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六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六六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容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好山有限公司
- 被告
- 達拉斯有限公司
- 兼右二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有發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丁○○原名為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
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四九號、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即上訴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0三號判決無罪,並經本院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刑事上訴,維持原審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因依前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核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