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八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源食品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
附民字第六二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其聲明及陳述除請求撤銷原判決外,餘如原判決所載,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供審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經原審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及不受理,上訴後復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九十年上易字第一00四號),依前開說明,自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