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許正順林明俊邱同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甲○○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又因收受贓物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又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均已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林 明 俊

法 官 邱 同 印

書記官 莊 昭 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