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一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啟孝
- 選任辯護人
- 江國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劉添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戊○○
- 即被告
- 丁○○
- 右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 陳怡如
- 被 告 乙○○原名葉
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
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漏列「附表二、附表四」,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含附表一、二、
三、四、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附表有漏列情形,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