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О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О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三十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