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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一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啟民蘇隆惠林瑞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一年執聲

字第八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號判決及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三四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蘇 隆 惠

法 官 林 瑞 斌

書記官 丁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一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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