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三號
- 上訴人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立中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第四次裁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