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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四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貽男王炳梁李世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金柱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裁定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再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王 炳 梁

法 官 李 世 貴

書記官 魏 汝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四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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