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陳貽男、李世貴、陳憲裕
- 被告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八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張質平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中 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四五五四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係港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拖車司機,於民國八十六年 八月二十三日零時二分,駕駛車牌號碼KB─七0三號拖車,在基隆港第三貨櫃 中心起運,由中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之海風輪第62WF31航次進口卸載並業經 基隆關稅局公務員施以封條(封條號碼C.M.CUSTOMS.00-0000000)封閉之櫃號NY KU0000000號實貨櫃一只,惟被告竟在運送途中擅自剪開而損壞貨櫃上之海關封 條,並將原所運送之貨櫃另以櫃號NYKU0000000號貨櫃將之調包,並將NYKU00000 00號貨櫃之櫃號塗改變造為NYKU0000000號,再以強力膠將海關封條重新黏合, 調包後之貨櫃內,所裝之貨物為塑膠粒,以與進口艙單所申報之貨名相符。完成 後被告遲至同日四時三分方將該遭變造之貨櫃運抵目的地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 公司五堵集散站,其間運送時間竟長達四小時零一分鐘,顯逾基隆關稅局所規之 一小時間限制。嗣經基隆關稅局關員查驗發現封條曾遭剪斷再黏合,封條長度減 少十公分,始發現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偽造文書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證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 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伊拖運途中因肚子餓,在基隆 市百福社品附近夜攤吃麵,再回拖車拖運時,拖車頭與板架脫離,急著找吊車幫 忙,拖延許久才得以重新使拖車與板架結合,且該封條係遭剪斷再以強力膠黏合 ,破綻明顯,然伊拖至東亞貨櫃站時檢查人員並沒有檢查出封條有何不妥之處; 且隔天檢查人員檢查封條時,伊並不在場;伊實不清楚為何貨櫃會被調包及海關 封條會短少約四公分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⒈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警訊中稱:伊於今日凌晨零時二分許,自基隆 港第三貨櫃中心拖運前述貨櫃,抵百福社區「長榮加油站」附近時,停車路邊, 赴附近不知名的夜攤吃麵,復再回拖車(車號KB七0三)拖運時,不慎拖車頭 與板架脫離,造成板架前支撐腳斷裂,經向查號台查無吊車行資料,乃打回公司 (電話0000000)找值勤的「蔡頭」(姓名不清楚),請其代找吊車,結 果「蔡頭」找了一輛具有吊杆的卡車幫忙,但該卡車也無法吊起貨櫃,才由該卡 車(車號資料不記得),另找吊車幫忙,才得以重新使拖車與板架結合,伊即趕 緊拖此貨櫃回東亞貨櫃站,並以伊的行動電話通知基隆鑫益汽車修理廠(電話: 0000000)人員洪先生(名字不清楚)到現場幫伊取回二支板架前支撐腳 ,以備事後維修。拖車發生前述拋錨情事,伊並未向東亞貨櫃站或海關員報備, 而在事情發生時,伊曾駕駛拖車頭至附近找吊車,前後離開貨櫃約三十分鐘,又 吃麵時,也離開十餘分鐘。問:前述貨櫃上的封條(號碼:0000000)較 正常封條短約三公分,接合處又留有強力膠,顯示此封條係剪斷後,重新黏合, 有調包之嫌?答:事先伊並不知封條有此情形,否則伊一定會向海關人員報備。 問:前述貨櫃,原櫃號為NYKU-0000000,係本月十八日由司機「丙○○」駕駛拖 車(車號AV四0七)提領出站,再變造為櫃號NYKU-0000000,顯示你今日拖運 的貨櫃並非自第三貨櫃中心承載的原貨櫃,拖運中途有調包之嫌?答:伊完全不 知情。問:你於今日凌晨自第三貨櫃中心拖運的原櫃(櫃號NYKU-0000000),經 查業於本日上午八時五十分許由「丙○○」以拖車(車號AV四0七)將更改為 櫃號NYKU-0000000的貨櫃拖回東亞貨櫃站,請問你拖運的原櫃為何會由他人(指 丙○○)以空櫃拖運回站,此情形顯示東貨業遭調包?答:伊無法解釋,因為「 丙○○」伊也不認識,而且期間伊僅離開貨櫃二、三十分鐘,為何會如此,伊也 無法解釋。伊在凌晨時貨櫃運抵東亞貨櫃站時,檢查貨櫃人員並未告訴伊貨櫃有 問題,但只叫伊上午再來辦理逾時進站手續(詳見調查卷第一頁反面至第三頁) 。⒉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警訊中稱:伊在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晚間受港隆 公司調派拖運乙只出口櫃至基隆港第一貨櫃中心(當日港隆通運公司調派員為邵 明德,綽號蔡頭),回程時為想多賺取拖運費,遂到基隆港第三貨櫃中心排隊拖 運中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海風輪(SEABREEZE)第62WF31航次於八十六年八 月二十三日凌晨所卸載之重櫃,在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零時二分拖運乙只貨櫃 (櫃號:NYKU-0000000)自基隆港第三貨櫃中心出站,途中在基隆市百福社區○ ○路邊因板架脫離車頭而延誤至當日四時零三分始到達東亞貨櫃站,共花費四小 時之久。伊在拖運前述貨櫃途中,發生板架脫離車頭一事,並無向海關或東亞貨 櫃站報備。伊在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零時二分許自基隆港第三貨櫃中心出發, 約半小時後,因肚子餓了遂在百福區○○路邊停車,到附近小吃攤吃東西,約凌 晨一點多時,伊再回伊的拖車(車號KB七0三)拖運時,啟動後卻發生拖車頭 與板架脫離,板架前支撐腳斷裂,遂以伊的行動電話打回公司(電話00000 000)找邵明德及鑫益汽車修理廠(電話00000000)找洪志遠求助, 並自行駕拖車頭在附近尋找吊車,不久,洪志遠即到現場幫伊查看,認為無法立 即修復就回去了,後來就有一輛具有吊杆的卡車前來幫忙,因該卡車無法吊起, 表示將代找吊車幫忙,大約凌晨三點半左右吊車才到,便拖車和板架得以重新結 合,伊就趕將該貨櫃拖至東亞貨櫃站。問:提示貨櫃號碼NYKU-0000000照片二幀 ,經查前述貨櫃經海關查核結果,發現櫃上所封海關封條確遭剪斷過,再以強力 膠黏合,狀似固封,惟長度短少約十公分,另發現貨櫃號碼亦曾遭塗改變造(原 櫃號NYKU-0000000)又經東亞貨櫃站經理許明石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調查筆錄 證稱:櫃號NYKU-0000000之貨櫃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由丙○○領出,至八十六 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八時五十分歸還空櫃,歸還之空櫃號碼:NYKU-0000000係以 浮貼號碼方式而來(原末變造前之號碼:NYKU-0000000),而你於八十六年八月 二十三日凌晨拖運貨櫃(櫃號:NYKU-0000000)時,又發生前述延誤拖運情形( 依海關規定,前述合理在途運送時間為一小時),且你未又依規定立即以電話先 向海關報備,顯示前述進口之重櫃,在你運送途中,以剪斷海關封條,變造貨櫃 號碼方式調包得逞?答:伊否認該貨櫃有調包情形,當初伊逾時進站時經收櫃人 向伊表示伊拖運貨櫃逾時,要等候開櫃查驗並填寫切結書,伊遂將拖車及貨櫃暫 停放在東亞貨櫃站(因拖車板架已損壞,無法將其脫離),在八十六年八月二十 三日八時左右,伊再赴東亞貨櫃站填寫切結書,正式辦理貨櫃逾時進站,海關人 員向伊表示要開櫃查驗,伊遂在東亞貨運站海關辦公室外等候,由海關人員及東 亞貨櫃站人員前去開櫃查驗,後來海關人員上來向伊表示封條有問題,伊遂前往 查驗貨櫃處,當時該貨櫃已經開櫃,海關人員將伊所拖運貨櫃之封條(號碼:86 .0000000)請伊檢視有何問題,伊發現該封條鋼線頭尖尖的,不平整,與一般海 關開櫃剪開應係平整的,有所不同,但是伊並無在途中剪斷封條及變造貨櫃號碼 ,伊懷疑可能是東亞貨櫃保管貨櫃出問題,並非伊的原因,而且東亞貨櫃站收櫃 時,也未向伊提出貨櫃有問題。另外,海關在開櫃查驗時,伊亦未在場,看其剪 斷封條,所以伊不認為伊拖運的貨櫃有任何問題。伊並不知道拖運貨櫃發生延誤 情形要報備,伊以為只要填具切結書即可(詳見調查卷第四頁反面至第七頁)。 ⒊八十八年五月七日於原審中稱:因海關言要查貨櫃,的確後來查貨櫃短四公分 ,但伊沒在場,伊懷疑海關動手腳。法官問:對丙○○的筆錄,有何意見?伊不 認識他。貨櫃在長榮加油站旁故障(詳見原審卷第十二頁反面)。⒋八十八年七 月八日於原審中稱:當時伊未向海關聯絡,因伊是一個司機不知海關電話,沒辦 法聯絡。伊回貨櫃場時當時進場無問題,但後來貨櫃內海關開封條沒問伊言,是 在開封後才向伊言伊的封條有問題,伊懷疑是被人搞的(詳見原審卷第四三頁) 。⒌同日審理時稱:伊拖進場是他檢視的,如有問題就不會讓伊進去(詳見原審 卷第四五頁)。⒍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於本院稱:當天伊是從基隆載貨櫃至台中碼 頭,當時約中午,又從台中碼頭載貨櫃回來基隆碼頭,當時約晚上七點多,伊就 去排船邊等船上進口的貨櫃,吊到貨櫃的時候約晚上十一點二十分,到海關出關 那邊要檢查的時候海關休息,要晚上十二點才開始上班,伊就等到海關上班,資 料辦好後就出關朝東亞貨櫃場方向走中山高,到百福社區○○○○○路沒有賣, 要巷子裡面才有,伊就與人併排停車,伊進去巷子吃麵,伊約一、二十分鐘出來 ,伊就開車門進去開車,車子啟動後車頭與車架就分開,板架二支撐腳就被貨櫃 壓斷掉。伊打電話給邵明德,請他幫伊找吊車,再打電話找洪志遠來修理撐架, 同時再找乙○叫吊車,因為伊急著要趕時間進入貨櫃場,後來伊到東亞貨櫃場, 檢查並過磅進貨櫃場後,他們告訴伊貨櫃逾時,當時伊約凌晨三點多進貨櫃場, 檢查完約四點,因為當時沒有海關,伊車子、貨櫃就放在那裡,伊就先回百福社 區洗澡,等到隔天早上七點多伊就趕去海關,海關人員叫伊在樓上等,他們下去 樓下,後來他們上來叫伊下去看,說封條比較短,後來又說伊偽造封條的號碼( 詳見本院卷第十八、二十頁)。⒎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於本院稱:如果封條剪斷 怎麼可能再黏起來,如果有辦法接合起來,外觀上一看便可看出,當天晚上為什 麼沒有查驗出來(詳見本院卷第一0八頁)。⒏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本院稱 :伊領櫃的時候有檢查過封條與貨櫃,之後伊將車停在路邊併排,到巷子吃麵, 出來開車的時候發現板架脫落,貨櫃與車頭脫離,所以叫拖吊車來幫忙,因為這 樣才會逾時,伊到貨櫃場的時候有經過檢查員檢查才准將貨櫃放在裡面,到隔天 找海關報到的時候,他叫伊在樓上等,後來又來跟伊說封條有問題、貨櫃有被偷 換,如果封條有剪斷再黏合、貨櫃號碼被變造的情況,駐站人員怎麼會沒有發現 (詳見本院卷第一三0至一三一頁)。 ㈡證人丁○○即東亞貨櫃站駐庫關員於⒈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警訊中稱:伊自 六十七年進入海關服務,先後在基隆關稅局進口組、機動巡查隊、稽查組等單位 服務,今年四月間調任東亞貨櫃站擔任駐庫關員迄今。本局關員於二十三日上午 八時三十分許發現,中台船務代理,海風輪(SEABREEZE輪)第V-62WF31航次, 於今凌晨自基隆港第三貨櫃中心卸下之乙只四十呎貨櫃(櫃號:NYKU-0000000 ),凌晨零時二分許自第三貨櫃中心拖往東亞貨櫃站,原預定一個小時內即應運 抵東亞貨櫃,卻遲至凌晨四時零三分始抵達東亞貨櫃站,逾時三個小時,相當可 疑,經檢驗其封條,發覺封條已變短,且有強力膠留存,且發現該只裝「塑膠粒 」由司機「戊○○」拖抵東亞貨櫃站的貨櫃號NYKU-0000000係遭變造,該只貨櫃 真正的櫃號為NYKU-0000000,故關員確定該只進口重櫃業已遭人調包,復又發覺 原先進口的該只貨櫃(指櫃號NYKU-0000000),已於今日上午九時許業已遭人更 改櫃號為NYKU-0000000,並由司機「丙○○」以車號AV四0七,借櫃未使用, 空櫃歸還名義,還東亞貨櫃站。故伊等更加確定進口重櫃已遭不肖人士以此二櫃 進行調包得逞。經檢視同批拖抵東亞貨運站之進口重櫃,在前述貨櫃(櫃號:NY KU -0000000)離開第三貨櫃中心後,在其後離開的同批進口貨櫃(櫃號:TEXU -0000000)係於凌晨零時二十分離開第三貨櫃中心,依照規定運送路線,在零時 五十三分業已拖抵東亞貨櫃站,以此可證,拖運路線並無交通阻塞,該只貨櫃才 能在三十餘分鐘內,依規定的同一運送路線運抵東亞貨櫃站(詳見調查卷第十五 頁反面至第十六頁反面)。⒉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原審稱:伊是查獲被告剪 斷封條之人,差四公分(詳見原審卷第廿一頁)。⒊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於本院 中稱:伊當時是派駐東亞貨櫃集散站的駐站關員,被告貨櫃是在碼頭拖到東亞貨 櫃集散站,貨櫃在碼頭下下來的時候海關就會給他一個封條,被告把貨櫃拖到集 散站來的時候,貨櫃集散站的管制人員檢查貨櫃,發現櫃號一樣,封條的號碼也 一樣,但被剪斷,當天晚上管制人員有用電話先向伊等報備,伊等要求檢查人員 把貨櫃留置下來,隔天再處理。當天晚上檢查人員只有檢查封條被打開,發現封 條比較短,貨櫃號碼是第二天才發現有問題。櫃子互換約五至十分鐘就可以。問 :有無把當時整個檢查情況告訴司機?答:當時伊不在場,伊不了解。當時貨櫃 被留置原因是逾時進站、封條被剪斷,第二天開櫃的時候才發現櫃號被變造。第 二天勘驗貨櫃的時候,被告沒有在場一同勘驗(詳見本院卷第卅一至卅五頁)。 ㈢證人丙○○於⒈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警訊中稱:伊目前是靠行藍波通運有限 公司拖車司機。伊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點多在台聯貨櫃站遇到一位自稱 「許朝偉」男子,許員表示他有貨物要出口,希望伊能載空櫃於八十六年八月二 十三日上午八點至林口長庚醫院旁空地裝載貨物,伊乃於十九日至東亞貨櫃站借 領NYKU-0000000空櫃乙只,並暫停放新茂空櫃場內。到了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伊於上午六點多至新茂空櫃場拖運該只空櫃從汐止交流道上高速公路南下,約 七點三十分到達許員指定地點,許員即在現場等候,並告訴伊貨物沒有來不需要 空櫃了,伊不甘損失,向他拿了六千元費用後,即將空櫃載回東亞貨櫃站繳回。 問:據東亞貨櫃站貨櫃部經理許明名接受調查時,證稱略以:丙○○八十六年八 月二十三日歸還之NYKU-0000000空櫃,經其檢視結果,該櫃號係經以浮貼號碼方 式,由編號NYKU-0000000變造而來。請問為何你領借並歸還之空櫃號碼被人變造 ?答:伊不知道為何有這種情形。伊當時有看貨櫃號碼並填寫在空櫃請領單上, 然後查看櫃子有無破損,櫃內有無髒污,當時並未特別注意有何異狀。問:據許 明名證稱略以,你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歸還空櫃繳費時,拒絕東亞貨櫃站承 辦小姐賴方晴開立發票給你,請問原因?答:因為貨主「許朝偉」未向伊要發票 ,伊也不知許員公司統一編號,無法請賴小姐以許員公司為買受人開立發票,雖 然也可以用伊名義為發票抬頭,但因開立發票地點東亞貨櫃場距離伊領用空櫃之 處尚有一公里遠,伊嫌麻煩,所以叫小姐不用開發票。因為伊八十六年八月十九 日當天有空,所以伊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四天前先領空櫃出來。伊將NYKU-0 000000空櫃暫放新茂空櫃場,只有伊知道並未告訴任何人,伊拖空櫃時停放位置 並無變動。伊不認識戊○○這個人(詳見調查卷第廿九頁反面至第卅一頁)。⒉ 九十一年十月四日於本院稱: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有申請一個空貨櫃。問:為什 麼十九日出空櫃後,寄放在新茂空櫃場內?答:那是伊承租的空櫃場。法官提示 :東亞運輸倉儲公司貨櫃出站准單,空櫃是否他們的?答:是。伊還空櫃時沒有 問題他們才收回去,等五、六天以後才告訴伊貨櫃有問題,伊也不知道問題出在 哪裡。許朝偉應該知道伊放在空櫃場,但地點他可能不曉得,而且門口有守衛。 新茂空櫃場地址在台北與基隆交界的環球貨櫃場正對面,是大同路。從大同路到 實踐路約二公里,但空櫃場平常伊等不能進去,因為有守衛。貨櫃從國外進來的 時候,有一個國外的封條號碼,下船以後要出港口,海關還會加一個封條號碼, 而且出關的時候海關還會拉一下,看封條有無封好,到貨櫃場的時候,會檢查一 外表有無破損。二檢查貨櫃號碼有無符合。三檢查封條號碼有無符合。只要有一 樣沒有不符合,就不會讓司機走,尤其被告是逾時。問:本案的封條是被剪斷再 粘起來,問題出在那裡?答:這要問貨櫃場檢查的人,為什麼沒有檢查出來,而 且封條是鋼絲的,剪掉就會暴開,要怎麼黏回去(詳見本院卷第九一至九六頁) 。 ㈣證人許明名即東亞貨櫃站貨櫃部經理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警訊中稱:伊從 七十三年軍中退伍就一直在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目前是東亞貨櫃棧 貨櫃部經理。萬日公司劉先生向聯和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租船名:NOL RUBYV- 60ES35,倉號:0007之四十呎艙位欲出口貨物到OAKLAND,而請本公司提供四十 呎空櫃供其使用,後來就由藍波拖車公司丙○○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駕駛車號 AV四0七金鼎運輸公司空櫃請領單,向本公司領取櫃號:NYKU-0000000之四十 呎空櫃乙只,惟丙○○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八點五十分復駕駛車號AV 四0七將該只空櫃歸還本公司。丙○○歸還該只貨櫃時表示貨主來不及裝櫃所以 用不上要退還空櫃,本公司承辦公姐賴方晴依正常手續要開發票給陳員時遭其拒 絕,最後經賴女請求後才開立收據給陳員取回。戊○○拖運之重櫃號碼NYKU-000 0000係經以浮貼號碼方式由編號:NYKU-0000000變造而來,其中開櫃後並在櫃內 右前下方發現以簽字筆書寫「NYKU-0000000」等文字,丙○○歸還之空櫃:NYKU -0000000係經以浮貼號碼方式,由編號NYKU-0000000變造而來,這些變造字跡可 由提示照片中查看出(詳見調查卷第十八頁反面至第十九頁反面)。 ㈤證人乙○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於本院中稱:被告有通知伊叫伊幫他修理車子。 因為被告的車子板架的腳架斷掉,被告打電話請伊幫他找吊車,當天晚上吃拜拜 ,當時是晚上十二點將近一點,伊認識的吊車司機喝醉酒沒辦法去,所以伊叫被 告自己想辦法(詳見本院卷第卅四頁)。 ㈥證人邵明德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於警訊中稱: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凌晨一點左 右,戊○○打電話到公司找伊,說其拖運之貨櫃與拖車頭不知何故分開,致板架 脫落至地上,請伊幫忙找五堵附近之吊車公司,並建議伊找百福吊車公司拖吊, 伊問他在何處,他說他在五堵百福社區,但未告訴伊確切位置,伊先後聯絡百福 、泰祥二家吊車公司,該公司均以人手不足婉拒幫忙,到了二點左右,伊打戊○ ○之行動電話告訴他找不到吊車,謝員卻告訴伊已有吊車在現場正在幫忙拖吊, 伊認為事情已解決,即未再和謝員聯絡。伊不知道後來是那家吊車公司幫謝員拖 吊,據伊事後問謝員,謝員以為至現場拖吊之吊車是伊叫的,但實際上伊未叫到 任何吊車,該次吊車費用謝員付了五千元。因該趟貨櫃之進站拖吊是謝員自己招 攬的個人生意,本公司未介入,故該項吊車費用由謝員自付,不得向本公司請領 (詳見調查卷第卅五頁反面至第卅六頁)。 ㈦證人洪志遠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於警訊中稱: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凌晨一點多 戊○○打電話給伊,表示其板架前支撐腳架損害,請伊至百福社區○○路路邊幫 他載回修理,因謝員平日都在伊修車廠固定每月來保養,是熟客戶,所以伊依其 要求前往,但伊到現場時看已損壞嚴重,即告訴謝員伊先回去,等天亮後再來取 回支撐腳後離去,等到天亮伊再至現場已看不到謝員之拖車及板架、前支撐腳, 伊從公司打謝員之行動電話告訴謝員未發現其損壞之二隻前支撐腳,謝員表示他 會再去找看看,之後伊等即未再聯絡。伊當時到現場,其板架之二支前支撐腳已 完全扭曲變形並脫落,板架前端已掉落地面,板架上還裝載著貨櫃,車輛位置在 鯨世界加油站長榮站前方一處檳榔攤不遠處,車頭朝鐵路方向,伊願意在地圖上 將其現場位置標示出來,箭頭所指方向即當時戊○○車頭之朝向。因伊未幫其取 回板架支撐腳修理,並未收取任何費用,伊只是到現場察看,其損壞情形已無法 修復,支撐腳之螺絲已完全脫落,且支撐腳已彎曲無修復可能(詳見調查卷第卅 七頁反面至第卅八頁)。 ㈧貨櫃(原編號NYKU-0000000)經變造為編號NYKU-0000000,此有貨櫃照片六幀( 詳見調查卷第九、廿五至廿七頁)。 ㈨基隆關稅局區內貨櫃轉運送路線暨時間限制表;基隆關稅局區內貨櫃轉其他關區 ○○路線暨時間限制表,⒈第二項規定「如遇規定路線道路有塞車、修路障礙、 車禍等特殊情況發生勢必繞道行駛時及車輛本身故障,延誤拖運時間,應由拖車 公司(司機)立即以電話先向海關報備,事後再以書面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貨 櫃運送人(船公司或代理行)副署後送海關查核經查明屬實後給予寬容時間」。 ⒉編號⑺自第三貨櫃中人至東亞、台聯貨櫃集散站,時間限制為一小時。⒊作業 過程:㈡貨櫃運送單上打列之運送時間,於查核時如發現逾越「合理在途運送時 間」應即查究原因,責由拖車司機及船公司出具證明修理時間之修理證明或於公 路交通警察證明。並切結保證櫃裝貨物無訛願負一切責任,以憑事後追究議處。 ㈢貨櫃轉運在途之合理運送時間如下:「2基隆關稅局─五堵、六堵、暖暖為一 小時(詳見調查卷第十至十三頁)。 ㈩基隆關稅局貨櫃(物)運送單載明「船名NYK SEABREEZE,航次V-62WF31,起運 地基隆港三中心,運往地東亞五堵路,加封紀錄:封條號碼00-0000000*1;貨櫃 號碼及種類NYKU-0000000,起運時間: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零時零二分,到達 時間: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四時零三分」(詳見調查卷第十七頁)。 被告簽署之切結書,內文記明「駕駛員戊○○駕駛KB─七0三華達曳引車托運 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海風輪,進車口貨櫃四十呎乙只,櫃號NYKU-0000000封條 00-0000000由第三貨櫃場拖運至基隆,起運時間:八月二十三日零時零二分,到 達時間:八月二十三日四時零三分,逾時:二小時,因板架脫離車頭,以致使該 櫃未能於限定之時間內到達,在此貨櫃封條完整,本人保證此櫃運送途中絕無不 法情事發生,如有則本人願負一切刑責。」(詳見調查卷第廿一頁)。 船名:NYK SEABREEZE,航次:62WF31所裝載之貨櫃(號碼:POLYMERS OF VINYL NYKU0000000 1/4300),收貨人係DAY HWA CO., LTD,此有中華民國艙單(號碼 0027 NYKZ0000 00000)影本一紙附卷(詳見調查卷第廿二頁)。 NYKU-0000000之空櫃係由證人丙○○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駕駛車號AV四0七 向東亞貨櫃站提領,此有金鼎運輸公司空櫃請領單一紙(詳見調查卷第廿四頁) 。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將貨櫃號碼NYKU-0000000交由 藍波拖車公司之司機丙○○,此有中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櫃出站准單影 本一紙在卷(詳見調查卷第廿五頁)。 貨櫃號碼NYKU-0000000之空櫃自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止之空櫃使用費計算單(五堵)一紙在卷(詳見調查卷第廿八頁)。 證人丙○○提供東亞貨櫃站之收費單據,證明其借出貨櫃號碼NYKU-0000000空櫃 之支出費用一千七百六十元(詳見調查卷第卅二頁)。 貨櫃號碼NYKU-0000000空櫃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八時五十分進入東亞貨櫃站 ,此有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櫃進站准單影本一紙在卷(詳見調查卷第 卅三頁)。 證人丙○○提供許朝偉之名片影本一紙(詳見調查卷第卅四頁)。 證人洪志遠提供當時親至被告拖車損壞地點之現場圖(詳見調查卷第卅九頁)。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函覆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說明「查中台通運股份 有限公司代理之海風輪(NYK SEA BREEZE)第62WF31航次所載進口實櫃乙只(櫃 號:NYKU-0000000、艙單號碼:第00二七號、海關封條:00-0000000),於八 十六年八月廿三日零時0二分自基隆港第三貨櫃中心卸載起運,同日四時0三分 運抵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五堵集散站。計其運送在途時間為四小時又一分 鐘,核已逾海關規定一小時之運送時間限達三小時0一分之久延遲進站,遂遭站 方留置於管制站前,待海關及有關單位處理。又上開貨櫃經駐站關員查核結果 ,發現櫃上所封海關封條確遭剪斷過,再以強力膠黏合,狀似固封,唯長度短少 約十公分,櫃內貨物為塑膠粒,雖與進口艙單所由報之貨名相符,惟另發現貨櫃 號碼亦遭塗改變造,該變造櫃(原櫃號應為NYKU-0000000)經查係八十六年八月 十九日十六時五十分由東亞貨櫃站所屬站外空櫃場提領(申請供裝出口貨用), 卻於案發當日即八十六年八月廿三日上午八時五十分有交回該空櫃之紀錄,且該 空櫃號碼亦遭變造為NYKU-0000000(原櫃號碼為NYKU-0000000即為當日進口之重 櫃號碼),依上述狀況研判,本案進口之重櫃疑遭不法之徒於運送途中以櫃易櫃 之方式調包私運得逞。並提出⑴被告駕駛車號七0三號拖車之過磅單。⑵被告駕 駛車號KB七0三號拖車之基隆港貨櫃場進口貨櫃出場車輛通行單。此有該局八 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基普五稽字第八六一三五九八七號函影本一份在卷(詳見調 查卷第五十六至六十六頁)。 扣案之海關封條C.H.CUSTOMS.00-00000000支,此有年度證字第一四一一號扣 押物品清單一紙在卷(詳見偵查卷第三頁)。被告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庭呈封 條一條附卷(詳見本院卷第一0九頁)。 原審法院於八十八年六月三日至東亞櫃場,勘驗變造號碼貨櫃實際櫃號編號情形 。勘驗結果:貨櫃編號貼紙於貨櫃外表貼有前後左右四面各一個,上方貼二張 。貨櫃貼紙本身變造情形係以松香水之類物品洗掉,原先以噴漆方式書寫之號 碼,再以黑色之膠布剪出新的數字,黏貼於業經洗去數字之空白位置達到改變貨 櫃號碼之目的。貨櫃內腳柱上有烙印號碼NYKU-0000000號,證人指出此烙印業 經變造。貨櫃門上有之出廠證明,出廠編號為Y0000000號。證人稱本貨櫃所 有人為中台船務代理(股)有限公司。㈥貨櫃內柱旁側確有簽字筆書寫NYKU-000 0000RSYPU,此有刑事勘驗筆錄一份及照片三幀附卷(詳見原審卷第卅一至卅二 頁)。 中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原審法院稱,⑴貨櫃NYKU-0000000係本公司代理的船 東日本郵船株式會社(NIPPON YUSEN KAISHA)所擁有。而每一只貨櫃均有固定 編號(類似國民身分證件之號碼)不得任意變更。其構造與規格及應有之標誌與 號碼,悉依「國際貨櫃報關公約」的規定製造。茲檢附該貨櫃的出廠編號。⑵貨 櫃乃供貨主、船主等裝載貨物運至世界各港口之容器。另海關管理貨櫃辦法第二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貨櫃,指供裝運送出口貨物或轉口貨物特備之容器,其構造 與規格及應有之標誌與號碼,悉依「國際貨櫃報關公約」之規定。此有該公司八 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中台船字第0三0號函一紙在卷(詳見原審卷第卅五至 卅七頁)。 海關所制作,加封在貨櫃上之封條係表示延伸海關控管之意,有財政部高雄關( 74)高普前字第三七六號函可憑。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貨櫃號碼屬於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身分證明之準特種文書,海關封條為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準公 文書。此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九四二號裁判意旨參照。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稱,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凌晨四時許在本 公司檢查該貨櫃之人員為甲○○,周員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離職,離職時之地 址為台北縣萬里鄉○里村○○路五之三號二樓,此有該公司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 日,歐總行0二二號函一紙在卷(詳見本院卷第四十頁)。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稱,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凌晨四時許,檢 查NYKU-0000000號貨櫃之值班記錄過院。經查該份記錄文件已經超過三年保存期 限,加上幾次淹水及搬移,已無法找到該資料。此有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歐 總監字第00五號函一紙在卷(詳見本院卷第一00頁)。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稱,當事人表示該公司不會淹水可能誤解, 因為新台五路修築後,致大量大流夾雜泥土通過本公司貨櫃場,又因為基隆河無 法宣洩排洪,該公司臨大同路三段的山下地方履遭水患,檢附照片五張係本公司 遭受水患退水時的照片。該份記錄文件因已經超過三年保存時間,加上幾次淹水 及搬移,確實已無法找到該資料。此有該公司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歐總監字 第00八號函及照片五幀附卷(詳見本院卷第一一三至一一四頁)。 綜上:依被告右揭所供暨證人丁○○、許明名右開證詞及貨櫃照片、勘驗筆錄、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基普五稽字第八六一三五九八七號函可知被告係於八十六年八 月二十三日零時0二分自基隆港第三貨櫃中心拖出貨櫃,嗣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 三日四時0三分始拖至東亞貨櫃站;而該貨櫃號碼NYKU-0000000號重櫃,係經駐 站海關人員於當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左右,發現該貨櫃遭人以剪斷封條(編號C.H. CUST OMS.00-0000000)再以強力膠黏合及變造貨櫃號碼之方式,且係與貨櫃號 碼NYKU -0000000之空櫃調換等節,應可認定。再經檢視扣案之封條較正常封條 短約四公分,且前端參差不齊,並使用強力膠黏合,遭人破壞之痕跡明顯,常人 一見即知。又右揭封條若係被告為調包貨櫃而在運送貨櫃抵達東亞貨櫃站前自行 破壞,衡情被告將貨櫃運達東亞貨櫃站時,該站之檢查人員應能立即查覺該封條 已遭破壞;況被告係逾規定時間長達三小時之久才抵達東亞貨櫃站,衡之常情, 檢查人員對逾時抵達之貨櫃之檢查應較仔細,是右揭封條若當時已遭破壞,檢查 人員焉有未查覺之理?另觀被告與丙○○彼此間並不認識,而右揭貨櫃號碼NYKU -0000000之空櫃係由丙○○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自東亞貨櫃站拖出後即送往新 茂空櫃場存放,且該空櫃場平日有守衛看守,被告如何自新茂空櫃場先行偷運出 該NYKU-0000000之空櫃裝入塑膠粒以備調包之用?復若確係被告將右揭二只貨櫃 進行調包,則被告如何在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四時零三分將原係NYKU-0000000 變造為NYKU0000000運達東亞貨櫃場之後至同日上午六點多丙○○前往新茂空櫃 場載運其所放置之空櫃前之時段將右揭原為NYKU0000000號變造為NYKU- 0000000 之空櫃並運至新茂空櫃場?準此,顯見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自新茂空櫃 場運出原NYKU-0000000之空櫃出來裝入塑膠粒及將原NYKU0000000號變造為NYKU- 0000000後再運至新茂空櫃場。按被告既未拿到NYKU-0000000之空櫃,其如何進 行調包?又依證人丁○○之證詞,將貨櫃互調所需之時間僅五至十分鐘,即可調 換完成,無需花費三個小時,衡情被告若真要調換貨櫃,為掩人耳目,豈會逾時 達三個小時而令檢查人員懷疑?另證人丁○○於當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開櫃查驗 時,並未要求被告在場,待檢查完畢後,方告知被告其貨櫃之封條及號碼有問題 ,此程序顯有瑕疵,益難認右揭封條係遭受被告破壞。蓋被告於當日凌晨四時零 三分將貨櫃送達東亞貨櫃場迄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長達四個小時多之時間,實 難確保沒有其他外在因素之介入。而當天檢查該貨櫃之檢查人員甲○○,經本院 分別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九十 一年八月九日傳拘無著,是該貨櫃留置於東亞貨櫃站內期間遭人破壞封條及變造 貨櫃號碼以及調包之可能性,亦不能排除。是自難單以被告運送貨櫃遲到及未依 規定事前報備,遽認被告有藉此破壞封條及變造貨櫃號碼以達調換貨櫃之目的。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是被告被訴之犯罪, 要屬不能證明。 四、原審未予詳查,遽為認定被告犯罪,自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為有理 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依法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 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李 世 貴 法 官 陳 憲 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 育 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一…」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