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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交附民上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己○○、辛○

  • 上訴人
    丁○○
  • 被上訴人
    源茂交通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交附民上更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丁○○ 庚○○ 戊○○ 丙○○ 乙○○ 兼右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徐東昇 律師 被上訴人  源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雷 元 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德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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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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