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強盜等數罪,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甲○○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