 李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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