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6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二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許正順林明俊邱同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二號

  上 訴人即

自訴人
乙○○筆名:
被告
頡安企業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丙○○ 女 四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О

О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上訴人即自訴人自訴意旨以:自訴人係附表所示真情等十四首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人,被告頡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頡安公司,招牌為「畢維斯音響」)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台北市○○街二二0號販賣電腦光碟點甲○○一台,附有目錄與光碟,內含上述詞曲,顯已侵害自訴人著作權,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等語。被告頡安公司負責人丙○○辯稱;伊當時不在店裡,是同事販賣的,伊整套買進來時,廠商英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是合法的。丁○○○及光碟是附在機器一起給公司,公司也有發票,隨時向英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貨云云。

二、原審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無非以:(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依自訴人所訴之事實,若經法院查明,認其並非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能為實體之判決。(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惟自訴人並未能證明其為附表詞曲(原審判決缺附表)之著作權人(如契約書、音樂著作封套等),僅以九十年一月十四日向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之認證資料為證,顯屬不足,自訴人既未能證明著作權,即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為其論據。

三、惟查: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於著作物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又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附表所示真情等十四首音樂著作,自訴人主張享有著作權,除於原審提出中華音樂著作權聯合總會之認證資料為證外,並有音樂著作授權合約書二件(見本院卷第九頁、第十頁)及CD封面封底影本八張(見本院卷第十三頁至第十九頁)附卷可據,則自訴人是否確為附表所示真情等十四首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人而為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無研求之餘地。

(二)自訴人乙○○(筆名:羅安)於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勘驗時,提出向被告頡安企業有限公司購得之HDT電腦VCD影音甲○○(廠牌:HTUNDAI、型號:PREMIER99)一台、VCD光碟片(封面有印「自然之美」字樣)一片、AV端子一條、遙控器一個、點唱歌本目錄(六十四張)一本,而頡安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丙○○於原審即坦承該公司向廠商英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整套買進電腦光碟點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台北市○○街二二0號販賣電腦光碟點甲○○一台,附有點唱歌本目錄與VCD光碟等情,於本案勘驗時,除供認確有販賣自訴人所提HDT電腦VCD影音甲○○(廠牌:HTUNDAI、型號:PREMIER99)一台、AV端子一條、遙控器一個外,雖主張其販賣附贈的點唱歌本目錄VCD光碟片,與自訴人所提出之版本不同,供稱:伊販賣附贈的點唱歌本目錄只有六張一本,非自訴人乙○○(筆名:羅安)的六十四張一本,VCD光碟片自訴人乙○○(筆名:羅安)提出的封面有印「自然之美」字樣,但伊在原審有提出的VCD光碟片的封面印有「僅供展示播放使用、非賣品、麗歌唱片公司」等字樣一片。經本院勘驗HDT電腦VCD影音甲○○(廠牌:HTUNDAI、型號:PREMIER99)一台並當場播放VCD光碟片(封面有印「自然之美」字樣)之VCD光碟片,核對清冊(如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刑事自訴狀附件二所示)與點唱歌本目錄(六十四張)一本結果:編號一、曲號為20301(正確曲號應為16210)、歌名真情,作詞曲人乙○○。編號二、曲號為13087(正確曲號應為11344)、歌名情夢,作詞曲人乙○○。編號三,曲號為17897、歌名期待,點唱歌本目錄(六十四張)一本無此歌曲顯示。編號四,曲號為12083(正確曲號應為23006)、歌名阿沙力,作詞曲人乙○○。編號五,曲號為13355(正確曲號應為24239)、歌名心碎酒醒(歌名正確應為心碎酒醉),作詞曲人乙○○。編號六,曲號為13411(正確曲號應為26823)、歌名拒絕往來,作詞曲人乙○○。編號七,曲號為13481、歌名深情對你、,點唱歌本目錄(六十四張)一本無此歌曲顯示。編號八,曲號為13520(正確曲號應為24760)、歌名愛情切啦,作詞曲人乙○○。編號九,曲號為17795(正確曲號應為15271)、歌名用心等待你,作詞曲人(未顯示名字)。編號十,曲號為19940(正確曲號應為14940)、歌名多情多怨嘆,作詞曲(未顯示名字)。編號十一,曲號為19356(正確曲號應為25241)、歌名愛情看透透,作詞曲人乙○○。編號十二,曲號為13805(正確曲號應為12209)、歌名請你相信我,作詞曲人乙○○。編號十三,曲號為13808(正確曲號應為23103)、歌名請你講清楚,作詞曲人乙○○。編號十四,曲號為13923(正確曲號應為16065)、歌名不願愛情甲人分,作詞曲人乙○○。(四)現場勘驗HDT電腦VCD影音甲○○(廠牌:HTUNDAI、型號:PREMIER99)一台並當場播放VCD光碟片封面有印「僅供展示播放使用、非賣品、麗歌唱片公司」等字樣一片之VCD光碟片,勘驗核對清冊(如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刑事自訴狀附件二所示)與點唱歌本目錄(六張)一本結果如下所示:該影音甲○○可以播放,但均無自訴人乙○○(筆名:羅安)清冊所示之音樂名稱或曲號,有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勘驗筆錄可憑,則被告販賣電腦光碟點甲○○,所附目錄與光碟內是否含上述詞曲而侵害自訴人著作權,固待調查審認,惟此乃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之實體認定問題。原審以自訴人僅提出九十年一月十四日向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之認證資料,未及審酌嗣後提出之音樂著作授權合約書及CD封面封底影本,認不足以證明其為附表詞曲之著作權人,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尚有可議。自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更為適當之處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後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林 明 俊

法 官 邱 同 印

書記官 莊 昭 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