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金柱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裁定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再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