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五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五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