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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房阿生蔡光治雷元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
戊○○
原告
癸○○
原告
庚○
原告
己○
原告
辛○
兼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被告
丙○○
被告
楊健龍
被告
加欣貨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龍明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一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九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雷 元 結

                    書記官 汪 志 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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